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卓建专业 | 逐条解读文旅部19条新规:严管经纪公司、严禁假唱、共建良好生态

丁涛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作者:丁涛


编辑:卓小豸


 

2021年9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发布《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本通知的19条规范涵盖近期娱乐圈关注的种种热点,从严管准入资格入手,系统规范演员从业行为、演出活动监管以及粉丝引导,演员行为经纪机构该如何担责,公众人物失德失范风险怎样防控,粉丝群组引导、“饭圈”集资打投、未成年“练习生”管理等,旨在构建良好演出生态。

一、严格演出资质管理


(一)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严格执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演出经纪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经纪服务,或者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文娱产业律师解读:


经纪公司泛指所有与艺人订立经纪合同关系,有权代表艺人对外与第三人达成商业合作关系的法律主体,经纪公司作为娱乐行业的核心力量,其作为承上启下的对接艺人资源与商业资源的重要渠道,某种程度上经纪公司才是行业内最有地位和价值的机构,也是保证娱乐圈良性发展的核心。近些年,娱乐产业飞速发展,产生了很多二级业态,包括传统经纪公司、MCN机构、承担经纪职能的制作方关联公司,艺人亲友代为管理的艺人独立工作室等,但是无论何种业态,通过加强对演员经纪机构的管理,明确其对签约演员培养和管理的责任,是进一步提高演员道德素养、职业素养的必要手段。
同时,针对之前饱受诟病的经纪公司的资质问题和行政许可的问题,这次做出了非常明确的指示,即将所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纳入行政许可管理范围,规定演员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而演员经纪人应当通过考核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本次也予以了明确规范,经纪人员为违法违规内容提供经纪服务,或纵容所经纪演员违法失德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


(五)演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不断提高思想品德修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艺术涵养,争做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


(六)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维护演员合法权益,承担演员管理责任,将政治素养、道德品行作为演员选用和培养的重要标准,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增强演员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建立演员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员从业行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点,督促演员及时改正。


(七)演员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演员的教育、提醒,积极引导演员时刻敬畏法律红线,严守道德底线,提升职业操守,积极营造崇德尚艺、见贤思齐的良好风气。


(八)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向未成年人灌输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文娱产业律师解读:


首先谈一下演艺人员的德艺双馨问题,目前的艺人越来越低龄化,文化程度也越来越低,道德修养也越来越差,因此签约艺人前,对于素人的基本的背景调查很有必要,比如审查他的社交网络发言,了解其在学校的风评还有其他一系列相关考核等,但是除了背景调查之外,相关的合同事前风险防控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事实上,规范一点的情况应该是在娱乐圈范围内,德艺双馨条款其实存在于娱乐圈的各个版本的合同中,目前已经逐渐成为标配,除了最常见的经纪合约之外,演员聘用合同,代言合同,影视制作合同,影视投资合同,经纪公司股权融资合同等等,目前来说,德艺双馨条款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内容,对于不同的细分行业会有不同的着重关注点,但其中必然包括对于公序良俗、法律法规以及丑闻等规定。
其次谈一下未成年艺人的问题,艺人低龄化确实目前是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过早进入娱乐圈对于未成年来说没有什么好处,因此《通知》明确要求,经纪机构严禁以招募“演艺练习生”等名义,灌输未成年人所谓“出名要趁早”等错误观念,误导未成年人价值观,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签约未成年人的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未成年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当然,这也不可解读为一种一刀切,毕竟部门的文件不能改变劳动法,只是必要时还是需要做好价值观的引导,合规经营,而且尽可能避免签约未成年艺人。

三、加强演出活动监管


(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演出活动的内容管理,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


(十)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承担演出活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履行依法纳税以及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义务。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还应配合外事、公安等部门落实外籍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十二)演员擅自变更演出内容或所表演内容、表演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以及该演员所签约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处罚。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予以处罚。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律师解读:


首先本大条是针对目前演出市场饱受诟病的低俗化和反智化问题进行的回应,在强化内容监管和规范演员从业行为方面出的一个比较明确具体的大招。首先,从部门规章层面彻底确定了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在演出内容方面坚决抵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违反公序良俗、畸形审美等行为,树立正确审美导向。
其次针对部分没有职业素养的演员歌手在现场演出中以假唱欺骗观众而被社会大众所诟病的问题,这一次上升到了部门文件的层级,不再仅仅是行业效力,强调演出活动中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违反该项规定的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均将受到行政处罚。这一系列管理措施,让经纪机构责任进一步压实,管理规范演员有章可循,同时也可以对照各个经纪公司的演艺经纪合约模板进行相应修正。

四、做好粉丝正面引导


(十三)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加强对粉丝应援行为的正面引导,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应当督促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


(十四)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演出现场管理,维护演出现场秩序,不得设置场外应援、礼物应援、打榜投票等诱导粉丝消费的营销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看演出之外的应援消费。


律师解读:


之前2021年8月27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要求取消所有涉明星艺人个人或组合的排行榜单,严禁新增或变相上线个人榜单及相关产品或功能、优化调整排行规则、严管明星经纪公司等十条相关意见,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问题治理。本次文化和旅游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要做好对授权粉丝团、后援会网络账号的内容监督,对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粉丝群体,还应督促演员主动发声,积极引导,这两个文件可以配套解读,共同起作用,也凸显了国家要强力整顿畸形饭圈文化的决心。
对于成长发育中的青少年来说,之前那种动辄撕逼,畸形的“饭圈”文化引发出来的畸形偏激的思维从而会孕育出严重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任由资本、流量加以放大,而不加以引导和改变的话,将对青少年未来的人生和社会风气都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因此饭圈文化中的重要环节——明星工作室或者明星经纪公司的职能显然不能被忽视,《通知》中反复强调强化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对粉丝群体的引导责任,对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的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对其账号采取限流、禁言、关闭等措施,同时,全平台减少直至取消相关明星的各类信息发布。规范粉丝群体账号。加强对明星粉丝团、后援会等账号的管理,要求粉丝团、后援会账号必须经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授权或认证,并由其负责日常维护和监督。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一律不得注册明星粉丝团账号。
艺人和经纪公司应当对粉丝团体积极引导,及时发声,负起相应管理责任,以协助营造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这个是必须的也是必然需要肩负起的社会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目前来说,根据笔者实际作为娱乐法律师服务文娱公司经验来看,这些规定如何实操落地确实存在一定实操难度,因为粉丝的数量以及群体规模确实难以控制,而作为明星工作室本身并没有什么实际的管理权限,仅仅做到的就是示范引导,如果想要完全起到净化的效果,那显然需要网络平台、公安机关多管齐下,共同配合,笔者个人观点是,除了平台和明星以及明星工作室之外,适当时候,公权力机关也应该一并介入,对于严重侮辱诽谤,涉嫌人格权侮辱的某些人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实话实说,经纪公司管理明星后援粉丝会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但是不代表经纪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本律师建议经纪公司应当在后援粉丝会建立内容审核、发布机制,并与粉头们建立管理关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参与管理的粉头们实施奖励,惩戒分明,对于发布违规内容造成经纪公司和明星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进行法律手段的追偿。而对于很多 “黑粉”需要重拳整治,经纪公司应当积极与平台方保持不定期的密切沟通机制,平台方须进行相应处置,避免产生大范围骂战、拉踩、互撕等不违规行为。

五、共建良好演出生态


(十五)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优质演出产品和服务,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培育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剧(节)目。


(十六)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列入文化市场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的执法检查,做好营业性演出的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八)行业协会应当完善演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律规范,建立风险监测研判机制和管控机制,对违法失德演员进行评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及演员实施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


(十九)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律师解读:


最后一条是针对行业共建共管问题做了大致规范和划分,对于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将通过多维度的管理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积极向上、繁荣有序的演出生态。

 


·作者简介·



丁涛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卓建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卓建人力资源合规研究院研究员,丁涛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目前主要执业领域为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娱乐体育经纪公司、文娱投资公司以及体育俱乐部等文体产业法律服务,各类文体产业私募基金的设立及备案及尽职调查工作、各类文体公司投融资领域的专项法律服务,涉外娱乐体育相关法律服务。   

往期推荐

卓建专业 | 图解企业境外融资

卓建喜讯 | 热烈庆贺纵横团队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南方科技大学THE排名升入全球前200强

卓建专业 | 中港跨境婚姻家庭判决互认之新进展——《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简析

卓建专业 | 封杀惨烈——电商诱导好评、刷单的法律风险

 

-  E N D  -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