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卓建喜讯丨余刚律师代理案件成功入选“2020年度深圳法院典型案例”




来源:陈棠予

编辑:卓小豸



前言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全市法院49名审判业务专家初评及12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复评,最终从全市法院推荐的272个案例中评选出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的20宗典型案例。我所余刚律师代理的其中一个案件入选20宗典型案例之一。

 

拆旧建新的城市更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大趋势,然而由于拆迁过程的复杂、时间跨度较大会导致所有权人在处理房产权益过程中客观事实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化。其中所有权人在订立遗嘱处分原房产后,原房产被拆迁由安置房和补偿款替代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类变化。那么,所有权人应当如何订立有效遗嘱?遗嘱订立后房产被拆迁如何实现遗愿?继承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系列问题可由本所合伙人余刚律师代理并成功入选深圳法院2020年度20宗典型案例之一的“张某诉黄某乙、黄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获知一二



裁判要旨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对其名下房产已经作出处分后又就遗嘱中所涉房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仅表示遗嘱人同意配合拆迁并接受拆迁补偿安置的结果,不应视为遗嘱人积极追求与其遗嘱意思表示相反的法律效果。在遗嘱处分的财产并未灭失或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
2、人民法院在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判断时,应当结合继承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遗嘱人的表示行为,探究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内心真意。


——刘杰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甲生前立下遗嘱其房产由妻子张某和继子黄某丁继承。遗嘱订立后,因城市更新黄某甲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获新建回迁房(涉案房产)作为补偿,此后未再订立新遗嘱。被继承人黄某甲去世后,其与前妻所婚生女黄某乙、黄某丙以“被继承人立遗嘱后的同意拆迁的行为视为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后又以实际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故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当视为撤销”的理由起诉要求以法定继承人身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涉案房产。


我所接受被告张某委托后指派合伙人余刚律师办理本案。案件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支持黄某乙、黄某丙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涉案房产诉讼请求、余刚律师代理上诉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相关判项、黄某乙、黄某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等程序,最终涉案房产按照被继承人的遗愿由妻子张某和继子黄某丁继承。



典型意义

继承案件由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对遗嘱中的意思表示进行核实,所以对遗嘱之后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推定以及行为效力的认定成为一个难点问题。对此,余刚律师认为应当结合继承法立法原意、遗嘱人内心真意作审慎考虑。是否适用《继承法意见》第39 条规定,首先应从各方面认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是否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是否预见到其之后会实施该行为、是否主动实施该行为、该行为是否造成相反结果、积极追求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其后在有时间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及时重新订立遗嘱确认内心意愿、遗嘱人的生前行为是否达到与其订立遗嘱的效力相当的水平、是否足以推翻其所订立的遗嘱等等,其次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因遗嘱人的生前行为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如遗嘱处分财产因遗嘱人行为转化为新的财产,考察新旧财产之间的关联性,在财产性权益延续的情况下原来的财产是否真正灭失等。遗嘱人之所以订立遗嘱,是追求将遗产按照自身意愿进行分配的结果。民法遵循意思表示自治原则,《继承法》相关规定以及《继承法意见》第39 条规定也是为了保障遗嘱人订立遗嘱意思自治的权利,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务必考察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其外在行为表现作出与其意思表示一致的认定。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获取全文-



律师简介


余刚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3月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和第七检察厅联合聘为中国检察网民事行政咨询专家、2017年11月起至今获聘为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志愿律师、2017年9月获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12年期间在CCTV和深圳电视台各频道和栏目作直播及新闻点评达数百次/期。更多信息请搜索“余刚律师”获取。


往期推荐

卓建专业 |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问答(工程结算篇)

卓建喜讯 | 卓建党委喜获“深圳市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荣誉称号


卓建专业 | 逐条解读文旅部19条新规:严管经纪公司、严禁假唱、共建良好生态

卓建专业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几点经验

 

-  E N D  -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