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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凶宅”构成欺诈,房屋虽过户仍被判撤销、赔偿!

2017-05-12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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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51)


卖方隐瞒“凶宅”构成欺诈,房屋虽过户仍被判撤销、赔偿!

---虞某、陈某与王某、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凶宅  欺诈  真实意思  告知义务  撤销  赔偿  

 

【要点提示】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涉案房屋发生过凶杀案但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告知,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履行完毕,买受人仍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主张赔偿。

 

【当事人信息】


原告:虞某、陈某(买受人)


被告:王某、林某(出卖人)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虞某、陈某与王某、林某及房产中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虞某、陈某购买王某、林某一套房屋。同日虞某、陈某与王某、林某签订了《房产转让补充协议》及《经纪服务费确认书》,约定房产交易过程涉及的税费及经纪服务费由虞某、陈某承担。合同签订后,虞某、陈某按约支付了32万元首付款,并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贷款69万元。此后,某银行向虞某、陈某发放了贷款,贷款额69万元支付至第三方监管帐户。虞某、陈某自2015年6月开始归还贷款。另虞某、陈某支付了中介费21000元,税费及相关办证费用26182.7元。涉案房屋已过户。交房时,虞某、陈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在2007年8月曾发生重大凶杀案,当时的住户一家三口均在涉案房屋内被杀,属于凶宅遂与王某、林某多次协商退房无果。


虞某、陈某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虞某、陈某与王某、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王某、林某返还购房款101万元及101万元存款利息损失14163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支付虞某、陈某买房的税费、中介费57283元及利息损失792.3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4、王某、林某承担按揭和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37764.25元。

 

【法院判决】


一审:1、撤销虞某、陈某与王某、林某及房产中介于2015年4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王某、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虞某、陈某购房款1010000元,原告虞某、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被告,并配合办理房产转移手续;3、被告王某、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虞某、陈某税费、中介费、办理三证费用及利息损失共计50621.05元(利息按年利率5.35%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10月,此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总额367182.7另行计算,被告应承担其中70%的利息)。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支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撤销?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的交易事项,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的重大凶杀案,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该信息对虞某、陈某是否愿意与王某、林某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王某、林某认可向虞某、陈某告知涉案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使虞某、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已履行完毕,但虞某、陈某仍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综上,对虞某、陈某要求撤销虞某、陈某与王某、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已过户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撤销,损失该如何赔偿?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诉争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返还虞某、陈某购房款101万元,虞某、陈某则应将诉争房屋返还被告。王某、林某隐瞒了“凶杀案”的信息,使虞某、陈某与其进行房屋交易,虞某、陈某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产生的税费等交易费用损失,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由王某、林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虞某、陈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我们认为是妥当的。需要注意的是,虞某、陈某主张因提前归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因该部分损失未实际产生且数额不确定,故,法院未予支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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