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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实务 ▎巧用“执转破”程序,助力企业合法退出

刘慧 韩德亮 华商律师 2023-08-25

企业法人合法退出市场机制的法律标志是注销登记。在司法注销路径中,若企业法人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或负有清算义务人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直至注销。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各方矛盾风起云涌,债务人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导致多起执行积案,危急之时利用“执转破”程序帮助被执行人合法退出市场,实现债权债务全面清理,衡平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股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执行难   执行转破产审判    注销


背景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法律工作者的突出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明确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要将破产审判作为与立案、审判、执行既相互衔接、又相互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从司法工作机制上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执转破”制度,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债权债务关系繁多,财产状况复杂,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在企业升级转型过程中,企业经营遇到危机,特别需要通过破产程序使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获得重生;让过剩产能顺利淘汰,同时公平公正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执转破”彻底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结束法律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全国建立跨立案、破产和执行3个机构组成的“执转破”合议庭,专职负责审查“执转破”案件,为打破“执转破”立案难、审查慢等壁垒进行了先行先试。2017年全年移送“执转破”案件103宗,中止执行案件11703件,破产立案受理93宗,适用破产简易程序审理86宗,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30宗,共终结执行案件5870件,每审结一宗“执转破”案件平均消化196件执行积案。至此,“执转破”案件正如火如荼进行……

 

案情简介



(一)公司基本情况

甲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脑及周边产品、数字家电产品、通信产品、互联网络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智慧家庭产品、车联网产品、电器控制产品、电源产品、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公司创立以后,主营业务一直发展良好,基本保持稳定增长,于2016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


自2014年开始,甲公司开始进入车联网和智慧家庭产品市场,每年持续投入,但直到2018年才形成规模化的市场销售。随着主营业务市场发生变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的持续影响,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行业普遍不景气,货款回收周期延长,银行收贷,融资困难,供应商催款力度加剧等因素叠加,甲公司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


为打开融资渠道,全力推进产品转型升级,优化客户和市场订单,借助资本力量使公司基本面迅速好转,并争取在5G时代的物联网、车联网领域有所突破,公司主动申请摘牌并谋划企业IPO。但是,甲公司的这一经营战略与公司的实际和长远发展相差甚远,在前述不利因素的影响下,致使公司的大部分开支(包括员工工资、房租以及供应商货款等)均由控股股东四处举债支付,穷尽各种融资手段后,公司的巨额负债最终使控股股东无力周转解决,短期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不仅使公司经营举步维艰,资不抵债,更使股东个人陷入经济旋涡。迫于无奈,甲公司于2019年7月份不得不宣布停产停业。


(二)案件的主要特殊性

1、矛盾爆发的紧迫性


控股股东与本所律师接洽、办理破产委托至各方矛盾集中爆发(包括供应商堵门、员工罢工等)不到3个工作日的时间,律师团队无法进行任何资料收集和启动破产程序事前各项准备。


2、巨额员工工资处理的迫切性及难点

矛盾爆发初期,仅登记公司拖欠工资的人数就达三百人,拖欠金额达数百万元。在公司与出租方等沟通处理垫付工资事宜未果的情况下,矛盾爆发当日,政府机关不得不维持秩序并引导员工走绿色通道进行劳动仲裁,随后根据仲裁结果当地街道办垫付巨额工资。期间,员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公司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查封保全。


3、客观事实的复杂性及破产方案选择的难度

首先,因员工集中罢工、离职、供应商围堵以及法院对办公场所的紧急查封等因素,无法协调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而书面审计报告则是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清算的必要资料之一。其次,难以找到确定的公司债权人,以其名义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的破产清算。另外,最重要的是,本案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投资人人数较多,而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大部分执行案件均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对此进行破产处理亦存在挑战。


执行转破产审判程序之相关规定



“执转破”程序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列举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4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15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2号)相关规定“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及管辖第2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6】202号)第一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应当遵循依法、有序、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6】202号)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仅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不适用重整及和解程序。


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6】202号)第一条第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有管辖权。基层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级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登记机关登记的被执行人破产案件。


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2016年1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2016】202号)第一条第六条“执行案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移送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一)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或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或明显缺乏全部清偿能力;(二)被执行人或任何一方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意见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能够支付破产费用。


9、《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1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第七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或经征询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三)执行法院依职权采取查控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核实、控制后,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执行法院已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执转破”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实际,执行转破产申请书提交之日至执行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执行法院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公平清偿债权债务,实现破产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良好统一,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申请人涉及众多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的实际情况,裁定受理申请人的执行转破产审查请求。


实务经验分享



笔者根据实际办案经验,就律师办理“执转破”案件的心得分享如下:

(一)方案选择

企业法人注销须分两种情形处理。若企业法人全部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自行清算路径,可申请行政注销。若企业法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司法注销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本所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多次与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召开会议研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所律师初步判断甲公司不符合自行清算条件,甲公司目前状态符合破产条件,若以债务人名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一定要以书面审计报告为依据(审计报告结论净利润为负数方能启能债务人名义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法院全面查封、出租方强行停水停电、因拖欠数月工资员工人心涣散、供应商堵门等各种紧急情况下,虽经多方努力和协调,客观上仍无法形成审计报告。员工、供应商、出租方、投资人等各方施压,为减少甲公司财产损失,唯一的路径:尽快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维护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员工、股东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虽说以债务人名义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信息公开及时透明,但本案根本无法通过此路径达到破产清算目的。“执转破”程序为法院内部审批流程,鉴于本案特殊性,启动“执转破”程序帮助甲公司合法退出市场机制是最适合的方案选择。此时公司各方遭遇困难重重,部分债权人陆续起诉法院至执行阶段,根据前述“执转破”相关规定,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书,执行法院经征得债务人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经甲公司和律师团队共同辛勤努力,执行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受理,意味着破产程序真正开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开始全面的债权债务清理。


(二)裁定受理前的核心工作

其一,妥善处置员工问题。因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劳资双方关系十分紧张,不排除引发维稳事件和危机事件。因此,本所律师从大局出发,以甲公司名义多次写救助函致相关部门表明立场:拒绝任何单位/人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甲公司私自处理设备抵偿工资,此举将严重损害相关主体利益,甲公司高度配合员工以及相关主体以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处置,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尽快处置机器设备及相关财产并坚决抵制别有用心的人相互勾结,以免发生重大危机事件、重大信访事件、重大维稳事件。甲公司确无能力支付任何费用,政府为每位员工垫付拖欠工资,员工问题基本平稳过渡。甲公司名下部分机器设备被查封,甲公司申请执行法院对所有执行案件暂缓执行,待甲公司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案件全部纳入到破产程序统一处置资产清理、资产拍卖等。


其二,引导供应商理性、依法维权。对于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而言,因抵押权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而且抵押财产别除破产财产。该部分抵押权人压力较小,但抵押财产的处置直接随从破产程序。对于众多供货商,因现实中的供货商货款绝大部分为普通债权,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供货商的情绪和反应激烈,当出现债务人经营陷入困境时,供应商初期采取过激手段维权,如堵门、放狠话等,等情绪平缓再回复到理性维权。代理律师引导供应商理性维权,寻求合法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诉讼、仲裁途径或破产裁定受理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其三,妥善处理债权人的海量诉讼案件。在甲公司宣告停产后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前,本所律师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信息,对债权进行初步了解和登记,及时、耐心与债权人沟通,在债权比较明确的前提下,建议、引导其可在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以节省债权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因甲公司办公处所被法院查封,相关事实资料难以获取,对于部分已诉至法院的相关案件,及时与公司股东等案件知情人沟通确认,分别处理;但对于甲公司的个别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提起的有关诉讼,本所律师为维护和保障甲公司、债权人等各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应诉,争取为进入破产程序赢得时间和空间,为法院公平处理公司资产打下夯实基础,全力以赴呈现专业律师的专业价值。



 

刘慧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破产清算与重整、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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