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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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抚恤金?

父亲去世后,因抚恤金分割问题,儿子女儿闹上法庭,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割?基本案情(图源网络侵删)张先生与蒋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三女二子,分别是长女张甲、次女张乙、长子张丙、次子张丁、三女张戊。蒋女士于2008年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张先生于2021年病故,遗有抚恤金8万元没有分割。因张甲、张乙、张丙、张戊拒不配合分割,张丁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抚恤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对抚恤金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原、被告与死者张先生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与张先生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当地风俗习惯及权利人的生活来源及张先生去世后对权利人的后续影响等因素。张戊作为张先生的女儿,与其生前生活紧密程度较高,履行了主要赡养的义务,其在分割抚恤金上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张戊应分得抚恤金的40%为宜,张甲与张乙、张丙、张丁各分得抚恤金的15%。法官说法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伤残职工或死者家属发给的费用。主要有伤残抚恤金和死亡抚恤金两种。伤残抚恤金发放的对象是伤残者本人,伤残抚恤金被领取后作为伤残者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时若还有剩余就转换为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实践中,死亡抚恤金是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因此在对抚恤金分割时,应按死者生前近亲属与其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合理进行分配。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1月24日 下午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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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法院对卜庆民等四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

12月9日上午,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卜庆民、刘海永、刘庆克、左臣东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公开宣判。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开宣判采用远程视频和现场开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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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法院对伊凤岐等四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公开宣判

该案审理中,平邑县人民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