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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监事举报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明思案例)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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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当公司高管在签订商业合同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公司监事发现高管涉嫌违法犯罪而举报,合同最终因高管涉犯罪问题而解除或不能继续履行时,监事举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因理解和立场的偏差,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裁决该裁决完全采纳了明思民商律师团队的代理观点对违法犯罪进行举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作为公司监事,更具有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故监事举报不构成阻却合同履行的违约因素。

一、案件争议焦点

公司高管及其利益方认为公司监事(交易相对人的配偶)的举报行为促成了高管的违约,是合同阻却的唯一违约因素,合同解除或不能继续履行与高管无关。因此,交易相对人才是违约责任方。

      而合同的其他签约方(交易相对人)则认为,监事具有监督职能,举报是公民的义务,更是监事的职责,且举报的前提是高管已经涉嫌违法犯罪,故监事举报行为不构成合同阻却的因素,公司高管违法犯罪的行为才是真正的违约行为,高管才是唯一的违约方。

二、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上述争议在明思民商律师团队代理的一宗案件中,最高法院近日做出了终审裁判——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案最高法院完全采纳了明思民商律师团队的代理观点:“高管涉嫌经济犯罪并被逮捕,其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是造成合同项下整个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并导致最终解除的直接原因。因此,高管构成违约。此外,在合同签订之前和订立之后,监事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高管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由此进行立案侦查。可见,监事的举报行为是高管被刑事侦查的诱发原因。但高管构成刑事犯罪,属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对违法犯罪进行举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作为公司监事,更具有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因此,监事的举报行为不能视为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

三、明思评析

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公民民事活动中的价值导向作用,传递了一种价值取向,即监事举报高管涉嫌违法的行为、公民对违法犯罪进行举报的行为应当得到鼓励,有助于推动公司监事甚至广大公民敢于监督、敢于对涉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举报。该价值取向符合我国宪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明文规定,对社会发展、公司治理具有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传递的温度和力度。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当监事依法履职进行举报这一义举时,却被违法犯罪分子颠倒黑白诬为“圈套”、“恶意促成违约”,甚至要求监事承担责任。“举报”在这些人口中不是被鼓励的行为,反而成为“道德污点”、应当承担“举报成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恰如一块风向标,决定了社会评判的走向和价值观念的引导。司法为监事合法履职的行为撑腰,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公民有举报义务、监事举报属于履职行为,旗帜鲜明地传递了最高法院守护社会公平正义、鼓励公司依法治理、公司监事依法履职的价值导向。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强调,在现代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监事被赋予了监督权,这既是各种民事法律确定的机制,更是公司管理制度本身的要求。监事行使监督权而做出的举报、质询、检查公司财务、提出罢免建议、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行为,都不是公司管理者对外违约的借口,而是法律赋予监事的权力,更是监事应当履行的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

判例延伸

司法裁判应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见义勇为行为,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不具备违法性。

2017年1月9日,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其在追赶肇事逃逸者过程中,肇事逃逸者翻越铁路护栏被火车撞击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朱振彪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承担侵权责任。

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电梯内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劝阻人对被劝阻人猝死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7年5月,医生杨帆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后,老人因情绪激动猝死,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杨帆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000元。

        然而,二审法院认为:杨帆对段小立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帆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改判杨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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