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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围殴”事件暴露出的法律困境

崔哥看世界 崔博效率手册 2022-12-24

围绕唐山事件,昨天讨论了如何普通人避免陷入险境、如何应对危机等。注意到,网上还有很多声音,有对当地公安的出警、执法力度,表示不满,有认为当时在现场的人,为什么不上去制止。


下面的评论来自于微博“皇城根下刀笔吏”:


个中原因,比较复杂,难以一一阐述,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能有一定的影响。如果不进行一定调整,未来可能还会发生类似的悲剧。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这是一个典型的,以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条文,


定义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致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程度。

即:


只有给对方造成了严重伤害后果,才构成触犯该罪,而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则不触犯该罪。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构成轻伤为界限。


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把对方打成了轻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果没把对方打成轻伤,则一般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检机关不会启动执法和公诉程序,把他扔到监狱里。


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让很多作恶之人钻了空子。也让很多受害者,面临带有不确定性的不安全感。


比如,假设某个女性受到别人滋扰甚至性骚扰,对方死皮赖脸、恶言相向,甚至动手动脚、追逐、推嚷等,报警了之后,公安会怎么处理?


答案是,公安可能不会怎么处理。


因为公安先会看是否造成这个女性受害者人身伤害,尤其要看是否造成实质性伤害,有无达到轻伤标准。


如果没有,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普通的治安纠纷,要么当场警告或教育几句,要么可能行政拘留几天(最高十五天),到期了又给放出来。


这种处理方法,对于有正经工作,有点心理和良知底线,要面子的人来讲,可能的确有用。但是对于一些社会混混或者涉黑人员来讲,可能一点作用都不会有。


因为人家本来就是混子,没啥正经工作,关几天算啥呢。


而在司法实践中,构成轻伤有多难呢?


下面摘抄几个伤情鉴定标准规定,供大家直观感受一下。


以颅脑、脊髓损伤为例,满足以下条件的,才构成轻伤二级:


  •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

  •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 20.0平方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10.0平方cm以上。

  •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 50.0平方cm以上。

  • 颅骨骨折。

  •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大家可以看看,这得被对方打成什么样,才能构成以上损伤标准。


这里面又涉及到轻伤害和轻微伤的差别:


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凡是损伤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如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


如果唐山打人案件中的几个凶犯,当时下手没那么重,或者虽然现场看着血腥,但是经鉴定达不到这个伤情标准,可能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除了故意伤害罪以外,寻衅滋事罪也是以结果为导向。


只有嫌疑人造成对方一人轻伤或者二人轻微伤,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引发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否则,也会被当做治安纠纷处理,最多关十五天。


像唐山蛋糕店店主举报的那件事,看到披露的视频显示,对方来人把他店的玻璃柜给砸了。


如果对方没持法律意义上的凶器,然后结队上门威胁、恐吓,甚至把他的玻璃柜砸了,法律可能真的没办法狠狠地治理他们。


因为他们没给对方造成轻伤后果的人身伤害,砸坏的玻璃柜可能就几百元,达不到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对方再把这种矛盾纠纷伪装成民事纠纷,可能警方真的会有点无力。


(所以网上有人开玩笑说,最好随身戴个玉镯子,可以按照价值上万首饰受损来申请立案,更容易)


当然,警方可以按照治安处罚的规定,把他们治安拘留。但是如前边所讲,治安拘留最高十五天,对这些混子来说,一点威慑力都没有。


这种以实际伤害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定,容易让现实中遵纪守法的善良公民和女性受害者,陷入无穷的恐慌和担忧之中。


这就是所谓的逻辑悖论,即如果对方还没有严重伤害你,你可能不能奈其何。也导致社会底层混子或涉黑团伙,毫无压力。反正只要把握好恐吓、打人的尺度,法律基本不能奈他们何。


当普通人遇到滋扰、骚扰、侵害时,要是报警,警察来了可能也没有办法,要是不报警,只有等到自己被人家打了、揍了,才寻求法律救济。


而如果对方已经严重伤害你,把你打得伤口达8厘米以上、颅骨骨折等,则虽然你可以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是自己已然受到严重伤害。


有朋友可能会想,那我自己练点防身术,冲上去跟对方拼了。


这种想法符合人之常情,但是法律不一定支持。


因为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非常狭窄,即防卫者只能:


  1.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2. 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那么,什么叫“正在进行的”?


如果对方正在拿刀砍你,你可以反击,但是如果对方不砍了,则你不能打对方,否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而不再是正当防卫。


什么叫“必要限度”?


如果对方拿棍子打你,则你最好也是拿棍子,别拿刀。因为棍子不一定能打死人,但刀能砍死人。万一对方拿着棍子没有采取致命动作,但你却一刀把人捅死了,你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虽然法律上也有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针对的是已经豁出去的亡命之徒。对于社会闲散混子来讲,他们没来由进行调戏、动手动脚、拳打脚踢,显然不属于上面提到的“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行为,所以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说到见义勇为,则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如果对方人多势众,自己能不能打得过,甚至保护好自己,除非有特殊的训练或者能力,很难说。即使自己具备足够的对抗能力,但是万一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自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难以确定。


因此对于一般大众而言,“见义勇为”通常只能在自己通过人数等形成明显的优势,可以通过威慑作用“不战而胜”,迫使对方主动放弃或者中止违法行为,才有可能有效实现。在此以外的情况,要求旁观者挺身而出,要求是有点高的。


法律的本意,是惩恶扬善,尤其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人身伤害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我认为,应该给予作恶者最大的惩罚,给予此类现象最小的容忍。


因为这是每个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最低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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