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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古树被判刑:生态不可破坏,人心更不应“有毒” | 新京报快评

宋金波 新京报评论 2023-08-17

毒杀古树,也会“毒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心理情感。

▲资料图:古樟树。图/IC photo
文 宋金波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以森林资源犯罪为主题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多名被告人向古樟树灌注草甘膦农药,将古树毒死后,采伐并出售牟利,被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刑。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亟须加大惩治力度。


这起“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案”以及之前发生的类似案例,与一般的乱砍滥伐案相比有几个特别之处。


首先,作案针对性强,数额也相对巨大。在此案中,其中一株受害古树的交易价格就达到了33.8万元。被告人先后毒死古樟树7株,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也就是“明朝古董”了。损失难以弥补,破坏性更大。


其次,类似案件多为跨省犯罪,而且有愈演愈烈的效仿、蔓延趋势。今年6月,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警方就成功摧毁一个从事非法毒害、采伐、出售古树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电钻打孔、切割树皮、灌注毒药等手段毒害百年古树并实施盗窃,被其毒害的桢楠树龄超300年。


再者,“毒杀古树”显示出犯罪分子开始主动钻法律“漏洞”,并且在其犯罪行动中还有一定的“技术性”。盗伐古树出售牟利的案件之前并不少见,之所以会出现用农药“毒杀”古树,是因为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的加强,明火执仗地盗伐古树名木已经越来越难。


为了避免“僵硬执法”造成误伤,在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砍伐因风吹倒等自然原因死去的树木,处罚相对是更为包容的。犯罪分子因而想瞒天过海,“毒杀”古树以伪造为“古树自然死亡”,然后砍伐出售,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通过钻洞、切割树皮、灌毒药等手段毒害古树范围,可能比案情披露范围更大(犯罪分子对很多古树下毒,但实际死掉卖掉的可能只是一部分),势必也将对其他受害古树的生长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比如,随着草甘膦对树木侵害时间的推移,降低了其自然生存力,可能导致树木大量枝叶枯黄掉落,甚至直接死亡。林业技术人员认为,相关修复(“治疗解毒”)工作很难,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草甘膦残留对环境也会有长期影响。接触草甘膦可能引起红斑、溃疡,误吸草甘膦可能出现咳嗽、气短、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严重的可能导致肺炎。而误食草甘膦则可能引起腹痛、腹泻、呕吐等不适症状。


另外,草甘膦与其他有毒物质不同,可能引起内分泌系统的紊乱,如引起激素水平改变。考虑到这些“中毒”的古树通常被切割制作为案板、茶几面等居家家具,对消费者特别是孩童的潜在毒副作用不可小视。


毒杀古树的影响不仅存在于生态环境、经济、法律和健康安全方面,也会“毒害”人与自然之间的心理情感。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树木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财富。人们砍伐树木是为了利用它。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对树木并不存在一种故意的甚至恶意的“杀机”。


但“毒杀古树”与“毒杀人”类似,是恶意的、蓄意的。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分子比任何简单的砍伐者都更接近于一般意义上的“凶手”,哪怕在法律上他们的危害相同。


这些因灌注农药致使百年古树被毒死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也再次凸显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以及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本案中,三被告被判实刑且均升档量刑,显示了中国对自然生态保护的重视。


自然生态环境不可破坏,人心更不应“有毒”。


撰稿 / 宋金波(专栏作家)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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