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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22期)--2019年第22期-- 驳回复审专辑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单位:厦门知人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作者:知人匠心商标团队 方晓燕

编辑:IP控控


本期导读

1. 申请商标“”中文字“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 申请商标“电力巡检”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3. 申请商标“神釉保骨”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抗风湿手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4. 申请商标“”含有“国”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5.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信号浮标;导航仪器”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 申请商标“ ”可译为“细胞周期蛋白”,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86613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4495号“月月爱 LOVE 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7074495


嘉美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458053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0427号“源一品 YUAN YI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15540427


那日苏

申请商标

33837582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固特勒”与英文“GTL”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5471号“GTL THEORIGI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25类短靴、中筒靴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初步审定。

 

法:

第二十八条

引证商标

4265471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申请商标

31569265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组织表演(演出)、组织安排婚庆活动、婚庆主持(司仪)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上述撤销决定、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
 

2、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格致”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新格致”仅一字之差,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文化活动、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文化活动、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教育考核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5、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文化活动、组织专家讨论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引证商标

7408328

8733897


10871017


28603675


29845234


30511344


29273343


深圳市友邻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648099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中电鼎润(广州)电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4183039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电力巡检”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牛增民

申请商标

33408348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神釉保骨”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抗风湿手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驳回。

 

法:

第十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国声智库文化发展(北京)中心

申请商标

35703290


1、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国”字,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0562281


上海彩虹鱼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847153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量具;信号浮标;导航仪器”等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无锡洛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640641


1、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18年10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三至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均已无效。
 

2、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其余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可译为“细胞周期蛋白”,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5726214


4544443


29030128


29958452


30488329


30526608


北京酷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666663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6299613


13215778


13215762


1371231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864408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智能手机、摄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眼镜、网络通讯设备、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3724661


3964814


8307384


4301828


杭州康爱医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309795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AAI”与引证商标“KA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0432275


重庆宣爱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396830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贵重金属合金;珠宝首饰;玉雕艺术品;贵重金属艺术品;项链(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银制工艺品;首饰盒”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其余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7770号“完美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重金属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6334850


15627770


赵剑锋

申请商标

34961487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8209045


7512978


10860487


11365091


北京酷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722438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oolShark”与引证商标“CoolShar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1808221


北京秀佰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746905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REASURES KING”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KING”,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3979908


福建黑桃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4795816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KY”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MKY”的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024628


无锡匠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325418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9859101


广州博联塑料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135576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再生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半加工塑料物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3、另,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440054A


5668456


5404208


景德镇市鼎众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2354176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成套的烹饪锅商品上的注册,故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5904082


7418137


 

宁波豆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173061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老顺兴”与“LAOSHUNXING”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老顺兴”与引证商标“佬顺兴”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组成、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5405396


无锡洛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643455


1、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2、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4233190


31074740


惠东县黄埠品味者鞋厂

申请商标

33995318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味者”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品位者”仅一字之差,呼叫相同,文字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6883347


安吉橙宇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34124840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CINTILLA”为英文商标,有“极少”的释义,与引证商标“极少”在含义方面相对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0126971


NOTHIN'BUT LLC

申请商标

G1358879


1、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OTHIN'BUT”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 NOTHING BUT HONEY”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为主的零食、有机格兰诺拉麦片及燕麦为主的零食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糕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4572232


 资料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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