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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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新年致辞

所执两用中·行高天下LEAQUAL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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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辞职、在外兼职、因公司搬家离职、提前上班突发疾病,各种疑难罕见的劳动纠纷,都能在这里找到想要的答案!| 律师实务参考(18)

1.劳动者“隐瞒前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劳动合同无效争议,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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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企业破产、公司重组、司法重整、金融借款,涉民营经济发展10大民商事典型案例详解(最新权威发布)| 律师实务参考(17)

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目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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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讯逼供、神志不清、未成年人无人陪同,这7大类77种证据,都被列入非法证据 | 律师实务参考(15)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非规定》第三条、《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一条6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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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如何保留?2千字轻松搞定! | 律师实务参考(14)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究竟如何审查?当事人该怎么做?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证据新规》第14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细化规定,该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也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数据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证据新规》第93条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赋予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了指引。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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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学术资讯|《个人信息保护法》背景下企业数据安全问题的法律应对研讨会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作为国内首部专注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个保法》势必会对企业和个人的信息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本律师事务所在服务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的过程中,处在有关业务领域的实务前沿。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本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本所律师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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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2条:可撤销婚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 律师实务参考(1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来源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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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意见简评(行规)| 律师实务参考(12)

新规简评《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房学〔2021〕37号)属于行规而非法规,共36条,是业内房地产执行评估的操作指南。笔者简评二点如下:1.该新规针对房地产执行评估对象的不同类型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类:①税费不明。法院未明确税费情形下的房地产评估。②权利限制。房地产被查封以及原有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房地产存在租赁权、用益物权及占有使用的。③特殊类型。多宗/部分房地产;在建工程(可续建/不续建);预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违法建筑等。2.房地产执行评估违反了该新规的评估方法的,执行法院不管了。主要理由有二:①市场托底。房地产执行评估不是司法鉴定,目的只是提供房地产财产处置的参考价;且估价高低可由后续拍卖竞价等市场行情检验。②行业自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仅针对该新规中的评估方法有异议的,法院交由评估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评审)补正说明即可。当然,评估机构及人员恶意违反行规评估方法乱搞的,必有行业惩戒与行政处罚兜底。房地产评估新规关于印发《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房学〔2021〕37号各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为了规范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行为,保障评估质量,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实践,我会制定了《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相关评估活动中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会。附件: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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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所组织参观党史展览馆 | 两高党建

在举国上下沉浸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喜悦之际,8月20日上午,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张丽华、副书记尹丽及部分党员代表一行13人,怀着激动的心情,前往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沉稳端庄的“工”字形建筑、挺拔向上的白色柱廊,与之交相辉映的“旗帜”“信仰”“伟业”“攻坚”“追梦”五大主题雕塑无不震撼人心。走进展馆序厅,一幅壮丽雄浑的巨大壁画令人心潮澎湃,画中既有祖国辽阔的大好河山,又有气势宏伟的烽火台、长城,暖红色映照着旭日东升……全体同志依次参观了“建立中国共产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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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来信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SPCIPR2@163.com。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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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常备查询手册(1)| 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大全之朝阳篇(2021版)

24小时地铁八号线安华桥站东北口右转步行200米或21、607、409、113路公交车安华桥北站下车进入安贞西里小区二、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7号楼办事服务电话:64419130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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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 律师事务参考(9)

裁判结果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请后,快速促成中江石化公司与“GASPRODIGY”轮船东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向中江石化公司出具保函,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中江石化公司撤回诉前海事保全申请。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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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 | 我的入党故事 宋昌江: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

导语对于每一名共产党员来说,入党的初心是什么?入党誓词是否还铭记于心?“为什么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个问题是否有了确切的答案?在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际,市律师行业党委在党史学习教育专栏下,开设“我的入党故事”子栏目,与大家一起分享真实感人的入党故事,走进律师行业党员坚守和前行的精神世界,感受他们践行誓言、无私奉献的强大力量,印证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不懈奋进的答案。今天,为你带来“我的入党故事”栏目第十五篇推送——宋昌江: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宋昌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为什么要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入党之初的思想教育会上就一再强调入党的动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是发自内心的问自己一句,我们又应该如何体现这个服务宗旨,具体到我自己的动机是否纯粹又是否经的起历史的考验?现在还记得自己以入党积极分子身份在会议上发言,我身为一名律师如何体现自己的入党动机,我的答案是来源于对律师工作的热爱。作为一名律师,我要在执业中不断实现和不停积累个案的正义,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不断服务于每一名当事人来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意义。正是基于对职业的热爱而一步一步走向对政治的信仰,在入党申请书中,我表明愿意接受党的考验。入党不仅是行为的入党更应该是思想的入党,在入党的过程中我自己的思想也在不断的升华。一个人的力量有多少?一滴水只有融入大海才能永不干枯。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大众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为了让更多的人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我开始组建个人律师商事团队。在组团工作过程中,紧扣时代脉搏立足于商事业务,配合国家供给侧改革,力图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而努力。努力深耕商事法律,积极参与最高法的《九民纪要》草稿意见征集并被采纳。我希望有更多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加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为国家的富强做出贡献,我愿收集无数的荧火之光来照耀前行路。除了参加党组织统一组织的活动外,无论是在自己入党前还是在入党后,我自发自费代领团队多次深入红色教育基地接受精神洗礼,赓续初心使命。如何体现一个党员的修养?身为一名北京律师,在工作中,我时刻不忘把自己的本职工作与个人对党的认识相结合,力行理论指导实践,大事小情严格要求自己,通过自身的进步间接为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通过实践来践行对党的忠诚。在生活中,我努力从小事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通过自身的努力进而影响自己居住的生活小区环境改善;在律所人走灯关,即使是公共资源也应该珍惜,在律所办公区视力所及范围随手捡拾垃圾;在疫情面前积极捐款捐物,参加社区值守,落实“双报到”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永远跟党走,在小事小情面前也不偷懒,这就是我对中共党员的修养的理解。不忘初心,始终不负组织所托,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名党员就是一粒火种,我愿用一生来践行对党的无悔追求!往期推荐律师实务参考(8)
2021年8月16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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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8)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5类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规则描述:当事人一方仅以房屋出卖人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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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参考(7) | 十大细节,决定你是不是法官眼中的优秀律师

在日常诉讼工作过程中,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答案当然是细节!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注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很多便利。而经验不足且不注重细节的律师往往不受法院工作人员的欢迎,也给自己的工作增加了许多负担。优秀律师在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共同的特点。01守时有的律师时间观念不强,经常迟到,法官到了,律师还没到,如果迟到的是被告,有的法官可能就会直接缺席审判,如果迟到的是原告,则可能按撤诉处理。建议如果因客观原因确实迟到了,一定要提前跟法官沟通,好好解释,法官一般也会谅解。千万不要不解释,即使法官没有主动询问。有的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都到庭了,代理人却迟迟未到,迟到之后又不做解释,直接推门而入,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觉得一是很没礼貌,二是没有尊重对方,这样往往会为接下来的工作埋下矛盾隐患。一般来讲,法官有时候一天要开几个案子的庭审,谈话,或者外调,如果律师没有按照提前约定的时间按时到达,可能会影响一系列后续的工作安排,如果这样的次数多了,法官会对这样的律师失去信任感,如果下次还有案子的话,法官可能不愿意再与律师提前沟通时间,而是直接传票传唤。02谦逊有的律师可能是为了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或者优秀,或者说为了显示自己的高水平,高层次,表现的非常的傲慢,傲慢过分的话往往收到的是相反的效果。这个问题在年轻律师里更容易出现,优秀律师往往表现的非常谦虚,他们那种自信沉稳已经不需要通过盛气凌人的压迫向对方展示。当然,不傲慢并不是说要逢迎,该坚持的原则还是要坚持的。我们的谦逊有礼,并不是为了取悦他人,或者说取悦法官,相反,它是我们自身成熟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03专业精深,法条理解准确律师在某一领域,特别是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一定要做到专业,甚至比法官更专业,优秀的律师不必事事专长,但一定要有自己专长的领域,其实法官也是如此,法官办案可能很多,一个成熟的法官至少会办理过上千件案件,但是也不敢说对各类案由都熟悉,但是对自己熟悉的领域一定是非常专业的。有的律师对相关法条理解不够透彻,往往发生不应该发生的常识性错误。例如,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是否会被法院准许?《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增加诉讼请求,仅仅是数额的变动,或者减少诉讼请求,可以不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我们自己不注意,对一些问题总是似是而非,往往就会形成不够专业的形象,优秀的律师往往对相关的法条把握非常准确,甚至研究到立法背景目的,有时候甚至能提示法官工作中的一些疏漏。04庭前准备充分有的律师在开庭前,不做准备工作,直接去开庭,法官问什么东西都回答不上来,尤其一些基本事实问题,根本没有与当事人进行了解。有的律师材料带的不全,或者没有带证据原件。有时候原件在当事人手里,没有通知提醒当事人带齐所有原件。有的是自己忘记去当事人手里拿回原件,有的是把不同案子的证据带错了。这样工作就很被动,代理人只能申请延期举证,但是准不准许,决定权在法官手里。法官可以不准许,如果举证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承担举证不能,证明不力的法律后果。优秀的律师基本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庭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甚至具体到某一个细节,都有完整的方案,针对法庭的问题或对方的质询,往往能够从容应对。05表达客观、实事求是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优秀律师往往陈述客观,实事求是,对一些不存在的事实,或者不清楚的事实,不会任意编造。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案件细节的问题,如果胡说,瞎说,很容易被内行的人听出来,这样也容易造成尴尬的局面,甚至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比如一个还款的案子,代理人说是现金还款,金额是一千万,法官问她在什么地方还的,她说在一个茶楼二楼,法官问几个人,她说一个人,问怎么拿上去的,用手提袋提上去的。我们想,一千万的现金重量大约二百多斤,一个痩弱的女子怎么可能一个人提上去呢?在民事诉讼里,当事人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细心的人就会发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里排第一位的就是当事人陈述,而刑事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物证,行政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书证。事实上,法官往往会根据你的陈述和证据形成一个内心的确认或预判,它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案件走向。06法庭陈述高明扼要相对来讲,法官的时间是很忙的,没时间听你娓娓道来,长篇大论,优秀的律师往往陈述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一语中的。优秀的律师往往会准备一份书面稿,当然不可能所有的状况都能提前准备好,有时候必须根据庭审情况作出调整,临场发挥,这时候也能做到有条有理,条理清晰,意思准确。如果是自认为特别重要的事项,会放慢语速,方便书记员记录,甚至重复一遍,这样也是对书记员的提示,该观点需要准确记录。法院书记员的流动性也是比较大的,大多数是刚毕业的小姑娘,每天需要开四、五个庭审,短的一两个小时,长的三四个小时,有时候是不可能保证你说的每一句话都能准确无误的记录下来,所以重要的内容简明扼要,放慢语速,重点提示,这既是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体谅,更是对自己工作的负责。07善于总结争议焦点有的律师局限于自己的观点逻辑,自说自话,没有注意对方在说什么,也没有注意法官在关注什么,有时候有的问题可能对方在表达的时候已经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自认,但是代理人没有注意到,仍然就该问题反复纠缠,反而造成其本身被动。还有就是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进行总结,或者总结不到位,又不注意倾听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往往造成发言被法官打断的情形,自己还会感到不理解,法官不会在意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更多会关注双方的争议焦点。优秀的律师善于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而且特别注意法官的争议焦点归纳,如果认为有遗漏的事项或者对自己特别重要的事项及时补充,有效的引导庭审的走向。优秀的律师对争议焦点有足够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不会混淆自己作为代理人与当事人本人的角色,当事人有时候在法庭上更多的是对受到不公待遇或损失的一种情绪宣泄,而优秀的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分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要件,损害后果等法律问题,能使复杂的案件变得逻辑清晰,法律要素完整。优秀的律师更注意法官的提问,对法官的问题往往能准确抓住关键,切中要害。实际上,一个有经验的律师,通过法官提问的问题,完全可以对案件的走向有一个大致的预判,也不会产生庭审完全摸不着头脑的现象。08证据分类整理证据是我们最重要的诉讼材料,证据的整理往往能反应一个律师的水平,有的律师不对证据进行整理,当庭提交的证据杂乱无章,甚至在庭审中自己都要找半天才找到相应的证据,影响工作效率,也留下了不好印象。优秀的律师做的证据赏心悦目,分类清楚,证明目的清晰,而且装订有序,法官翻起来不容易弄乱顺序,不容易丢失内容,特别是证据比较多的案子,这些细节的东西是很给律师加分的。优秀的律师会把证据名称背下来,防止陈述的时候再翻内容造成混淆,票据用A4纸按顺序粘好,并清查张数,做好证据目录。建议不要在证据右上角编页,因为法院书记员归档最后要在在每页的右上角编页码,很容易造成混乱,给书记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是贴在A4纸上的证据最好左边留有装订距离,如果没有装订距离,法院最终装订的时候容易遮挡主内容。对于证据比较多的案子,最好提交电子版目录和证明目的,这样节省了书记员的时间,也防止有些证据书记员记错,漏记等。09质证全面,不流于形式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最终认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案件审理结果,但是有的律师对证据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仅仅以不具有真实性或者不具有合法性或者不具有关联性一言概之,实际上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质证的权利。对于关键证据的质证,或者有可能影响案件实质结果的证据,我们决不能简单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予以应付。优秀的律师往往会全面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有时候,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也会遇到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这个时候法官也会要求我们发表质证意见,优秀的律师往往会认真对待,客观负责的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对方当庭提供的证据是很关键的证据,会主动申请法官给予质证时间,如果庭上确实无法直接发表最终的质证意见,也可以向法官申请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10实体、程序并重有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往往容易犯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比如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有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修改后的民诉法解释规定,逾期提交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证据都可以逾期提交。这种情形只适用于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而且可能还要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优秀的律师往往会严格遵循法定的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义务,如果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及时向法官申请延期举证。如果是邮寄资料一定跟法官确认是否收到,尤其重要的资料,最好当面提交,要求回执。有时候重要的司法邮件有可能造成延误,特别是涉及到法定期限的问题,比如有的律师习惯上诉状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再提交,如果当天提交法院也没问题,但是有的在最后一天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法院过了几天后可能才收到,有时候是因为邮局的原因,有时候可能因为节假日的原因,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往期推荐律师实务参考(6)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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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6)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指导。《解释》共九条。《解释》分别对窝藏罪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以列举的方式作了细化规定。《解释》明确了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明确了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作假证明包庇的,以包庇罪从重处罚。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解释》对窝藏、包庇犯罪“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从以下两个方面列举出五种情形:一是从被窝藏、包庇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方面,规定了四种情形,即“被窝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或者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窝藏、包庇的人在被窝藏、包庇期间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从窝藏、包庇犯罪行为本身,规定“多次窝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窝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为情节严重。《解释》还从三个方面对如何认定窝藏、包庇罪的“明知”作了规定,明确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此外,《解释》还就窝藏、包庇犯罪的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为帮助同一个犯罪的人逃避刑事处罚,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者帮助毁灭证据行为,或者伪证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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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5)| 2021版28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北京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其中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434元、2020年度北京市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8903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即日起,北京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均按照6943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均按照38903元/年计算。2天津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统计局公布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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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4) | 《民法典》物权编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上)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49~152页。物权的保护03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236条行使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相关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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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3) |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汇总 · 民商事(下)

导读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个指导性案例。为方便高效地学习了解,特将162件指导性案例中的民商事案例筛选出来,并按民事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商事类、程序类(包括执行)进行归类,每一类再按案由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同时将案例对应的案号附后,便于进一步的查阅。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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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2) |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汇总 · 民商事(中)

导读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个指导性案例。为方便高效地学习了解,特将162件指导性案例中的民商事案例筛选出来,并按民事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商事类、程序类(包括执行)进行归类,每一类再按案由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同时将案例对应的案号附后,便于进一步的查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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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参与“博爱中国·情暖老兵暨向最可爱的人致敬”捐赠活动

为改善和提高抗美援朝老兵生活状况和医疗状况,响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共同发起“博爱中国·情暖老兵暨向最可爱的人致敬”捐赠活动,旨在建党100周年之际,向抗美援朝英雄表达最崇高的敬意,向志愿军老兵伸出援助之手,让志愿军老兵充分感受到关怀和温暖!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各位同仁在收到上述捐赠活动的倡议后,都非常积极响应捐款号召,仅几天时间,共计收到52人交来的捐款,捐款总数为5500元。现该捐款已全部汇入指定账户,并已将捐款情况发至指定邮箱。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抗战老兵捐款明细如下,在此向捐款的各位同仁表示敬意和感谢!来源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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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参考(1) |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分类汇总 · 民商事(上)

导读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个指导性案例。为方便高效地学习了解,特将162件指导性案例中的民商事案例筛选出来,并按民事类(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商事类、程序类(包括执行)进行归类,每一类再按案由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同时将案例对应的案号附后,便于进一步的查阅。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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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 权威发布

法〔2021〕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作为第2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15日第2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57-162号)指导案例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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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7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法释〔202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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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高律所参与主办的“第三届全国婚姻家庭调解高峰论坛”即将开幕

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婚姻家庭和谐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幸福婚姻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加,离婚率攀升成为社会一大难题。而家庭纠纷、冲动离婚则是离婚率攀升的重要原因。2017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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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十大亮点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处罚法》的十大亮点值得关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多项行政处罚权。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是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掌握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断提升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亮点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一直缺乏法律上的定义,这不能不说是《行政处罚法》一个较大的缺陷。《行政处罚法》作为调整整个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不利于整个行政处罚领域法治的统一。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和行政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单行法规时,对处罚对象和处罚范围的确定也没有严格的遵循标准。这次修订《行政处罚法》要为“行政处罚”下一个定义,已成为各方面的共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亮点二完善行政处罚的种类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长期以来,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对行政处罚的形式不包容、不周延,遗漏了很多应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行为,如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人身自由罚和声誉罚,使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亮点三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限制地方性法规随意设定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0多年来,地方在实施中普遍感觉这一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为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第十条增加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为了防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超越职权滥设行政处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亮点四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之所以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权只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而不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主要是因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具有专业人员、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也具有较完善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条件。为了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这一规定有利于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完善行政处罚的评议、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亮点五细化行刑衔接制度行刑衔接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发生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场合。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只对行刑衔接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行刑衔接中“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行政执法程序,将案件立即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违法行为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优先进行刑事处罚。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呢?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规定,给行刑衔接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在刑事程序之后还需要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同时,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亮点六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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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第六版审稿会在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

7月22日上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举办的《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第六版审稿会在北京朝阳门南大街兆泰国际中心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圆满落幕。审稿会由律所第二党支部书记、律所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徐丽华同志发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主任戴智勇、中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张丽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唐兴华及30位高级合伙人、律师参加了审稿会。审稿会由徐丽华同志主持。两高律师事务所戴智勇主任讲到,非常感谢《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编委以及郭林虎教授对两高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社会影响大,标准要求高,希望参与编写的同志不负重托,严谨细致,为社会、为人民、为政法队伍才培养,贡献我们的力量,为两高所争得荣誉。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张丽华讲到,《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第六版审稿会由两高律师事务所承办,是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荣誉,希望大家珍惜这个机会。这个活动是第二党支部书记徐丽同志发起的,得到了律所戴主任、律所学术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广大律师同仁的赞许。长期以来,“党建带所建,所建促党建”是我们党总支在实践中形成的,符合律所实际的一个抓建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党建工作不能脱离律所中心工作来开展,是律所上下的共识,今年以来,我们党总支在“聚人心”、“育精英”两个着力点上发力:一是在开展“我心目中的律师事务所”集体生日和“我心目中的共产党员”茶话会活动。律所党总支从六月份开始,每月组织2到3次“我心目中的律师事务所”集体生日活动,每次活动由一名班子成员或一名管委会领导参加,同时为每个过生日的同志赠送一份纪念品;每个党支部每季度组织一次“我心目中的共产党员”茶话会,每次活动由一名班子成员参加。两项活动在律所产生了极大反响,同志们参与热情高,“一家人”氛围浓,认同感、归属感进一步增强。二是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律所人才队伍建设,活跃律所学术氛围,律所党总支主办,学术委员会承办的学术活动不断开展,每周一场学术活动,不仅学到了新的知识,而且拓展了广大律师的视野,提高了律师们的学术水平,同志们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相信有大家共同努力,律所的明天一定很美好。《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主编郭林虎教授应邀出席了审稿会。郭教授详细介绍了本书编写的背景、过程以及它产生的社会效应。郭教授指出,《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是我国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环境下酝酿产生的,编写时遵循了“合时”、“合用”、“合身”、“合道”的原则。“合时”就是指法律文书写作的基础理论要与时俱进,要对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合用”就是指法律文书教材能满足法律文书教学需要,既要方便教师的讲授,又要方便学生的学习;“合身”指法律文书教学内容编排要能非常直观地反映法律程序本身;“合道”指法律文书教材的设计要遵循写作规律。这部教材由行政诉讼审判专家王晓滨、刑事审判专家高文斌、资深仲裁专家张峥、资深律师徐丽华等法律实务界的资深专家参与编写,教材结构完整,内容严谨,编写体例新颖,案例引用精典,切合司法实践,因而,法律文书实务经验提炼是这部法学教材的突出特色,《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一经出版,就被24所法律本科院校、10所法律类高职高专用作法律文书课的教材,得到教师与学生的充分肯定,并受到法律实务界读者的欢迎,安徽师大将它作为法律硕士法律文书主要参考书目,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界人士将它作为工具书,社会影响很大,因此一版再版,到目前为止,本教材是我国高等政法院校和法律实务界真正深度合作开发教材的成功范例,对培养我国法律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与会同志结合新变化、新情况、新要求,就离婚协议、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三大类21个问题进行了广泛而又深入的讨论,过程中有争论、有辩论、有分歧、有共识,在讨论中统一了认识,增进了友谊,一上午时间就形成了70余条意见建议,郭教授对审稿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来源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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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解读(一) | 一文7点讲透彩礼返还问题!超实用!

《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尚无规矩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本着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为指导审判实践作出了具体规定。总的指导思路是将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些措施,都是针对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规定。下面我们对彩礼的性质及彩礼返还的情形作进一步解释。关于彩礼的性质问题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这种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从前面的介绍中可以得知,我们所说的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提及彩礼问题,要在这一被限定的范围内考虑具体问题。另外,因为这种彩礼的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很少有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性质不同。而且,如果确属这种情形,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当初所为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经履行完毕,应认定为普通的赠与,与我们所说的彩礼返还纠纷是两码事。在就彩礼返还问题征求意见时,有人提出对于彩礼应否返还应由当事人给付时的主观意志来决定,如果给付出于自愿,则不应当返还,如果不是自愿,应当返还。但这种区分方法过于简单,无法真正解决彩礼返还问题中存在的难题。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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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你一定要知道

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明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中对日照的要求没有提及公寓一词,只有对住宅的解释。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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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39类个人信息,APP不能随意提取,也不能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今日为您梳理39种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一起来看。来源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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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以一方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归另一方所有后,产权登记如何变更? | 离婚攻略

赵丽雅与孟辉结婚前各自均有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后双方公证为各自占50%份额,结婚后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权属为共同共有,房屋尚有90万元贷款未还。后来,赵丽雅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房屋归她所有,除去未还贷款后,由她向孟辉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法院作出了离婚的调解书。拿到调解书以后,赵丽雅想要把房屋权属登记变更为自己单独所有,但是如何变更登记手续呢?房屋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十分普遍,很多人以为在离婚协议中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写明房屋归属一方所有,就算完成房屋分割了。其实,在法院出具的文书中写明房屋产权归属,只是确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完成最终的产权确认,还有过户一步,而过户却还有很多前提条件。笔者近日处理了一起离婚涉及自住型商品房分割的案件,为确保调解书的执行,笔者亲自前往了银行、公积金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咨询了房屋过户的相关事宜,整理成以下攻略:问:婚内按揭购买的房屋,男方是主贷人,现在经过诉讼离婚,法院判决/调解生效了,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应该如何办理变更贷款人、过户?答:首先要看当初买房办理的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二者涉及的经办单位、流程都有差别。问: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如何操作?女方自己去就可以,还是必须男女双方一起去?答: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未写明需要对方配合办理过户的,单方可以办理。(1)单人持判决书或调解书,身份证,户口本,房本,新卡,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主贷人)更名手续。(2)公积金中心给放贷银行发函。(3)等银行通知后,单方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4)不改变房屋性质,就不缴纳土地出让金。问:如果是商业贷款,该如何操作?答:去掉上面公积金中心这一环节。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房屋按揭贷款的主贷人,银行同意并变更后,可以和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问:如果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写明了,需要对方配合办理过户,对方不配合,怎么办?答: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的判项,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对方配合您办理。问:如果单人办理顺利,整个流程预计要多长时间?答:整个过程顺利的话,预计需要1个月时间。实际上能否完成贷款人更名及过户,最终取决于放贷银行是否同意,实际能否操作,建议根据自己的房屋情况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详细咨询。往期推荐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在婚前买房时一定要注意这几点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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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学术资讯|龙非博士受邀主讲证券违法责任中的疑难问题

7月14日,中国证券法学会常务理事、金融争议领域实务专家龙非博士受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邀请,以《证券违法责任中的疑难问题》为主题,从经典案例、现行司法裁判规则等角度对证券违法中的数个疑难问题进行了阐释解读。龙非博士指出,“重要性”和“明确性”是判定内幕交易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重要性”表现在内幕信息对在证券交易中的理性谨慎之人做出是否交易决策的影响;“明确性”的认定则应当细致把握内幕信息知悉日、交易日和披露日三个关键节点。由于内幕交易的事实采用推定,如果对“重要性”和“明确性”把握不准,很容易导致对内幕交易的判定出现偏差,所以严格把握内幕交易的证明标准显得尤为必要。关于内幕知情人的“二次传递”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的问题。因无法确认消息源是否单一无重合,内幕知情人的“二次传递”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否则稍有不慎就会与基于“市场传闻”而进行的交易相混淆。龙非博士提到,上市公司对交易对手方的虚假陈述的披露往往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上市公司承担责任时,需要进一步考虑其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龙非博士以其多年工作经验,结合证券金融领域风险现状,特别强调,随着严监管政策的出台,对以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为主的中介机构的要求也愈加严格。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证券服务的机构之一,应秉持尽职调查的原则,恪守本心、严格要求、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把控职业风险,做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本学术讲座由中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委员会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联合发起。撰稿|奚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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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速查:69个最常见民营企业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活动是必不可少的,实践中民营企业涉及借款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这本身属于正常情况,根据审判工作中掌握的情况,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相对规范,建议尽量选择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49.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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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建议收藏:行政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

下级审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43条)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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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问详解拒不执行判决罪办理难题

编者按目前,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裁判,为什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起来如此困难?应如何破解?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由此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为“最强执行措施”。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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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领导 做人民的好律师——区司法局副局长、区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曹宏讲党课

附:裁判理由虚假诉讼罪的认定:罪质、罪状与罪量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公安部:公民上访三十二条禁令!(2021年最新)《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后,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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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董事长张某殴打两位院士事件

近日,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殴打两位院士的文章和图片在各大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广为传播,迅速引发网友激烈讨论。道德谴责之余,我们怎样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董事长殴打院士”这一事件?如何认定加害方张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他又将遭到哪些处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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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张丽华等6名同志被上级党组织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建之友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选树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奋斗新时代、奋进新征程,中共北京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表扬了2020——2021年度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建之友、党建创新项目和党建规范化建设示范点,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张丽华同志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党总支副书记尹丽同志、组委何竹兰同志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王慧婕同志被评为北京市律师行业党建之友。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命名表彰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两高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张丽华同志被命名表彰为北京市朝阳区委优秀党务工作者。北京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表彰了2020——2021年度优秀共产党员,尹丽同志、何竹兰同志、徐丽华同志、张海亮同志被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获奖消息在律所引起强烈反响!号召全所律师向受到表彰的同志们学习!这次受表彰的同志,他们政治坚定,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实绩突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富有创新精神,高标准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心系党务,自觉践行党员义务,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一心扑在工作上,把党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律所荣誉看得重于一切;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在群众中的形象好、口碑好!全体律师要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征程中奋勇前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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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党建 | 心声献给党——祝福党的百年华诞

两高律所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心声献给党——用一句话祝福党的百年华诞”活动。党员们踊跃参加,他们用无比崇敬的心情写下对党的忠诚、感恩、热爱,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无限祝福,和他们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入党誓言的决心。今天我们迎来党的百岁华诞!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员们用祝福为党庆生祝福党祝福祖国他们用热情洋溢的祝福表达了爱党爱国之情!张丽华满怀豪情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年!尹丽热烈庆祝建党100年!祝福祖国越来越好!张德辉百年华诞,百年荣光!戴智勇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和新时代的起点上,回顾历史、展望未来,我们更加坚定永远“听党话、跟党走”。徐丽华热烈庆祝建党百年华诞!祝愿伟大祖国越来越繁荣富强!何竹兰红旗招展,万山红遍。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祝福祖国繁荣昌盛!范亚光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祝愿伟大祖国繁荣昌盛!路文静祖国山河,一片锦绣,民族辉煌,历史灿烂。祝福我党以后的道路越来越辉煌。王晨红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跟党走,为人民服务。祝愿我们党的事业发展蓬勃辉煌。我们的队伍越来越壮大。祖国繁荣昌盛。李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热烈祝贺建党100周年!庄须龙幸生在华夏,庆祝我党百年华诞,祝福祖国昌盛富强!徐德宇试看未来的全球,必是赤旗的世界。加油!高静热烈祝贺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永远跟党走。祝福祖国永葆青春,繁荣昌盛。刘景高热烈祝贺建党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跟党走!邱峰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祝愿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杨海弢中国产生了共产党,这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张建明一百载风雨洗礼一百载峥嵘岁月一百载日夜兼程一百载辉煌成就。借五星之荣耀,扬民族之风采庆建党之壮举,祝中华之豪迈。夏旭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追随党的步伐,铿锵豪迈走向未来。李庆超爱我祖国,锦绣山河。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岁华诞!已经跟党走了19年了,继续跟随党的指引,大步迈向新生活。章勤以北方豪爽的口气以南方婉约的语调以西域爽朗的气魄以东方开放的胸怀说一句:亲爱的党,百岁生日快乐,国长治久安!凌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热烈祝贺敬爱的党100华诞!愿祖国繁荣昌盛!周惠惠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祝祖国繁荣昌盛!甘蔚宏再接再厉,再创辉煌!好运连连,带领中华崛起,强国不是梦……王金瑾我们生在红旗下,长在春风里。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目光所至皆为华夏,五星闪耀皆为信仰!愿以吾辈之青春,捍卫盛世之中华!罗群坚持党的领导,再创新的辉煌!致敬建党百年华诞!陆华清何其有幸,生于华夏,生于盛世;不经乱战,不缺衣食,享受着安居乐业。感恩祖国的庇护,见证百年。祝愿祖国繁荣昌盛!兰丽艳热烈祝贺建党百年华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祝福祖国繁荣昌盛!王朝旭为中华之崛起而奋斗!吾辈青年,吾辈党员当遵循先辈脚步,助力民族复兴,捍卫盛世中华!周坤平历经百年,重振山河梦!生在盛世,当不负此时,祝愿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张海亮热烈庆祝建党百年华诞!衷心祝愿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鹏程万里、再创辉煌!张瀚文建党100周年,国人庆喜。曾经的烽火,在脑中穿梭;过去的岁月,要铭记心窝。一百年走过,国家强盛。愿你我,共同勉励,兴家强国。唐兴华筚路蓝缕创惊天伟业,不忘初心续伟大征程。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我们永远跟党走!祝福伟大的党!祝福伟大的祖国!祝福幸福美好的中国人民!张锦丽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祝愿祖国繁荣昌盛,国富民强!盖梦娜祝贺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风华正茂!热烈庆祝建党百年华诞!乔诗琪100年光辉岁月70载砥砺征程奋斗征途,有你有我!林麒伟大的党,伟大的人民,铸就伟大的祖国。百年前,你是历史的书写者书写了百年中华民族奋勇抗争、奋发图强的史诗巨作;而现在,你是历史的参与者和见证者见证了中华民族的峥嵘岁月、繁荣富强的新篇章。你的名字——人民!你的领袖——中国共产党!贺丽琼百年征程,波澜壮阔披荆斩棘,砥砺前行生在国旗下,长在春风里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目光所至皆为华夏,五星闪耀皆为信仰!庆祝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吕深平庆祝建党百年辉煌成就!祝福祖国繁荣昌盛!王卫红庆祝百年华诞致敬光辉历史礼赞百年征程祝福祖国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王宗宝目光所致皆华夏五星闪耀皆信仰祝福伟大的祖国繁荣昌盛!程若苗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国人民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建党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空中护旗梯队悬挂党旗和巨幅标语飞过。今天,最美的祝福送给党,送给中国!陈博明现在的发展得益于先辈的努力,我辈愿意为此继续奋斗。庆祝党的百年华诞,愿祖国繁荣昌盛!潘攀攀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百年恰是风华正茂!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光荣、英雄的中国人民万岁!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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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共庆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

202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日子。今早8点,在北京朝阳门南大街兆泰国际中心12层,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两高同仁们齐聚一堂,观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庆典直播。两高人与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庆贺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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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 | 附:裁判理由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案例】陈某、马某维交通肇事案(2018)晋0181刑初2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维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维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只有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明知无牌机动车而驾驶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马某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在案发当时,该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自行车,无法办理车辆登记,其责任不在马某维。故不能据此认定马某维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另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马某维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案例】杜某交通肇事罪再审案(2015)聊刑再终字第6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对于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脱落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一概而论;车辆发生故障,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者以及车辆维修保养单位都可能负有责任。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其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中,杜某显然不存在“预见到轮胎将要脱落、伤人,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对结果的发生存在预见义务的前提下,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能履行注意义务,导致了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从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3)痕鉴字第0319号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是轮胎脱落的原因,而“脱落的轮胎表面完好,轮轴外端盖完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拆检轮胎”属于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系车辆维修企业的职责范围。这足以说明,轴头锁止销缺失在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中,即便是尽到了注意义务,也是无法检查发现的。因此,作为驾驶员的杜某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言。原审法院再审裁定以“杜某没有提供该肇事车辆依规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维修记录”为由认定其存在主观过失,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级维护的车辆维修记录是否已经作出、作出后由谁保管,不是仅仅作为驾驶员的杜某所能控制,还可能涉及到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以及维修企业是否依规范办理的问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一审时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杜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以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来裁判刑事案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本案中,还涉及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的一种,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属于公文书证,相较其他书证有更高的证明力,但在认定事实时仍须依据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规定,但该解释并没有直接指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民事诉讼中尚且要审查其相应的证明力,何况在对证据审查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中。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能直接拿来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责任,还应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机动车的轴头锁止销缺失属于“安全装置不全”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杜某明知轴头锁止销缺失而仍然驾驶这一事实。另外,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并不完全等同于驾驶员的责任。驾驶员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得出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故在本事故民事诉讼中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刑事诉讼中杜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杜某无罪。【案例】严某杰交通肇事案(2018)粤01刑终2168号【裁判理由】经审查全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上诉人严某杰对造成本次事故是否有主观上的过失的问题。本案事故中,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既没有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在未中断交通的情况下向城市交通主干道上放置横跨双向四车道的钢丝绳,给正常通行埋下了巨大安全隐患。而上诉人严某杰驾驶的小货车制动系统、方向系统均合格,其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证据证明其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设置施工警示标志、道路上没有显而易见的障碍物且前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面对突然拉起的钢丝绳并不能苛求驾驶员能够预见并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上诉人严某杰对事故的发生不可能预见,故上诉人严某杰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没有主观上的过失。2.关于通过逃逸行为能否推定上诉人严某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问题。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严某杰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在因当事人一方逃逸,客观证据无法判定责任的情况下才适用,属于责任推定,而非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但本案事故并没有因为逃逸行为影响事故原因的查明,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足可查清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施工所致,并非上诉人违章所致,上诉人严某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故本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3.关于逃逸行为是否重复评价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逃逸行为与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结合一起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条件。本案被害人于2017年3月20日在家中死亡,而原审公诉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起诉时,起诉书并未将被害人已死亡的事实提出指控。交警部门是以上诉人严某杰逃逸而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不是负主要责任而逃逸,原审公诉机关又将逃逸行为作为入罪要件进行指控,违背了禁止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杰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严某杰犯交通肇事罪不成立。违法取证,排除证据【案例】刘某力交通肇事案(2019)藏2421刑初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力犯交通肇事罪,应当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用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但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中证明案件最根本事实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荣鉴[2017]车鉴字9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藏自治区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那县公交认字[2017]第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曲地区公安处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那公物(尸)鉴字[2017]0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那曲地区公安处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那公物(尸)鉴字[2017]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本院均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故,以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那么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刘某力有罪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力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刘某力犯交通肇事罪。【案例】胡某某交通肇事案(2017)湘0321刑再2号【裁判理由】被告人胡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本案全部证据来看,除事实证据外,能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两份证据均提出异议。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该笔录制作时间为2013年12月22日10时至2013年12月22日10时20分,现场勘查人员为周石军、张宁波二人,勘查地点为湘潭县花青公路青山桥镇上方村卢故组,而公安机关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时间亦为2013年12月22日9时39分至2013年12月22日10时30分,询问地点为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216办公室,询问人亦为周石军、张宁波二人,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冲突,不符合常理,公诉机关对此不能补正,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关于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从程序上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根据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第四十五条规定“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两种格式。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论证得出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鉴定的由来、鉴定过程,经过检验直接得出检验结果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文书,并由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文书应当包括:………”从公诉机关提供的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以及湘潭县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说明来看,尸表检验笔录仅有一位鉴定人员签名,没有见证人的签名,鉴定人员在制作尸表检验笔录后也未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要求将检验、鉴定情况及结论制作检验、鉴定报告;从内容上看,尸表检验笔录记载死亡原因系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多肋多发骨折,血气胸,左肺挫裂伤而死亡,鉴定人员依据尸表摸排手段即认定死者系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导致死亡的结论明显不客观、准确,上述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胡某某无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提出2013年12月21日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和2013年12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均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有效证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例】余某锋交通肇事案(2016)粤09刑终17号【裁判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虽然余某锋始终“认罪”,但本案没有任何能够将余某锋与肇事现场或肇事现场车辆联系起来的客观性证据,也没有提取到其仅为亲历者所知晓的隐蔽性证据;特别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车辆这一重要环节上,余某锋的供述不但前后不一,亦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而且,纵观全案证据,余某锋的供述亦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不合常理之处。因此,对余某锋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余某锋无罪)。【案例】黎某宝、叶某交通肇事案(2019)赣11刑终282号【裁判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步行的被害人陈某发生刮擦,致被害人陈某被刮蹭倒地受伤”的犯罪事实虽然有上诉人黎某宝的供述予以证实,但本案中没有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仍有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黎某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某宝构成交通肇事罪错误,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宝无罪。【案例】吴某交通肇事案(2020)冀02刑再1号【裁判理由】本案物证书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没有证明吴某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过碰撞的直接证据;(2017)AQ鉴字第07-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推断性结论,达不到刑事定罪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吴某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综上,原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吴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案例】赵某秋交通肇事案(2013)唐刑终字第72号【裁判理由】原判认定赵某秋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唐山市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结论董某的伤情为重伤,但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轻伤鉴定是综合董某的整个伤情作出的鉴定,鉴定中明确说明被鉴定人颈椎异常表现为伤病共同导致的结果,且疾病因素为主要原因,最终鉴定结论为轻伤。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故认定董某的伤情为重伤的证据不足,赵某秋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曾某交通肇事案(2014)龙刑初字第208号【裁判理由】公诉机关依据琼华洲司鉴(2013)临鉴字第46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罗某某构成重伤,因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但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章第一节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规定,达到重伤的条件是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琼华洲司鉴(2013)临鉴字第46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评为罗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没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作出琼华洲司鉴(2013)临鉴字第460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李某某拒不出庭作证,故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2014)临鉴字第19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定程序,且该鉴定意见经过告知相关人员及法庭质证,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公诉机关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损伤达轻伤一级;骨盆骨折达到轻伤二级,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案例】丛某芳交通肇事案(2019)京03刑终87号【裁判理由】排除了乘员前后排位置变化和救助发生的擦蹭这两种因素所导致生物痕迹转移的可能,排除了刘乙事故发生后由驾驶座挪动到后排,从左后门下车的可能,在驾驶室方向盘气囊上检出孙某的斑迹,在驾驶室车门内侧下部、驾驶座下方车门边框处检出孙某的血迹,在奥迪车左后门与B柱夹缝中部检出刘乙血痕,以上客观性证据与在案被害人陈述,以及依据对车内人员致伤成因的比对分析所作确认驾驶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原判认为,不能依据在案DNA鉴定判断驾驶人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事故发生时,奥迪车正面撞击隔离墩导致人员惯性前抛,现场照片证明,奥迪车方向盘把套脱落,方向盘辐右侧向下折弯变形,据此分析,驾驶员胸部损伤应相对较重,经怀柔医院CT诊断,孙某左侧第7肋可疑骨折;孙某案发当日饮酒并于案发后离开事故现场;刘丁、雷某、彭某的证言与在案DNA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六名被害人有关刘乙为奥迪车驾驶人的陈述,因与在案DNA证据及刘丁等人证言相悖,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刘乙为奥迪车驾驶人,存在合理怀疑。据此,奥迪车真正的司机可能涉嫌故意伪造证据及饮酒后驾车,上述两个因素有可能导致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发生重大变化。故本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丛某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丛某芳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丛某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丛某芳无罪。【案例】王某新交通肇事案(2014)黔东刑终字第237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刑事部分,原判据以认定王某新驾驶车辆肇事及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清的证言、乘车人刘某林的证言和证人廖某珍、李某友、戴某逵、罗某扬、粟某、吴某良、阳某秀、王某俊、阮某、戴某求的证言,上诉人王某新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贵州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玉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的鉴定意见。对上述一审定案证据结合本案其他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可以得出2011年5月11日8时许事故发生时湘EXXX警号小型汽车驾驶员为戴某清、王某新二人当中的一人的结论,但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和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交通肇事驾驶员为上诉人王某新的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合理排除戴某清驾驶湘EXXX警号小型汽车酿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首先,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来看,上述证据中,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戴某清本人、乘车人刘某林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新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均为间接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而仅据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肇事车辆为王某新驾驶。⑴王某新、戴某清、刘某林三人关于谁驾驶车辆的陈述前后矛盾。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5月11日8时许,戴某清、刘某林、王某新三人于事发当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都明确记载驾车人为戴某清(笔录形成时隆回县公安局尚未介入),这是刑事案件最为原始的证据,也是第一手证据,且戴某清对如何肇事有清晰的叙述:“当时大概八十码左右。好像是在下坡,突然路面的水就溅起来在挡风玻璃上,看不清了,于是我就踩了刹车,车就撞了一下中央隔离带,我又打了一下方向,车又撞了右边护栏,然后车就冲出路外翻出去了。之后我就失去知觉了。”而王某新、刘某林的陈述则是因为起床早的缘故,两人在车上均处于迷糊状态,只知道上车时是戴某清在开车,至于怎么翻车的情况没有叙述。从逻辑上分析,如果不是驾驶员本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过程不可能有如此清晰的了解。相反,本院注意到,原判据以认定王某新为本案驾驶员的证据中戴某清、刘某林、王某新三人所作的陈述,均为隆回县公安局介入后采集,距案发当日有时间差,且王某新本人在2011年5月13日、6月18日、7月8日的供述中,虽然承认是自己驾车,但其关于车辆如何翻出路外过程的叙述前后不一,笔录体现其关于系自己驾车的回答顾虑重重,不能排除受到外在因素干扰下形成。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直接证据来自相同个体的情形下,靠近案发当时所作的笔录其证明力要大于距离案发当时一段时间后形成的笔录,在证明内容前后相互矛盾的情形下,应当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⑵本案有12名证人的证言为原判所采用,证明上诉人王某新驾车,但案卷中同样有证明戴某清驾车的证人证言,且原判所采用的证人证言中戴某逵、戴某求与戴某清系亲戚关系,戴某清本人更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证言证明力不强。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所作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5月11日6时40分许,从麻江收费站出发时的视频截图看,衣着特征显示系上诉人王某新在正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戴某清在副驾驶。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因本案相关三名当事人作出了前后矛盾的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由麻江县至三穗县途中是否存在换驾,因此,不能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上诉人王某新即本案肇事驾驶员。其次,本案关键证人杨某文(事故当时第一到场人)在2011年5月12日、13日,2012年9月12日的询问笔录自始至终均明确证明其赶到事故现场时高个子(王某新)已在高速公路上打电话,瘦一点的小个子(穿警服,戴某清)当时在肇事车旁,其作为一名驾驶员习惯性地问了一句“是谁开的车”,戴某清回答是其本人驾驶肇事车辆,并叫杨某文帮忙抢救,将刘某林背出车外。杨某文的证言在原判中未采用。第三,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支队玉凯二大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2011年5月11日),证实公安民警完成现场抢救后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询问,“其中一名伤员就是戴某清,其本人对自己驾车也没有任何回避”。该记录为第一时间原始证据,原判中未作为证据采用。第四,公安民警所作戴某清2011年5月11日16时的询问笔录、乘车人刘某林2011年5月11日15时的询问笔录、上诉人王某新在2011年5月11日14时、6月18日8时、9月11日,2012年5月11日、9月15日的供述,证明系戴某清驾驶车辆肇事及肇事后是上诉人王某新先从副驾驶处爬出的事实,上述证据原判未采用。第六,2011年5月16日《湖南省公安厅明传发电》、5月11日23时20分《贵州公安信息快报》、5月18日《交通管理工作简报》等内部电传、简报材料。上述材料虽不符合刑事证据形式要求,但均从侧面反映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前开展工作的结果均指向戴某清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第七、王某新、戴某清的病历、伤情鉴定,公安车辆检验报告等本案其他证据,均不能排除戴某清驾车肇事的嫌疑。因此,原判未对证明戴某清可能系本案肇事嫌疑人的证据进行合理分析和排除,亦未对上诉人王某新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进行充分的逻辑分析论证,本案现有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上诉人王某新关于刑事部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王某新不是本案的交通肇事人,不应受刑罚处罚,应改判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例】杨某交通肇事案(2013)南宛刑初字第704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为肇事者身份无法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排除除被告人以外他人驾驶车辆撞人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的庭前供述与辩解既有有罪供述,亦有无罪辩解,并当庭做无罪辩解,无其他直接证据与其庭前有罪供述相印证;而证人郭某雪的证言虽证实,案发当晚,曾听杨某说实际驾车撞人是梁某,但其证言系传来证据,其本人又系杨某女朋友。同理,作为梁某的朋友,证人孙某、陈某、徐某伟作证听梁某说肇事者另有其人,三人的证言同样系传来证据,与郭某雪证言证明方向相反,证明力相当;梁某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第二次询问时,否认案发当时其在肇事车上,一再声称系杨某单独驾车,但后来承认案发当时与杨某同在肇事车上,而杨某开始一直坚称系独自驾车,后翻供称案发当时系梁某驾车,并不断反复,后又坚称系梁某驾车肇事,其仅是受梁某指使冒名顶替。现二人均声称对方是肇事者,但均无其他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二人陈(供)述的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确定。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冲突的证人所做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应当慎重采用。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杨某为实际驾驶者,无法排除可能系梁某驾驶车辆肇事,杨某系冒名定罪的合理性怀疑。故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无罪。【案例】曹某甲交通肇事案(2015)宛刑初字第282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1.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实肇事者系曹某甲的证据主要有曹某甲、王某茹、曹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询(讯)问笔录及卡点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而上述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曹某甲、王某在案发当晚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称肇事者系曹某乙,在事故发生后,曹某乙离开现场不知去向。而事隔月余,曹某乙于2014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曹某甲、王某出具的与二人在案发当晚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内容相反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实际肇事者系曹某甲。本院认为,曹某甲、曹某乙均为犯罪嫌疑人员,王某存在作伪证、包庇行为,三人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曹某甲、王某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未对王某出具的由曹某乙提交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核实的情况下即轻易排除曹某乙系肇事司机的嫌疑实属不妥。另卡点照片虽显示2014年9月12日18时39分驾驶肇事车辆司机身穿浅色横纹T恤与在案发现场停留的曹某甲上衣一致,但案发时间、地点与卡点位置、卡点照片拍照时间存在时间、空间间隔,而证人陈某又系在事故发生后到达现场,仅能证明曹某甲(穿浅色横纹T恤)、王某在案发现场,不能证明肇事司机是曹某甲。因此,本案存在肇事车辆需进入市区配货而曹某甲又无驾驶证,为避免检查,在卡点与案发现场之间更换司机的可能性,即不能完全排除曹某乙驾驶车辆肇事的可能。2.肇事车辆于2008年6月购买,挂靠陵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货物运输。案发前,该车从山东省德州市出发送货至河南油田后欲到南阳市区配货,而现有卷宗证据显示曹某甲无驾驶证,但此次曹某甲无证驾驶货运车辆长时间跨省运输而不担心执法人员检查,有违常理,不能排除另有他人驾驶的可能。综上,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无罪。【案例】杨某交通肇事案(2012)南宛刑初字第40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查明,杨某在梁某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先是称自己独自驾车肇事,后又称和梁某一起开车肇事,再其后又辩称当晚是梁某驾车撞人。杨某前后供述矛盾,且其供述与梁某证言对事实描述存在矛盾,杨某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其有罪的证据。本案证人梁某指证杨某驾车肇事,梁某作为车主且是交通警察,非但不责备杨某、不报警抢救伤员,反而动员多个朋友寻找杨某,并于案发后托求看守所干警照顾杨某;而杨某驾驶他人车辆肇事撞人并致他人车辆损坏后径直回家却若无其事,不过问被撞者也不对车主梁某赔偿,还不感激梁某帮忙,反而反诬梁某驾车撞人与情理不符。另外,证人郭某某作证称案发当晚杨某打电话说是梁某开车撞人,以上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无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案例】蔡某珍交通肇事案(2019)陕0104刑初949号【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需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何为司法鉴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给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部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尸表检验、器官/切片检验。结合本案,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蔡某珍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案例】卓某交通肇事案(2015)徐刑终字第00057号【裁判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害人朱某戊尸体2012年12月1日被发现,该死亡后果是否是原审被告人卓某2012年11月26日驾驶车辆行为造成的。经审查认为:第一,监控录像证实2012年11月26日17时28分15秒和17时34分24秒,朱某戊和一辆“灯光散漫”的三轮车先后经过监控录像现场。监控截图中的三轮车图像不清,不能证实是卓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因睢岚线的车流量较大,不能排除有其他三轮车也表现出“灯光散漫”特征。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有监控录像处距离事故地点以西大约450米,在不能证明监控录像里的三轮车车速和朱某戊步行速度的情况下,无法准确认定两者同时到达事故地点的时间。故现有的监控录像截图不能证实卓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击了朱某戊。第二,案发后侦查机关多次对卓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进行勘查,虽发现该摩托车刮碰痕迹较多、有损坏,但不能确定车辆接触痕迹,未发现与朱某戊发生过碰撞的痕迹、线索。且未对朱某戊的外衣等衣着状况进行及时取证。侦查机关开始鉴定证实卓某驾驶的车辆车灯光不工作,后相隔一年又鉴定证实该车辆大灯不工作,大灯内部的小灯工作正常,前后鉴定意见不符。原判决对两次鉴定意见的内容有选择采纳,显然不妥。故车辆鉴定意见不能证实卓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朱某戊之间建立了必然联系。第三,在案证据证实2012年11月26日下午6时许,宋某发现被害人朱某戊受伤后向东走了,五天后在距离起诉书指控的撞击现场1150米处的沟内发现朱某戊尸体,且鉴定损伤程度十分严重,分别为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全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下血肿,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胸腔积血,系颅脑损伤死亡。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如此复杂、严重的损伤后果是一次外力作用形成还是多次外力作用形成、系何种物体碰撞或碾压等外力形成,以及被害人又是如何到达死亡现场、途中有无其他因素介入等。第四,本案被害人朱某戊死亡前无任何陈述,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卓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朱某甲等相关证人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卓某驾车撞了被害人。案发后侦查机关对关键证人朱某甲取证是在立案侦查前,且没有在立案后合法转化该证言,故该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纳。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卓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朱某戊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性,且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现有证据既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卓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也不能认定其肇事后逃逸,更不能认定其因逃逸致人死亡。原审被告人卓某无罪。【案例】刘某艳交通肇事案(2017)粤01刑终1128号【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解释第五条还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认定:刘某艳驾驶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曾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带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艳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甲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述认定,是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事故责任,这种认定通常是出于交通行政管理的需要,不等同于刑法上的责任。虽然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均应当如此,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更不能将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的分析判断。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刘某艳离开现场的行为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认定的逃逸,与被害人曾甲死亡的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曾甲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醉酒驾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驾驶摩托车直接碰撞同方向正常行驶的上诉人刘某艳驾驶的三轮汽车尾部,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和交通警情单证实2016年2月6日00时10分许事故发生,00时15分20秒有群众报警,00时17分称被害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可能已死亡,00时34分电话通知120,00时40分交警到场,00时44分120医生到场后证实被害人已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也证实被害人曾甲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属于当场死亡。上诉人刘某艳在本案中驾驶制动系、灯光系不合格,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当然也属于违章驾驶,被害人曾甲追尾碰撞时,上诉人刘某艳正在同一车道同一方向正常行驶,其上述违章行为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碰撞发生后,上诉人刘某艳在未真正确认是否发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认为其应该没有责任,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因被害人系从后面碰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致当场死亡,因此可以认定上诉人刘某艳离开现场的行为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上诉人刘某艳离开现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尽管上诉人刘某艳在本案中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也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但是二者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重大事故不是上诉人刘某艳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陈某交通肇事罪再审案(2016)苏0826刑再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及肇事后逃逸属实,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人陈某驾车逃离现场,蒋甲于当日晚被送到涟水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13年7月13日,蒋甲出院回家。出院医嘱:继续牵引制动,暂避免负重行走,如情况好转可考虑行股骨头置换术;出院证载明治疗结果为好转。同月18日,蒋甲死于家中。次日,涟水县交警大队拟委托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蒋甲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因其子拒绝尸检,致蒋甲未经尸检即被火化并安葬】,也不足以证实被害人蒋甲左股骨颈骨折的损伤后果已构成重伤,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不当,不予采纳【案例】刘某某交通肇事案(2015)乐刑终字第89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峨眉山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其责任划分是否恰当,本院是否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本案中,峨眉山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的依据之一为刘某某在通过案发路段(斑马线)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理由是从现勘来看,刘某某案发时的制动距离为29米,而案发后对刘某某车辆以30km/h作为初速度进行测量其制动距离是8.1米,因此得出刘某某当时的车速非常快,并未保持安全车速。经查,案发现场没有摄像头和测速装置,无法直接测得车速,案发时亦没有目击证人,无法间接描述刘某某的车速。现有证据只有刘某某供述其当时的车速为60至70km/h。案发后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出具检测结论,对刘某某车辆以30km/h作为初速度进行测量得出该车制动距离是8.1米。经查,根据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于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没有载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侦查机关提供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发布的《四川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2006年度公告名册》为网上下载,且与上述规定相冲突,本院不予采信,故该检测站不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其作出的检测结论不能采信。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某案发时的车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的依据之二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其理由为刘某某供述其驾驶货车进入斑马线时信号灯才转为绿灯,因此刘某某没按照信号指示灯的提示通行。经查,刘某某在其供述中有两种描述:一是“进入斑马线刚好变为绿灯”,一是“当走到人行道斑马线看见是绿灯”,且仅凭刘某某的供述就作出刘某某闯红灯的认定证据不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的依据之三是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某某没有让先放行的车辆通过。经查,因为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设备,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石某某的行车轨迹和行车时信号灯的情况,因此,认定刘某某没有让先放行的车辆通过,证据不足。另外,本案石某某所驾驶车辆究竟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经补查仍未查清,如果为机动车,石某某应有相应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如果为非机动车,石某某应走非机动车道并且下车推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考虑以上因素。综上,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依据为刘某某的供述,其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不应采纳。此外,根据口供的补强规则,补强证据不能与口供是同一来源,否则不能起到补强的作用。原审法院作为补强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依据即为刘某某的供述,违背了口供的补强规则。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罪。【案例】刘某立交通肇事案(2020)粤51刑终169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仅要求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该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原因力作用,即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本案交警部门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上诉人刘某立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其一,根据在案证据分析,发生事故时路面完好,路面两侧路灯较亮,视线良好,刘某立的重型货车后车箱开了双闪灯进行警示。从陈某鑫驾车至发生碰撞时没有刹车痕迹分析,陈某鑫严重醉酒导致其驾车时注意力严重下降,致没有发现路边停放车辆,且其无驾驶资质驾驶经检测合格的无牌照车辆,无保持安全车速,是发生碰撞的最主要原因。刘某立夜间在道路临时停车时无开启后位灯及黄某群驾车无保持安全车速,只是一般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另外,陈某鑫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戴安全头盔还会使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其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立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根据刘某立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结果,其负主要责任的结果是一种行政推定责任形式,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行为与结果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事后的逃逸行为,并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危害结果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除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作为构罪要件外,一般均不得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评价。因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以刘某立肇事逃逸为由,推定刘某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与法相悖,且与其他证据矛盾,不能予以采信。综上,现有材料足以证明被害人陈某鑫的严重违章行为是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力,上诉人刘某立违章停车只是引发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力,也即依法应认定上诉人刘某立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人只有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刘某立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刘某甲交通肇事案(2016)皖1323刑初305号【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将铲车停放在路边,铲车铲头轻微占道,虽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苏某乙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戴安全头盔,在本案中同样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是以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铲车为依据,且对事故形成的原因没有进行详细分析,没有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苏某乙的责任进行区分,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的划分明显不当,故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用。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例】朱某龙交通肇事案(2017)青0123刑初7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经审理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本案中定罪的关键性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不到位。一方面,事发当时事发地限速牌标示的限速为30km/h还是60km/h的问题并未明确。公诉机关针对该问题出示了两份情况说明,并当庭提交了照片4张,但公诉人出示的侦查卷宗中的限速牌照片、庭审中补充提交的限速牌照片及情况说明存在前后矛盾之处,补充提交的照片来源和拍照时间不明,故事发之时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无法确定。因此,死者贾某所驾驶车辆超速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另一方面,责任认定书中也未分析被告人朱某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和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第二款的违法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即对被告人驾驶油罐车在事发路段调头行驶时是否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油罐车超载3.9吨与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未进行分析论证,达不到证据的客观性证明标准,故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全案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来源不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未能完整、客观地反映案件的基本事实,故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案例】余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粤15刑终32号【裁判理由】关于上诉人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经查,根据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证人林某、张某的证言,可证实本案交通事故系田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324国道从汕头往广州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至国道G324线0645KM+780M处时摩托车向左前方摔倒,摩托车及田某在滑至对向车道时被迎面而来由上诉人余某某驾驶的粤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L×××××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左后轮碰撞而引起,田某因碰撞致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出血而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前轮被碾压损坏。上诉人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在被民警拦下后,得知其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表情惊愕,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余某某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进行了适当的划分认定,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事故于晚上19时38分许发生,天色较暗,事发时路面没有路灯,田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G324线0645KM+780M处时,摩托车遇到异样情况失控跑偏滑倒后向左前方摔倒,摩托车及田某在滑至对向车道时被迎面而来由上诉人余某某驾驶的粤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L×××××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左后轮碰撞,上诉人余某某所驾驶的是重型厢式半挂车,车上载有货物,整车长19.5米多,上诉人余某某辩解其当时正常行驶,并未发现有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目击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田某驾驶的摩托车摔倒在地后撞向余某某驾驶的货柜车的左后轮,证人张某证实上诉人余某某被民警拦下后,被告知其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听后表示惊愕,并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据在案的证据,余某某辩解其没有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合理性,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上诉人余某某主观上明知其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故上诉人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汕尾市交通警察支队在受理田某的亲属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后,没有书面通知上诉人余某某,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余某某提出意见的权利。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时,没有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其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汕公交重新认字[2014]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余某某驾驶粤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该重新作出的认定书并没有采用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上诉人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汕尾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书程序违法,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上诉人余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例】梁某东交通肇事案(2017)粤0902刑初424号【裁判理由】争议焦点一,梁某东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可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梁某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已发生交通事故是认定其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关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害人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铲车倒地,与梁某东驾驶小客车经过均发生在18时42分04秒至05秒间,梁某东供述其在车上听到摩托车撞击铲车的巨大响声后,其下车查看车况,见其车辆无恙,其在现场停留约4分钟,打电话报警后,于18时46分21秒驾车离开现场,该供述的事实有证人赖某、黄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而根据上述事实可知,杨某驾驶摩托车猛烈撞击铲车,发出巨大响声,声音足以惊动到店面里吃饭的铲车司机梁某及其他群众,梁某及群众才出来围观。梁某东经过碾压到头盔正好是摩托车与铲车碰撞时间的同一秒钟之内,撞击铲车的巨大响声也正好掩盖了碾压到头盔的声音。且本院认为,梁某东驾驶小客车正常在道路上行驶,其耳边突然传来巨大的撞击声音,按普通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此时精神状态必然会高度紧张,其感知能力也必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瞬间丧失。因此,梁某东称其经过事故现场时没有感觉到有碾压或者碰撞到东西的供述是具有可信性的。此外,梁某东停车查看车状况并打电话报警,由其报警的行为可知,梁某东并没有故意隐瞒身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是在查看其车辆无恙后,其基于普通人心理,主观上确认该事故与自己无关,在不知车辆有碾压到头盔的情况下报警后离开了现场。综上,以在案证据未能合理地排除梁某东在不知自己涉及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的情形,不足以证实梁某东有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故对该项责任认定,本院不予采信。争议焦点二,梁某东是否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大队认定,梁某东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在加油站30米以内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后位灯并且离开车辆,是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持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是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茂名市检察院对梁某东不批准逮捕,认为杨某驾驶摩托车撞上铲车倒地到梁某东驾车撞上杨某是在同一秒发生的事情,在此种情况下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梁某东不知自己碾压到东西有一定的可信性。按照目前证据情况和情节,难以认定梁某东的行为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仅仅依据因逃逸而承担主要责任来认定梁某东构成交通肇事罪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两部门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一,梁某东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不能排除其确实因不知情而离开的情形,在案证据认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依据不足;第二,杨某碰撞铲车后倒地与梁某东驾驶小客车经过发生在同一秒钟之内,时间之短已超出人的正常应急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驾驶制动合格的车辆也在所难免,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梁某东驾驶的机动车不合格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事故的发生究其主要原因是梁某在道路上临时停放铲车,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灯、示廓灯、后位灯并且离开车辆,以致杨某在天色昏暗的环境下驾驶摩托车与铲车发生猛烈碰撞。交警认定梁某是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显失公平。综上所述,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作出茂公交认字[2016]第00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不能确认梁某东有肇事逃逸行为,责任认定依据不足以及责任分担显失公平,故对该责任认定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院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综合分析评价意见可以得出结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梁某东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东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东无罪。【案例】李某国交通肇事案(2018)冀11刑终388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国深夜驾驶机动车在S392省道行驶,与在其行车道中间坐着的被害人相撞,致被害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判认定李某国超速行驶,对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一、该认定书于2017年4月28邮寄送达给李某国,李某国不服,随后提出对该次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在复核申请期间,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了被害人亲属提起的纯民事诉讼,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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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认定:罪质、罪状与罪量

为遏阻虚假诉讼罪的日渐频发、高发,“两高”以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为虚假诉讼罪的治理进一步明确规范依据,统一裁判尺度。然法有限而情无穷,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仍然聚讼纷纭。笔者以为,根治虚假诉讼罪认定难、取证难的关键,在于虚假诉讼罪不法本质的规范教义发掘,而发掘的指引则在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与其致力于保障的前置法的规范关系的准确理解。1虚假诉讼罪的罪质发掘与类型划分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所有部门法的后盾与保障,其所保护的法益的内涵与实质,即作为犯罪客体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实质,并非由刑法独立规定,而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致力于保障的前置法予以确立调整和法体系的首次保护。例如,重婚罪所侵犯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内涵,包括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乃是由婚姻法而不是刑法调整确立。因而犯罪的不法实质或罪质,其实取决于前置法尤其是前置法之调整性规范的规定,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字面含义规定,实际上并未侵犯该刑法分则条文保障的前置法所确立保护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因其前置法不法性的欠缺,绝无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的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行为之前置法不法性的具备,是行为之刑事违法性产生的必要条件。质言之,犯罪必须首先违法,但违法并不必然构成犯罪,行为之前置法不法性的具备,并非行为之刑事违法性产生的充分条件,更不是行为之刑事违法性产生的充要条件。相反,前置法上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刑法的两次定量筛选,才能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一是犯罪行为的定型,即刑事立法从前置法归责的不法行为类型中选取法益侵害严重的行为类型,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归责原则,确立为犯罪行为类型,从而形成罪状;二是刑事追诉标准的确立,即刑事司法依据刑法典但书的规定,确立犯罪行为的可罚性门槛。其中,刑法的第一次定量即罪状的确立由刑事立法承担,刑法的第二次定量即罪量的确立由刑事司法完成,从而使刑事法的两次定量,有机实现了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立法定性与刑事司法定量的统一”。正是基于此,笔者将包括民事犯和行政犯在内的所有刑事犯罪的认定机制,经多年努力发掘并在司法实践中反复检验、不断完善而提炼为“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这样,前置法决定犯罪的罪质,刑事法决定犯罪的罪状和罪量,不仅是对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的坚守,确保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而且是对宪法价值指引下的法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践行,从而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法秩序统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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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常见的12种陷阱,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两高律师提醒收据、取条只能证明款项的交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交付该款项的性质。法院审查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借款应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是借款关系。07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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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民上访三十二条禁令!(2021年最新)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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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后,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实现 抵押权的24种情形

抵押作为担保之王,在金融贷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抵押权有效设立后,并非一定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只是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在遇到其他顺序更为优先的权利时,很有可能出现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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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工亡)

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有了新变化,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工伤待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整理汇总,供参考!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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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所召开新一届学术委员会首次会议

6月15日,两高律师事务所召开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首次会议。会上,律所主任戴智勇宣读了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命文件,决定聘请唐兴华为两高律所学术委员会主席,决定聘请宋昌江、徐丽华、杨杰、陈海航、常志峰为两高律所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会议并通过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随后,律所主任戴智勇、党总支书记张丽华、律所副主任胡长华、张翰文、张荆、庞红兵会向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主席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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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必收藏:2021最新刑事立案量刑标准

直接上干货!!!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⑷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三)缓刑的适用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二)“醉驾”案件办理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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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159条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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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