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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生 宗婷:法律人类学之门

宗婷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文/宗婷 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我与法律人类学的故事,要从2022年1月16日至2月18日举办的第一届“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谈起。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我眼中的法律人类学是“追寻过去,立足当代,面向未来”。之所以没有下定义,原因在于虽然每一定义都饱含了提出者智慧的火花,但又都排除了无法解释的东西,因而限制了我们的眼界(参见《法的门前》第4页,美国学者彼得·德恩里科与邓子滨老师编著)。当然,该报告主要遵循“past、present、future”时间线而谈,更多的是我自己对于自己学习“法律人类学”的感想和反思,错漏之处,敬请指正。

一、徘徊在法律人类学的门前

我大一时,当时教法学导论的老师数次提及“民间法”及我们学校谢晖老师的大名,那种仰慕之情一直伴随着我的求学生涯。后来,我选修了一门名为《文化人类学》的课程,授课教师是马得汶老师,其研究领域为民族学、人类学和国际政治,马老师以自己在青海省西宁市X医院的“田野调查”为脉络,将自己的所见所闻以故事的方式为我们展现出来,进而提出“患者需求层次理论”。

从中我们看到,一幅“人类学”的生动画卷徐徐展开,那时并不知道这个领域原来就是“医学人类学”!后来才恍然大悟,那是多么奇妙的感受!原来该领域曾经离我那么近,但仿佛又很远,仅限于那一点点模糊的记忆。

显而易见,我是那种上课“左耳朵进右耳朵出”,只知道“凑热闹”的差生,以至于那时根本不懂这些理论和故事的奥妙之处,如陆游所说:“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直至需要提交研习营报告,面对老师提出的问题时,才将我的回忆重新拉回2019年的春季学期。在此,特别感谢甘法大给予了我足够丰富的生命沃土。

图为马得汶老师《文化人类学》第一堂课程的PPT

图为马得汶老师讲述格尔茨观点的场景

直至2022年1月16日,偶然间旁听了第一届“跨学科视野下的民间法”学术论坛,我由此获知了“民间法与法律方法”“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当天在“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推文中看到“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的活动,随后报名参加了此次研习营,这是我与“法律人类学”的初次结缘。依稀记得报名时最触动我的地方是刚进研习营的微信群时,主办方老师就说:“这场活动是五位老师免费讲授,没有任何报酬,老师们还在积极争取国内外专家带有签名的赠书,之后自费邮寄给优秀学员”。我第一次看着微信群的消息热泪盈眶,字里行间满满地都是老师们的辛勤付出;我也第一次感悟到:有这样一个团队,精心组织策划这样一场纯学术型活动是一件多么伟大的事情!在此,诚挚地感谢研习营的各位老师们、同学们!

二、敲开法律人类学之门

我与法律人类学的相识,已将近一年。这一年来的故事,颇有趣味。自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后,我的新世界打开了,那是一扇孕育新知、探求真理、启迪智慧、拓展思想的窗口。周勇老师在回忆其30年前翻译的《初民的法律》的学术背景时谈到:法律人类学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真正走向田野——以民族志的方式记录当地的部落法、习俗法——走向复杂社会、现代社会”。

法律人类学无论从代表人物,还是著作来说,其清晰的学科脉络毫无疑问为我们提供了这扇看世界的“生命”之窗:

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现已形成的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为轴心,涵盖“观影会”“云端讲座”“博士生论坛”“法律和人类学通识”大讲堂、“深度工作坊”“法治的拼图”“云端读新书”“学科博览会”“区域国别与法律与社会”等系列,内容详实而又形式多样,充斥着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阈,生动地诠释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理念,不仅有知识增量的世界观,更有如何看待世界、如何研究世界的“方法论”启迪。而这些,是我们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

谈起方法论,不得不提起我做Legal Pluralism and Critical Social Analysis的翻译和整理工作时的心得。当然,首先得感谢王伟臣老师以及读书会提供的宝贵机会;其次,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决定了翻译必须得要领,即“信达雅”。但直译很可能存在很大问题,而且由于法律体系、习惯、表达都不同,因而必须在恰当理解作者原意的基础上尽可能转化为中国的法律专业术语,以实现“可对话性”;最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做整理工作时,王老师真的是一步步手把手教我如何从宏观处审视,从围观处着眼。我最大的收获是如何以“他者”的视角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些不同于法律解决问题时的规范和推理论证逻辑,为我提供了一种很新颖的思路:学会抬头问路,难题很快就会迎刃而解。

依稀记得,“法治的拼图”创立的初衷即是借由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跨学科的探讨,让更多从事该领域的专家学者以“自身如何做研究”的角度为出发点,如抽丝剥茧般,细致入微地讲述研究的“问题域”如何寻找?研究的“田野”在何方?这套高质量的“入门级”经验法学研究指南,为迷茫中的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与探求空间。

就我个人而言,我一直很期待普法如何真正在全社会展开(当然,这可能也跟我平时接触的内容相关,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之后推出的“怎样研究普法”,可能会给予我们更多的思考的源泉)。有人可能会反驳我,普法不是一直都在做吗?这还有什么好普及的?甚至会说:你说的那套我们都知道,你还在那嘀咕啥?

以2022年11月29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在该案中,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大家都只知道杀人放火犯法,但鲜有人会关注其他方面:诸如本案中滥伐林木的行为。

该案一经报道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大家都很不解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恰恰是普通民众“不知法”的困境。另外,网易新闻在2022年12月1日的报道也漏洞百出:撰稿、审稿都极不严格,以至于混淆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当然,类似事件不胜枚举。这些都提醒着我们:法治道路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努力践行。

图片3-4均摘自该网页处: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NH8EH0805533NA6.html


再回到经典阅读,这是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核心,也许有人会问:经典?何以经典?

首先,理论、观点源于经典。如“对夏延人来说维护集体利益的工具即在于规范或者法律(源自《夏延人的方式》)”;“对部落法律文明与现代法律文明的相通性给予学理及经验论证(源自《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影响社会控制的是法律决定而不是规范(源自《卡波库巴布亚人和他们的法律》)”。

其次,方法论源自经典。如《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主要依靠“由上到下”的特权式的调查方法来充实法律与习惯资料;《夏延人的方式》中所确定的以纠纷为中心的案例研究模型,奠定了此后法律人类学发展的基础;《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提出了“民俗体系和分析体系”的概念或者模型;《卡波库巴布亚人和他们的法律》体现了人类学对某种社会事实进行整体研究的经典进路(参考云南大学张晓辉老师在读书会中提出的观点);《一个非洲社会中的社会控制》开启了法律人类学的过程研究,使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发生了从“规范”到“过程”的重要转变。

再次,经典,承载着人类学家的夙愿。如《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该书诠释了布朗毕生的努力:把社会人类学建设成一门揭示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自然科学。

最后,经典本身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享有的赞誉也印证了经典之经典之缘。对于中国法律人类学以及中国法学而言,《初民的法律》的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参考西南政法大学曾令健老师在读书会中提出的观点);《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直到今天仍然在博茨瓦纳的习惯法庭当成“法典”一样适用;《北罗德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是第一部专门研究非洲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专著;《一个非洲社会的分裂与延续》被视为曼彻斯特学派在冲突研究和过程分析方面之最杰出、最精彩的代表作,格拉克曼也对此书予以了高度赞扬;《卡波库巴布亚人和他们的法律》甚至被荷属新几内亚殖民地的官员大加赞赏;穆尔《秘鲁印加帝国的权力与财产》既是一部法律史著作,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部历史人类学著作。

写下这些文字时,我已不知不觉以“他者”的视角在阐述我眼中的“法律人类学”,我将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一是“法律人类学”到底是什么?

二是“法律人类学”到底在做什么?

三是“法律人类学”的作为是否有意义?

(一)“法律人类学”到底是什么?

论及“‘法律人类学’到底是何物”这一问题,王伟臣老师数次谈及“法律人类学”是否是一门交叉学科?当然,王老师的结论是:法律人类学不是交叉学科;另外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诸如云南大学本科生赵睿对此进行的反驳。此外,将“法律人类学”置于“法理学”(二级学科)之下,作为三级学科来认识的路径是否可取?毋庸置疑,这固然是在现有学科建制的背景下谈论的,但个中利弊此处并不谈及。我想言说的是学科交叉与否本身并不重要,深化学科才是重点,关键在于“‘法律人类学’到底在做什么”以及“‘法律人类学’的作为是否有意义”?

(二)“法律人类学”到底在做什么?

如果说以研究对象为基点来考察,“法律人类学”可谓是真正的“元宇宙”。那么,法律人类学何以成为“元宇宙”呢?这便要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说起。接下来我将以目前所读到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期,大致二十余本著作及其作者作为我的研究“田野”,从作者经历及写作缘由、著作内容、研究地域这三个方面来展开。

1.作者经历及写作缘由

首先,诸多前辈致力于人类学的研究都与二战及服役的经历有关。比如豪厄尔在二战期间一直留在苏丹,此后,他沉迷于对努尔人的研究;约翰·M·罗伯茨在转向人类学研究后,也是应征入伍;博安南在二战爆发后,应征入伍,后前往英国牛津大学攻读人类学;二战在军队服役期间,特纳开始阅读一些人类学著作,战后,特纳投身格拉克曼门下;杰克·古迪参军前往北非作战,在德国的7B战俘营,他阅读了大量的人类学著作,如《金枝》等,后攻读人类学学位;菲利普·梅耶于二战期间在伦敦国际事务研究所的资助下开始攻读博士学位;二战期间,M·G·史密斯在伦敦“复员”后,他从文学专业转向法律专业后转到人类学专业。

其次,前辈们的学习和研究都离不开一大批高等学府和研究院。如牛津大学(布朗任教、格拉克曼就读并任教、博安南任教)、哈佛大学(穆尔任教、格列弗任教)、耶鲁大学(穆尔任教)、伦敦大学(特纳就读)、金山大学(沙佩拉任教、格拉克曼就读)、南非开普敦大学(布朗任教、沙佩拉就读并任教、霍勒曼就读)、芝加哥大学(布朗任教)、曼彻斯特大学(格拉克曼任教)、剑桥大学(杰克·古迪就读、豪厄尔就读)、哥伦比亚大学(简·理查德森就读、瞿同祖先生访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布朗任教、沙佩拉就读并任教、霍格宾就读、格列弗就读)、罗德斯-利文斯顿研究所(格拉克曼任教)、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格列弗任教)、俄罗斯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巴顿任教)等。

最后,从写作缘由来说,大部分著作都带有为政治服务的目的或对政治有影响,诸如《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和《绍纳人的习惯法》是为殖民政府而做的报告;《努尔法律指南》其现实目的在于为苏丹政府提供服务;《祖尼法》基于哈佛大学的项目而展开;波斯比西《卡波库巴布亚人和他们的法律》也推动了当地的殖民当局和传教士理解卡波库人的生活方式。

2.著作内容

一方面,法律人类学大部分著作都是作者的博士论文或者基于博士论文而写就的。如霍格宾、理查德森、豪厄尔、特纳、波斯比西、穆尔、古迪等人的代表作;另一方面,法律人类学著作的出版也不完全依赖于博士论文,也取决于作者的研究旨趣。如《夏延人的方式》是卢埃林与霍贝尔在夏延人部落将纠纷案例作为观察法律现象切入点的具体实践;《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是拉德克利夫-布朗于1952年出版的论文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瞿同祖开设的“中国法制史与社会史”课程的讲稿结集的出版物;《金翼》是林耀华在哈佛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利用闲暇完成的著作;《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是博安南出版的专门探讨蒂夫人司法审理的著作。

法律人类学著作侧重于纠纷解决,其研究起点便在于社会结构,进而在此基础上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然,最终的落脚点仍然是纠纷解决。

(1)社会的组织形式与结构

法律人类学著作对于社会进行了全景式的俯瞰。如夏延人构建起来了一套各制度嵌入的共同体;翁通爪哇人的社会组群与亲属体系、社会组织、精神信仰、部落仪式等;基奥瓦人依靠家族维系经济和社会组织;绍纳社会建立在亲属制度之上;祖尼人拥有本地管辖权;巴罗策的臣民与国王之间具有契约关系;蒂夫人依靠司法结构与“吉尔”;隆达—恩登布人的村庄;卡波库人的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印加帝国的权力体系;印度村庄;阿鲁沙社会的乡村自治区……

现在,回到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所提出的问题:究竟是什么构成了原始人的法律和秩序?原始社会有没有法律呢?相信以上梳理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2)纠纷解决

从纠纷类型来看,大多集中在土地(也有土地延展出来的赋税等)、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刑罚等方面,涉及法律概念、渊源、规则等理论层面以及仪式等实践层面;从纠纷解决的过程来看,大都基于“民族志”的案例记载,将自己切身经历的“事件”予以还原,当然,存在“事实”与“规范”的问题;从纠纷解决的形式来看,如乡间议事会、公开集会等。共性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与权利大多都是建立在土地基础之上,进而展开物权(动产/不动产)、婚姻、家庭、财产等内容,而亲属关系正是人类学学科建立的基础。

总而言之,各社会都是在各自社会结构的背景下,在充分体现本土特色的基础上,以适合自己的方式,形成了独特而又稳固的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也因研究者的经历、所采用的方法、视角不同,因而呈现出尽管这些经典作品有共性,但独特性更是观察不同“田野”极为关键的内容,这也为我们展现出一幅栩栩如生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图景。

3.研究地域

(1)关于非洲

沙佩拉研究贝专纳保护国的茨瓦纳部落;霍勒曼研究Central Mashonaland地区保留地的习惯法;豪厄尔研究苏丹的习惯法;格拉克曼研究巴罗策王国;博安南研究尼日利亚中部的蒂夫人社会;德雷特研究地域仍然是尼日利亚;特纳研究中南非的隆达—恩登布人社会;古迪研究西非的加纳;格列弗研究阿鲁沙人聚集的梅鲁山区。

(2)关于亚洲

巴顿研究菲律宾吕宋岛的伊富高地区;波斯比西研究的是新几内亚岛的卡波库人社会;科恩着眼于印度社会。

(3)关于大洋洲

霍格宾研究所罗门群岛的翁通爪哇环礁。

(4)关于北美洲

理查德森研究北美印第安部落;沃特森·史密斯和约翰·M·罗伯茨研究新墨西哥州西部一个保留地,毗邻亚利桑那州的祖尼人村落。

(5)关于南美洲

穆尔研究安第斯山南边的印加部落,主要是北部的钦查苏约所在的区域。

由此可以得知,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地域主要以非洲为主,但同时也涵盖了亚洲、大洋洲、北美洲、南美洲等,呈现出“法律多元”的格局,不是限于一地和一群人。因而,法律人类学冠之以“元宇宙”的称号,实至名归。

(三)“法律人类学”的作为是否有意义?

那么,法律人类学的这些研究,在今天的中国大地,是否仍然有意义呢?答案是肯定的。《淮南子·说山训》言: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我想,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为视角,窥见到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尚且都在蓬勃发展。那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要求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亟需法律人类学为涉外法治提供更多人才保障。

而法律人类学之所以能在21世纪的中国引起广泛关注,无疑也印证了法律人类学本身所具有的情怀,即“只要大家报团取暖,法律人类学之火就不会熄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参见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下):对话与讨论中侯猛老师的观点)。一代代法律人类学家以这种真正“扎根大地的诚实”(引自熊浩老师《法律人类学的学术意义与中国价值》),以一颗颗赤诚之心一次次地对“他者”社会展开“深描”,用脚丈量世界,用心丈量人生,我们学习、生活的意义不正是如此吗?

三、徜徉在法律人类学的世界

1.读书好

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几乎提供了紧锣密鼓的每周学术活动。首先,这些活动是提供给我们看世界的“第三只眼”;其次,最打动我的是读书会各位老师们对学术的热忱和对知识的敬畏之心。每一次活动,老师们都力所能及请到国内外该领域的顶尖学者带我们遨游丰富而精彩的知识“蓝海”,这对于一个从来都没有任何资金资助的读书会而言,是多么难能可贵!最后,老师们严谨的治学态度也一次次激励着我这个后生小辈。当然,这璀璨夺目的背后都离不开“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策划组各位老师和同学的默默付出,在此对各位老师、同学们致意最诚挚的谢意!

2.多读书

“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这是我们小时候就受到的教诲。胡适先生曾说:“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由于我们人类对事实性知识的认知永远不可能达到全知全能的地步,即处在永恒的局限中。因而在这一认知前提下,我们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意义。

3.读好书

如何才能读好书?想必如恩格斯所言:“有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莱特”。而我的回答是:加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我认为,凡是能够极大地扩充我们的知识,为人类、为社会创造正向的价值的东西,都是需要我们去推崇、发展的,而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正是这样的存在。它,为我们提供了看世界的绝佳机会!

行文将至,我想说,法律人类学学术共同体的形成需要时间去锤炼,也只有时间才能提供我们答案。

刘顺峰老师曾言:“期待在未来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图谱中,有一幅名为‘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图谱”!这一愿景迫切需要一代代青年学子加入到“法律人类学”的大家庭中,共同为法律人类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建构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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