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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户籍未迁出的出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平等享有征地款分配权

孙 政 高云昊 走近民法典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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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1]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人格上的平等主体资格平等内容平等平等保护


就该条,还需要说明以下四点:


1. 关于平等,民法总则第二条调整范围中提到的“平等主体”也有所涉及。但民法总则第二条主要是站在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范围划分的角度进行规定的,而本条所说的平等原则则是对已进入民法调整领域后如何从事民事活动的角度进行规定的。


2. 平等原则被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在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均没有以法律明文的方式对此进行规定。有人认为我国也无须明文规定,但这种观点并不值得赞同。上述国家之所以不规定平等原则,是因为有地位平等的传统,不需要再进行强调。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严重背离平等原则,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过强迫对方服从自己意志,签订“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意义重大。[2]


3. 平等原则系民事立法的基础,是后面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内容的前提。民事主体只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了,才能自主决定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而实现意识自治。只有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了,才能相互尊重对方的自由和意志,实现公平交易。此外,近代以来民法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也可以说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和平等基础上的。正是由于人格的独立和平等,每个人都是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3]


4. 相较于民法通则的“地位平等”,民法总则的表述变更为“法律地位平等”。之所以如此,即在于加上“法律”二字后可以更准确地表达出平等原则的含义,即民事主体之间是民事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及受法律保护的平等,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事实上存在的地位不平等的情况,则非属民法的禁止范围。可以说,就民事活动而言,“法律地位”比“地位”更准确。[4]


裁判小数据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2月28日,共有369篇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包括本院认为、裁判依据部分)涉及了该条。其中一审文书345篇,二审24篇,初略计算涉本条的上诉率约为6.5%。按关键词筛选,涉“合同”125篇,“给付”93篇,“利息”55篇,“强制性规定”47篇。

裁判实例


【案例要旨】(2017)陕0116民初8632号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属于村组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平等原则,同一村组中具有村民资格的人理应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或减损该项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吴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周吴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出生时户籍即登记在被告村组。2016年4月1日,原告与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关家村男子路某结婚,但户口未迁出。2017年,被告村组土地因建设地铁5号线项目被征用。同年8月26日,二被告给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43655元,但却以原告系嫁出姑娘不符合村分配方案为由,拒绝给原告分款。


原告认为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多年来履行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理应享有本村村民同等待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43655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陆某自出生时起至今户籍一直在被告村组,具有该村村民资格,理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款之分配权系被告村组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公民的该项基本权益。被告周吴村二组未给原告分配征地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依法承担支付原告征地款的责任。因被告周吴村二组无独立账户,根据“组账村管”的原则,故被告周吴村村委员对原告所诉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43655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周吴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


文献参考 :

[1]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2] 同上注。

[3] 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

[4] 同上注。


往期精彩:

民法总则第三条解读及裁判实例

民法总则第二条解读及裁判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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