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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高管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颤抖吧,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高管

券业行家,热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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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时,本应是严肃的监管处罚,却给投资者留下了“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的印象。信披造假数百亿,顶格罚款60万,居然并不是段子。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证券法》大修,以及监管加强,以上已经成为过去式了。


比如,近期一则官方通报显示:虚增业绩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继监管处罚之后,已被提起公诉,等待追究刑事责任——






官宣公诉信披违规





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官微发布如下消息称,近期依法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系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检察院表示,依法应当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虽然公司和嫌疑人被隐去,但根据公告提到的“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判断,这家造假的上市公司,正是已被暂停上市的*ST毅达。


令行家感喟的是,当年还是中毅达的这家公司,虚增净利润事件发生在2016年初,距今已有四年之久。

来源:中毅达2015年度报告





此前已被监管处罚





2018年1月5日,中毅达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告显示,在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相关工程费用,包括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


证监会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彼时,证监会对中毅达作出以下处罚:


给予中毅达警告和50万元罚款;


给予中毅达相关负责人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给予其他相关负责人马庆银、陈两武、武炯、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 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刘晓桥等12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和前述公告对比,四位嫌疑人身份昭然若揭。


他们是:时任中毅达代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鸿虎,时任中毅达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林旭楠,厦门中毅达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盛燕。





信披违规该当何罪?



关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一百六十一条有如下表述: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业内人士表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四个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进行了更加详细化的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然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一个极少适用的罪名。自2006年设立以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刑事判决仅有两例:“余蒂妮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以及2019年最高院再审的“顾雏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与此同时,在证监会过去五年查处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中,信息披露违规(虚假陈述)类案件的数量常年位居前三,与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同属三大类传统证券违法案件。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足以体现出监管部门强化证券违法责任、落实从严监管要求的决心。





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据每经网报道,目前有关投资者诉中毅达及相关人员的证券虚假陈诉责任纠纷案件,已有近百份民事裁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法律人士表示,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股票,且在2016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中毅达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而这可能是一系列旷日持久的诉讼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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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券业行家综合整理自 资本工作站、杜坤维财经、每日经济新闻、自由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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