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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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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五



编者说明

本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张涛律师团队综合编辑整理。



系列文章01、02、03、04期,点击下方标题打开阅读


0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0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0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0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转包 违法分包 借用资质 合同无效 管理费



导读/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律问题解析/正文/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系列文章下一期06,敬请期待

06.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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