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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请向梁慧星先生道歉!

律新观察 2020-09-13

Editor's Note

大湿兄公号新开,即写出如此犀利的文章,强烈推荐朋友们扫描二维码关注! 就本篇文章提出的问题,持平而论,杨立新教授的做法确实欠妥了。一个向来主张人格权编立法的民法大佬,竟然在一篇专业论文中如此任性地消遣论敌,贬损其人格,真的是不应该。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私享笔记 Author 你家大湿兄

杨教授立新


杨立新教授,这就是您的风度?


文 | 你家大湿兄,来源:私享笔记


2020年第4期《东方法学》(近年来颇具影响力的法学C刊)刊登了知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的一篇论文:《民法典规定生命维护权为生命权内容的正确性——兼与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主张商榷》。

杨教授在这篇大作中以亲历者的姿态梳理了围绕民法典是否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的学术论争的历史轨迹,最早甚至追溯到了1995年。

尤为难得的是,杨教授在这篇论文中绘声绘色地描述了2015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的一次专家研讨会。

这次研讨会的硝烟味很浓,完美展示了王派学者和“某民法学者”之间的针锋相对已经到了一个何种激烈的程度:

从文献史的角度,杨立新教授的讲述自然有其价值。

但是,我们不能忘了,无论上述“讲述”如何形象、生动、具体,它始终都只是一家之言。

很明显,杨立新教授和王利明教授等是和他们口中的“某民法学者”针锋相对的,是分属两个“敌对”(观点的敌对,论敌)阵营的。

因此,如果要令历史场景的还原较为可信,我们至少还应该听一听其他与会的学者专家,尤其是杨教授口中的“某民法学者”一方对当时讨论过程的讲述。

如此,通过比较、鉴别,去除立场倾向和个人情感面的修辞,才可能无限接近和还原当时的真实景况。






当然,杨教授发表一家之言是他的权利,无可厚非。然而,让我不能理解甚至感到匪夷所思的是,杨教授作为民法学界的大佬,竟然在一篇正式的论文中直接回避提及梁慧星教授的姓名,而全程以“某民法学者”来替代。这是什么神操作?

为尊者讳吗?显然不是啊!

文中还同时提到了其他学者,都是直接称名道姓的,为什么单单到了与其学术立场处于对立面的梁慧星教授,就不愿写出“梁慧星教授”这五个字或者“梁慧星”这三个字,而一律以“某民法学者”来代替呢?

不是为尊者讳,那就是别有意味了。

也许在杨立新教授看来,他实在不屑于提到“梁慧星”或者“梁慧星教授”——毕竟,在整个“人格权编”的立法过程中,作为学术论敌的梁慧星教授给他们添了许许多多的堵,制造了一个又一个麻烦。

因此,杨立新教授对梁慧星教授咬牙切齿一点,甚至“恨得牙痒痒”,都实在是人之常情。于是,杨立新教授在论文中拒绝写出梁慧星教授的名讳,而直接以嫌恶的口吻称之为“某民法学者”,似乎也是情感的自然流露。

然而真是这样吗?或者说,真得可以如此任性和儿戏吗?

杨立新教授大约忘了,他写的是一篇论文,还是在《东方法学》这样一本在法学圈内颇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刊登的法学论文。论文的写作规范,最基本的就是应该严谨和精确吧?

提到任何人的行为或者主张,不以姓名道之,而以“某民法学者”谓之,这如果不是任性,那什么才是?

这种对待学术写作的任性和儿戏态度,实在不应该!

杨教授您难道忘了,您可是民法学会的副会长,妥妥地民法学界大佬,如此没有风度甚至没品(还有点儿损)的事,您竟然也能干出来?

说实话,我读到您的这篇大作后,尤其是看到满篇的“某民法学者”时,我的内心是崩溃的,除了感觉辣眼睛,就没别的感受了。

另外,《东方法学》编辑部在这件事上的表现也很奇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难道负责约稿和审稿的编辑、主编们都不看稿的吗?

又或者他们其实是看到了,只是不以为意,觉得杨教授如此任性的表达没有关系,可以接受?

但,你们有想过梁慧星教授看到这篇文章,尤其是杨文全篇竟然以嫌恶的口吻称其为“某民法学者”时,会是怎样的一种感受吗?

再者,如果《东方法学》真的想要还原这样一段学术论争的历史,那至少也应该讲究一下“平衡原则”,让持不同观点的两方都有讲述的机会吧?

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像现在这样,不但只让一方陈述,还允许其以如此任性和儿戏的“某民法学者”来指代梁慧星教授!

说到底,无论梁慧星教授在这段学术论争的后期,有没有试图令学术问题政治化,或者他的大声反对中掺杂了多少非理性,作为主流意见一方阵营的代表性学者,杨立新教授实在都不应该以“某民法学者”来称呼和消遣梁慧星教授,《东方法学》也不应该为杨立新教授的这种消遣提供平台

就此而言,无论是杨立新教授,还是《东方法学》编辑部,似乎都欠梁慧星教授一个道歉!

梁慧星教授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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