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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要哭了!微信钱包、财付通、支付宝一个不落,通通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

2017-06-16 黎欣刚 保全与执行


本文作者长沙晚报记者黎欣刚,发表于《长沙晚报》,现由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


老赖财产“藏”微信,能冻结扣款吗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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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财产“藏”微信,能冻结扣款吗


长沙晚报记者  黎欣刚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几乎没有存款,车辆已经被拿来抵债,看似已经没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实际上财产却隐藏在微信钱包、财付通等账户中。对这样的“老赖”,该怎么办?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赶赴深圳腾讯公司总部,欲与腾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及时对一名被执行人的虚拟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和控制。预计本周内,腾讯公司就会给出答复。据悉,冻结虚拟账户在长沙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


案件回放


3人欠账1300多万元,法院判决后仍不还钱


2013年,王丹以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宁乡县湘鸿商务信息服务部,从事股市配资、房产评估、车务、美容等业务。王丹还与谭勇、王志宏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期间,该服务部在外向多人借款筹措资金,可之后资金链断裂。王丹、谭勇、王志宏等人由此欠下汤某等13人共1300多万元,随后被对方告上法院。


汤某介绍,王丹借了他280万元,因为两人是亲戚,就没有要利息,而这280多万元是他20多年来经商所赚的。但是,到了该还钱的时候,王丹等人却一直不露面,而服务部也倒闭了。


今年上半年,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王丹等三人共同偿还汤某等13人的1300多万元借款。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汤某等13人的1300多万元执行款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之一的谭勇名下有两辆车,但两辆车被抵债所用。谭勇名下还有10多个银行账户,但这些账户名下存款非常少,有的账户几乎没有钱。


追查账户:法官赴腾讯公司总部查询虚拟账户内资金


宁乡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孟征斌介绍,今年11月12日,法官通过全国联网的司法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谭勇等人的微信账户、腾讯财付通账户等虚拟账户存在财产信息,但该系统只能查询,无法控制或冻结。宁乡县法院决定与腾讯公司联系,进一步查询核实被执行人虚拟财产信息,并准备与腾讯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我们不可能发现一起涉及虚拟账户的案件,就派法官到深圳或杭州等地去,因为这样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很高。我们希望能跟腾讯建立合作,及时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微信账户和财付通账户下的财产。”孟征斌说。


11月17日上午,宁乡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法警一行3人,来到位于深圳市的腾讯公司总部,并与公司法务部进行了对接,要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谭勇、王丹、王志宏等3人在微信账户、腾讯财付通里的财产情况。法官们还向腾讯公司递交了合作意向书,希望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腾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查实被执行人谭勇等人名下微信账户、财付通账户有财产,将在法院的协助下,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同时,腾讯公司法务部还表示,因为全国不少法院都有类似宁乡县法院的要求,腾讯公司将对合作要求予以考虑。


孟征斌介绍,预计本周内腾讯公司就会给出答复。


法官说法


虚拟账户内的资金也是被执行人财产


法官介绍,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今,互联网支付等方式逐渐增多。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虽不同于法院日常执行的普通银行账户,但账户所有权人对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在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官还调查到,被执行人谭勇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票,法官立即前往位于深圳的英大证券公司查询谭勇的股票等相关资产情况,并与证券公司进行了合作的前期沟通。查询发现,谭勇持有某股票1400股,市值13000多元。法官介绍,如果谭勇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这些股票可作为他触犯拒执罪的证据和财产线索。



相关链接


法院频频出招对付“老赖”


据了解,对付“老赖”,全市两级法院广泛采取限制高消费、悬赏、搜查、查封、扣押、拘留、罚款、夜间执行、凌晨执行、执行体验、司法救助等措施,打击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招式1 把“老赖”纳入黑名单


“老赖”一旦进入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乘坐轮船高等级座舱,不能在高档娱乐和餐饮场所消费,不能办理信用卡,不能从金融机构贷款,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管职位,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如果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招式2 集中执行行动


今年7月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向“执行难”全面宣战誓师大会暨“集中执行——长沙法院夏日风暴”行动启动仪式。市中院执行法官分赴湘潭等地,开展重点案件现场执行行动。当天,长沙两级法院还公开向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彭家辉等单位和个人兑现执行款1.19亿元。


在行动实施的30多天里,全市两级法院共完成执结案件2281件,执行到位金额6.35亿余元,拘留被执行人72人,对4名当事人进行罚款,腾退交付房屋29套。


招式3 发布执行悬赏令


长沙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范登峰介绍,为广泛发动群众力量帮助提供“找人”和“找财产”线索,今年8月底,长沙9家基层法院同时发布了65份执行“悬赏令”,提供线索的市民群众将获得奖赏,同时其信息将严格保密。法院承诺,凡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处使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举报人500元;凡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金额的2%予以奖励。


招式4 步行街晒“老赖”


今年11月初,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黄兴广场,由天心区法院承办的“失信黑榜发布暨执行兑现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观看。在这场主题为“弘扬诚信、严惩失信”的专题活动中,天心区法院通过黄兴广场周边数块大型电子显示屏,公布了52名“老赖”的名单,同时向38名执行申请人现场兑付3079万余元执行款。


天心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彭伟透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天心区法院决定“出重拳”,在全市法院中首次在繁华的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晒出“老赖”名单,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老赖的“小聪明”应严惩


文峰


“老赖”把钱存到微信账户里,以为可以躲避法院追查。这样的“小聪明”既可笑又可气。可笑自然是因为其没有羞耻感,可气则是因为其钻了相关制度的漏洞,让当事人头疼。


在现实中,法院一般会与银行系统建立财产线索查控平台。这样,“老赖”只要在银行里有存款,就容易被发现并直接扣划。可是这个新闻却告诉我们,有些“老赖”很狡猾,他们不仅会找替身,还会将钱存进支付宝、余额宝、微信钱包等电子账户中,以制造“无钱可还”的假象。如此,法官在各大银行查了个遍,也无法发现“老赖”的存款,当事人只能干着急。


我们知道,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当事人权益的最终保障。法院生效裁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终兑现,还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更关系到诚信社会的建设。破解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待,更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面对心存侥幸的“老赖”,我们必须重拳出击。宁乡法院的努力和主动作为,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更是维护了法律的威严。我们该为其点赞。


不过,在点赞之余,还有话说。我们只有在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增加“老赖”的赖账成本,使“老赖”主动还款,才是釜底抽薪。这样才不会增加执法成本,不再为老赖的“小聪明”费神。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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