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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怎样认定?

栖霞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08


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原想着患病后能有医疗费用上的保障,但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面对如此纠纷,

  栖霞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贾某通过互联网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1份,保险期为1年。2020年12月,贾某在烟台某医院被诊断为恶性肿瘤。贾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认为贾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关联性疾病,并且认为贾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并获赔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保险公司以上述理由拒绝理赔,并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贾某遂向栖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赔付款共计5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贾某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是否存在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即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某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应当明确具体且系保险风险相关的事项,而非投保前列表式的简单询问,故其主张的贾某未如实告知的理由不成立。

其次,某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贾某所患恶性肿瘤与保险公司提示告知义务中的事项以及贾某既往病史之间存在关联性,现贾某身体状况产生变化,患有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最后,针对该保险公司提出贾某在多家保险机构投保涉嫌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贾某多家投保的行为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保障,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贾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也无法证明贾某系恶意伪造病况,故保险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栖霞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贾某保险理赔款50万元。


 法官提醒

↓↓↓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在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如实告知”“责任免除”等条款,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自身的健康状况,详细了解免赔情形,避免购买的保险“不保险”。


承办法官:孟秋宏

书记员:曲心颖

案例编写人:王一然

编辑:商雨

校稿:曲晓梦 张超

审核: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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