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ping control out of controlISTI关于采样任务授权的规定主要在第5.3.3条。本文先解读该法条,然后着重分析为何采样任务授权的对象应该是团队中的每个成员。ISTI第5.3.3条的两句话,将通知文件的合规工作分成了两部分:第一步,验证采样人员是否有权对运动员进行采样;第二步,对采样人员验明正身(见下图)。本案的采样机构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亦承认两步合规的解读。[1]CAS仲裁庭同样认可ISTI第5.3.3条宜分成两个部分来解读:[2]分歧在于第一步授权验证过程中,是否采样团队中的每位成员均需获得采样任务授权。
运动员方面主张采样团队中的每位成员均需获得该次采样任务的授权。这并不是说要求每位成员都得有一份授权书;整个团队完全可以用一份授权书,但是这份授权书必须能证明每位团队成员均获得授权参加采样任务。因为ISTI对“采样人员”的定义是一个集合称谓(见上图),WADA方面主张IDTM出示的国际泳联年度授权书是对整个采样团队的集体授权,因此无需对每个采样人员进行单独授权。[3]但是,集合称谓既可以指一个团队,也可以是对所涉单位的总称;换言之,施加于集合称谓的要求,既可能针对团队整体,也可能针对其中的全部个体成员。ISTI中“采样人员”一词总共提到过37次,有七成以上用以指称个体成员(见下图)。[4]那么,第5.3.3条中的对“采样人员”的授权要求是针对团队整体,还是针对其中的每位成员的呢?其实紧邻的第5.3.2条中已有明确答案(见下图)。[5]首先,“实施”和“协助实施”是区分了主次的不同工作,显然要由团队中的不同成员来分别完成。如果是指称团队整体,用“实施”一词便可,无需辅之以“协助实施”。
其次,采样人员必须接受过相应的职责培训,才能被授权参加任务。鉴于主检官、血检官和尿检官在采样任务中需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责,这里以受过培训为先决条件的指派和授权显然也是指向团队中承担不同职责的个体成员,而不是团队整体。
最后,“无利益冲突”和“非未成年人”两个要求更是不可能适用于团队整体。
因此,从上下文理解,第5.3.3条中对“采样人员”的授权要求应该针对团队中的每个成员。ISTI的以往版本也支持这样的解读(见下图)。[6]比如,关于授权文件的要求;既然有对检查官的特别规定,那就意味着其他团队成员也需要有授权,只不过不设特别规定而已。果然,该法条的注释明确要求检查助手/尿检官出示授权文件。也许有人会说,这是旧版的国际标准,新版进行了修订不就等于废止这些要求了吗?非也。首先,新版并未废止相关的规定,只不过改变了表达方式[这点后续文章会详细分析];其次,新旧版本的对照充分证明第5.3.3条中“采样人员”一词的指称对象始终是采样团队中的每位个体成员。实际上问题很简单,只不过是IDTM/WADA装糊涂,CAS则在拉偏架。打个比方:冬奥会短道速滑女子接力,王濛组了一队,除了她自己,还有荷兰的舒尔廷、意大利的芳塔娜和韩国的崔敏静;王濛给裁判看了自己的护照,然后说“咱们代表中国队”。你们觉得裁判会因为王濛拍胸脯保证“她们仨都是跟着我的,我负责”,就不查验三个老外是否有资格代表中国队参赛吗?本篇就此打住,下回继续,分析WADA抗辩的团队整体授权为啥站不住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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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DTM LegalReport, submitted by Jenny Johannesson on 9 November 2018, page 1 lastparagraph from the bottom.
[2] CAS Award II,CAS 2019/A/4168, 22 June 2020, para. 307.
[3] CAS Award II,para. 264, “…in WADA’s view, the Letter of Authority authorizes the testingteam as a collective unit, not on an individual level.”
[4] ISTI (2017),arts. 5.3.2, 5.4.1, 5.4.5, 5.4.8 & annexes A.3, B.4, C.4, D.1, D.4, E.1,H.1-2, H.4-5, K.2, K.4.
[5] Id., art. 5.3.2.
[6] InternationalStandard for Testing 2009 & 2012, art. 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