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可采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节选)|琦宇荐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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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萨迪·布鲁尔
作者简介:卡萨迪·布鲁尔(Cassady Brewer)是佐治亚州立大学法学院学术事务副院长和法学教授。他在基本联邦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商业组织税收、合伙企业税和社会企业法等领域教学。布鲁尔教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企业和商业活动的交叉之处的法律和税务方面。他经常就联邦所得税主题以及新兴“混合”商业形式的法律和税务方面发表演讲,例如共益企业和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
原编撷要
Abstract
在本文中,布鲁尔教授认为,社会企业的许多目标都可以通过使用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来实现。如果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将私人财富创造和广泛的公共利益统一为一种法律形式”,布鲁尔教授认为,可能没有必要发明其他混合的商事组织形式。除其他优点外,应课税型非营利组织可能表明对既定使命的承诺更坚定不移,因为重大变化将需要在注册州获得司法部长的批准。虽然应课税型非营利组织过去没有被广泛使用,但蓬勃发展的社会企业市场创造了一个新的用例。
正文节选
Excerpts
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绿湾包装工队——美国威斯康辛州一家知名的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1998年的一张股票
图片来源:https://sports.ha.com
一、引言
从历史上看,在美国开展“社会企业”的组织主要局限于非营利和慈善部门。例如,友善商店(Goodwill Industries)是美国典型的社会企业。友善转售捐赠的商品,并为某些服务支付费用,作为其消除贫困和提供职业培训使命的一部分。友善成立于1902年,是一家非营利组织,如今作为慈善免税组织运营。
直到最近,新的社会企业组织才开始转向营利性法律形式,正如本书所叙述的那样,美国和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都在竞相修改其传统的商法,以创建专门为社会企业设计的“混合”法律实体。
然而,与趋势相反,本文表明,至少在美国,社会企业的新混合法律形式可能是不必要的。相反,在美国,一种罕见但长期存在的法律形式——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可能特别适合社会企业。诚然,法律和经济学学者可能会反对这一说法,因为市场上应课税型非营利形式很少见,这表明这种形式是一个不佳选择。
然而,直到最近,非营利部门以外的大量企业家和资本提供者才寻求将私人财富创造与广泛的公共利益相结合。换句话说,作者认为,应课税型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在这之前并不存在,这可以解释这种形式之前为何稀有。
成功使用该法律形式的知名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包括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的绿湾包装工队和美国汽车协会。其他鲜为人知的组织也使用了这种形式。正如本文所解释的那样,一个构思和结构合理的非营利公司可以适应两个通常相互竞争的目标:私人财富创造和广泛的公共利益。
此外,那些认为由于执法机制不充分,新的混合法律形式缺乏实质和真实性的批评者,可能会青睐于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这种法律形式。最后,本文还涉及一些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当应课税型非营利性公司经营社会企业时,这些问题可能会出现。
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正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总结美国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运作的法律和税务背景,提供了必要的背景信息。第二部分总结了以下方面遇到的主要法律和税务劣势以及共同的创业问题:(1)采用免税型社会福利组织或慈善组织法律形式经营社会企业;(2)采用传统的营利性公司法律形式经营社会企业;(3)采用新的混合法律形式中的一种来经营社会企业。
第三部分表明,至少在美国,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可以很好地回应社会企业家的典型关注点,并可能克服与其他形式相关的一些法律和税收劣势。第四部分承认,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很少用于任何环境,更不用说作为社会企业的首选法律形式了。在此承认之后,第四部分探讨了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没有在美国社会企业组织中扮演更被接受的角色的可能原因。
六、结论
美国汽车协会:一家知名的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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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大程度上,作为经营社会企业的潜在载体,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这一法律形式被忽视了。本文探讨了该法律形式作为解决与其他法律形式相关的许多缺点和问题的潜在用途。本文表明,尽管缺乏先例和未解决的法律问题,但美国的社会企业家仍值得考虑该法律形式。显然,正如美国汽车协会和绿湾包装工队所证明的那样,该法律形式可以成功使用。然而,应课税型非营利公司是否能获得社会企业家的认可是一个只有时间才能回答的问题。
文章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275-295.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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