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31)北京朝阳法院:派华公司泄露《悟空传》电影相关素材,侵犯新丽公司商业秘密,赔300万

北京朝阳法院 IP控控 2024-01-02




一、一审原告新丽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派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

2.判令派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9000000元;

3.判令派华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于其新浪官方微博(微博用户名:派华传媒)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需先提交我公司审核、确认),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4.判令派华公司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309685元。


二、法院判决

1.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

2.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名称为派华传媒的新浪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公开登载声明义务,该声明需要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给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3.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309685元;

4.驳回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判决理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关于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虽然派华公司提到服装、道具及场景等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电影作品并非所有服装、道具及场景等素材的简单结合,即使其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或者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只要各个部分相互组合取得全新的意义,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涉案素材除未包含片头、片尾完整字幕及部分特效内容外,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且电影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故涉案素材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涉案素材已基本涵盖了即将上映影片的全部内容,其必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关于保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本案中,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签署的《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中有关于保密义务的专门约定,且其中已经明确《悟空传》电影内容、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包括剧情、制作进程等在内的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均属于保密义务范围内的秘密。此外,新丽公司在涉案电影拍摄的其他各环节均签订有保密条款。故应当认定新丽公司对涉案素材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行为主体来看,该条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为合法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外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上述规定中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从披露的对象方面来看,该条规定中的“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本案中,派华公司依据其与新丽公司签署的《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法获取涉案素材,该合同约定,在双方洽谈及合作过程中,派华公司对所知悉的新丽公司涉案电影的内容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散播、转述于第三人或自行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新丽公司及派华公司均应永久保守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片内容、剧情、拍摄情况、拍摄内容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派华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派华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两项,一项为其通过百度网盘向其公司以外人员缪旭披露涉案素材,另一项为其将涉案素材以“WKZ”为名上传至百度网盘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之上。关于第一个行为,派华公司明知其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传递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第二个行为,涉案素材最终泄露于互联网之上,系因其将涉案素材上传于百度网盘所致,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考量派华公司是否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新丽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明涉案素材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均系通过工作人员现场传递的方式进行,且派华公司在与新丽公司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也表示,系由于公司内部文件传输协议故障,才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至少在涉案电影的相关材料传递过程中,双方主要依赖手递手的方式。此外,在影视行业中,电影公开放映之前,有关电影拍摄的主要内容必然属于相关权利人最为核心的经营信息,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且以“WKZ”即《悟空传》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为名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故本院认为,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该上传行为最终导致涉案素材的泄露。综上,派华公司的该行为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合议庭:巫霁、张培华、杨静田





判决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8-A。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1号懋隆文创园6幢。

法定代表人:石小羽,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被告派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杨民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派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2.判令派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9000000元;3.判令派华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于其新浪官方微博(微博用户名:派华传媒)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需先提交我公司审核、确认),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判令派华公司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309685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我公司与派华公司就涉案电影《悟空传》音频后期制作事宜签订《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同设置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均应永久保守因履行上述合同从对方获得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新丽公司向派华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内容、剧情、演职员名单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涉案电影的全片素材交付派华公司执行音频后期制作工作。2017年5月17日,我公司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包括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特效镜头文件等)被公开于百度网盘,普通用户无需提取密码即可获取。派华公司认可上述素材系其上传至百度网盘。我公司要求其删除上述文件。2017年7月8日,即涉案电影首映前一天,我公司再次发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内容在网络广泛传播,并公开售卖,视频中注有指向派华公司的水印。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等文件属于我公司商业秘密,派华公司的行为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给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派华公司辩称,首先,新丽公司主张的其享有的商业秘密不成立,涉案电影全片素材系未完成版本,与最终完成片呈现效果相去甚远,无观影价值及商业价值,且涉案素材中包含的服装、道具及场景等,为已经公开的素材,亦非商业秘密。其次,我公司与新丽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我公司无侵犯商业秘密的过程及行为,且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最后,新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新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新丽公司成立及涉案电影的相关情况


2007年2月7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剧本的创作;影视服装道具租赁;影视器材租赁;影视文化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制作、代理、发布;影视广告等。2018年11月20日,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20日,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具电审故字﹝2016﹞第71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片名为《悟空传》,出品单位为新丽公司、天津磨铁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磨铁公司)、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次元公司)、新丽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以下简称新丽国际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磨铁星亚东台影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磨铁中心)、霍尔果斯磨铁影视娱乐有限公司、飞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电影《悟空传》片头署名显示,出品公司为新丽公司、天津磨铁公司、三次元公司、新丽国际公司,上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列明的其余公司为联合出品公司。


2015年10月26日,磨铁中心(甲方)、新丽公司(乙方)、三次元公司(丙方)共同签署《电影投资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制作并发行标的影片《悟空传》;三方共同确认并认可标的影片的制作成本总额不超过140000000元;按照甲方25%、乙方60%、丙方15%分配本片的全部投资;三方同意并确认,在三方按照本协议完全履行其投资义务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影片的投资比例共同享有标的影片的剧本、完片、与标的影片有关的全部素材的全球版权及其一切与之相关的收益权,等等。2017年6月,磨铁中心(甲方)、新丽公司(乙方)、三次元公司(丙方)又两次签署关于上述《电影投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及《超额投资款备忘录》,对涉案电影因后期特效制作需要增加投资4200000元及15000000元进行确认,并分配各方的投资金额和比例。


三次元公司向新丽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以专有许可方式授权新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代表其实施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新丽公司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本授权书签发前以及签发后的各类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授权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授权书为止。磨铁中心亦向新丽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与上述《授权书》一致。2017年6月29日,新丽国际公司出具《声明》,声明内容为其在电影《悟空传》中享有以“出品方”的方式署名的权利,除上述署名权利以外,该片全部著作权由新丽公司及其认可的合作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天津磨铁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磨铁影视娱乐有限公司、飞卓集团有限公司亦出具《声明》,内容与新丽国际公司上述《声明》一致。


2017年7月9日,涉案电影首映;2017年7月13日,涉案电影公开上映。为证明媒体对涉案电影票房具有较高期待,新丽公司向本院提交多篇新闻报道截屏打印件,派华公司不认可上述文章真实性及关联性。


二、与派华公司成立及其与新丽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相关情况


2007年4月5日,派华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等。在其运营的域名为paihuaproduction.com的网站上,对公司业务有如下介绍:派华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影视制作机构,拥有先进的硬件设备、雄厚的技术力量以及国内一流的制作人才。十年来,派华公司专注于高端影视制作领域,为各种高端影视项目提供音频、视频、调色、包装、特效、VR制作等全流程解决方案,将影视后期制作、VR技术与互联网完美融合的“新科技”、“新文化”的传媒公司。主要作品有《孔雀》《天下无贼》《那年花开月正圆》《仙剑奇侠传》《明日边缘》等。


2016年9月13日,新丽公司(甲方)与派华公司(乙方)签署《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悟空传》进行音频后期制作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内容院线电影《悟空传》音频后期制作。3.甲方向乙方提供画面剪接完成的画面:(1)MOV格式的视频文件,内容为该电影的电影画面;(2)OMF格式的音频文件,内容为该电影拍摄现场的同期声录音。


三、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同的总费用为含税价820000元。


四、制作过程中双方达成承诺。5.乙方应在工作全部完成后10天之内,向甲方返还全部素材带、母带及跟该片相关的全部信息及资料,无法返还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销毁。


五、知识产权约定及违约。3.甲方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任何样品、说明、组件或数据等,其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亦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为任何形式的利用。4.本合同履行完毕,甲方为合同之目的交付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图片、文稿、草图、样品等以有形形态或无形形态呈现的所有组件及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乙方都不能擅自复制、留存(经甲方书面授权的除外)。5.在洽谈及合作过程中,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该片的内容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散播、转述于第三人或自行及许可第三方使用。6.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3.4.5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合同款项,同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款项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六、保密义务。1.秘密:指合同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或对方的职员、客户、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处获得的各种业务经营及合同方指定带有机密性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作、日常经营、商业秘密、公司事务、商业会议、财务信息、该片内容、甲方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片内容、剧情、演职员名单、制作班底、拍摄情况、拍摄内容、工作计划、宣传发行策略、制作进程等)等。2.责任:甲乙双方均应永久保守上述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如有违反,应按本合同总款项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继续赔偿。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签约后,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进行过多次影片素材交接,包括2017年2月22日,3月27日,4月5日、28日,5月27日等,均系采用工作人员手递手的方式进行。其中,2017年3月26日,新丽公司员工甘耀源向派华公司员工赵月发送微信“明天去给的是最新版本的剪辑,然后我们也会附上一张修改的那个地方的点给你们,应该是有新的特效的东西的。”2017年3月27日,甘耀源(经手人)与赵月(接收人)在两张《悟空传》交接单上签字。第一份交接单为2017年3月27日上午交付的电影第一段、第二段素材文件;第二份交接单为2017年3月27日下午交付的电影第三段至第六段素材文件(上述素材以下简称为涉案素材)。交接单中列明交接内容如下:E_R1_To_Paihua0327.mov(版本E_R1mov小样);R1_对白(版本E_R1对白);R1_音乐(版本E_R1音乐);R1.omf(版本E_R1omf);E_R2_To_Paihua0327.mov(版本E_R2mov小样);R2_对白(版本E_R2对白);R2_音乐(版本E_R2音乐);R2.omf(版本E_R2omf);E_R3_To_Paihua_0327.mov;E_R3.omf;E_R3对白;E_R3音乐;E_R4_To_Paihua_0327.mov;E_R4.omf;E_R4对白;E_R4音乐;E_R5_To_Paihua_0327.mov;E_R5.omf;E_R5对白;E_R5音乐;E_R6_To_Paihua_0327.mov;E_R6.omf;E_R6对白;E_R6音乐。上述涉案素材的内容为尚未经后期制作完成的《悟空传》电影,即包含了电影情节,能够体现人物设定、人物造型、全部拍摄场景及道具等,其中还包含有绿幕布、威亚、三维设计图及未经加工的动画场景等最终电影成片中不可出现的原始素材内容,另有部分占位素材,且视频中对需进行后期处理的画面进行了标注提示。


三、与被诉侵害商业秘密的相关情况


本案中,新丽公司明确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共包含十二项内容,包括:电影完整情节;电影全部人物设定;电影全部人物关系;电影全部人物造型;电影全部表演呈现;电影全部人物服装;电影全部人物化妆;电影全部道具;电影全部场景;连续不断的画面、声音构成的整体该电影截至2017年3月27日阶段创作成果;占位素材;截至2017年3月27日阶段未完成特效制作和后期处理的画面。上述商业秘密的具体载体即2017年3月27日其与派华公司交接的六段涉案素材。庭审中,新丽公司提交涉案电影完成片内容。经比对,完成片较涉案素材有完整的片头、片尾署名及特效处理,除此之外,涉案素材与完成片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涵盖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剧情内容。


审理中,新丽公司主张派华公司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派华公司在2017年3月27日收到涉案素材后,将素材上传至有泄密风险的公开互联网平台百度网盘,用以传输给非派华公司员工的案外人缪旭;此外,派华公司将百度网盘中的上述文件夹命名为“WKZ”(即电影《悟空传》的拼音首字母),并使涉案素材长时间保留于百度网盘中,最终导致涉案素材流出。


经查,派华公司在与新丽公司签订《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后,将部分工作内容外包给案外人缪旭所在的公司处理。在2017年3月27日收到涉案素材后,由于派华公司的内部文件传输协议(即FTP文件传输协议)发生故障,其员工史磊就临时将涉案六段素材以“WKZ”为名上传至其百度云盘(账号:×××),让缪旭到百度云盘进行下载并进行后期制作。但在涉案素材留存在百度云盘的期间,有案外人通过搜索工具搜索到了以“WKZ”命名的涉案素材并进行了下载、压缩、转制。后新丽公司官方微博收悉网友举报,网友称在互联网上看到涉案素材。2017年5月17日,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就涉案素材被泄露一事进行沟通。2017年5月18日,派华公司员工史磊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其百度云盘(账号:×××)内的《悟空传》影片等文件被他人分享至新浪微博。


2017年5月17日,双方共同委托了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44个规模视频网站、2500家无主体或者个人备案小型视频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百度网盘、新浪微博、28款视频聚合类软件及YouTube以及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监控,每日对上述所有范围实时监控并同步阻断,并每日向委托人指定对接人发送监控报告。根据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年6月的《版权综合保护总结报告》显示,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16日,在上述被监控对象中,并未发现侵权资源。派华公司支付上述委托事项相应款项。


2017年7月8日,新丽公司再次发现百度及微博等网站上流出左上角有“To_派华”水印的涉案电影资源。新丽公司委托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9月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内,继续对涉嫌侵害涉案电影相关权利的行为进行网络监控及同步阻断。2017年8月,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影视作品<悟空传>版权综合保护总结报告》,该报告显示,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8月5日期间,其对包含45家大型视频网站、2500家无主体或者个人备案中小型视频网站、百度搜索引擎、新浪微博、云存储类平台、视频聚合软件、微信公众号、海外视频网站以及B2C电子商务平台等作为监控阻断对象,监测到合计5210条侵权链接。


2017年7月11日,新丽公司员工郑卓群到北京市朝阳分局刑事侦查支队中部队报警,称其所在新丽公司负责制作和发行的涉案电影在2017年7月13日上映前被人在互联网上随意传播、销售,导致公司损失巨大。庭审中,新丽公司申请本院调取上述案件卷宗材料,在本院调取的资料中,包含2017年7月在网络上发现的2个大小不同版本的涉案电影未完成版视频,经比对,上述视频内容与涉案素材一致,但视频画面右上角有“To_缪旭”水印。上述案件卷宗材料还显示,域名为taobao.com的闲鱼网站以及用户名为“A小影资源(花呗套现)”“AO小北(招萌新)”等微信用户朋友圈中,均销售有“悟空传(无特效)完整未删减”版、“悟空传内部泄露版”资源。


2017年7月27日,新丽公司登陆域名为80s.tw的80s手机电影网站及域名为9527.fm的电影天堂网站,上述网站中均可下载涉案电影相关资源,资源内容与涉案素材内容一致,但右上方有“To_缪旭”水印。2017年8月3日,新丽公司登陆域名为weibo.com的微博网站,该网站显示,2017年7月27日名为“竹宴小生”的用户发布微博,内容为“来早火车站了,就在北京西二楼的影院消磨时间。里面正在放悟空传,然而居然是流出无特效版??满屏就是修头套边,重击飞出,黑气蔓延,补景晚霞”。该微博主页显示有包括所在地、性别、生日、注册时间等用户基本信息。新丽公司申请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此外,为证明涉案素材流出及不利影响,新丽公司另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7月12日前通过电脑及手机截取的域名为taobao.com的闲鱼网站及微信平台上售卖高清泄露版悟空传资源的截屏,但新丽公司未对上述截屏过程进行公证。2.新丽公司员工与四川省都江堰放映队人员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四川省都江堰放映队曾经公开播放涉案素材。放映队人员表示其通过名为开博尔的设备搜索出相关片源,并通过微信向新丽公司发送其当晚播放的四张视频截图,截图内容与涉案素材一致,其中左上角有“E_R1_派华_20170327”水印,右上角有“To_缪旭”水印。3.域名为douban.com、baidu.com、weibo.com等网站上关于涉案电影的评论,内容如“今天竟然发现有高清盗版了。我的天。还没上映,怎么做到的。还是高清”“泄露版片尾音乐感觉像另一部电影的?”等。


庭审中,新丽公司及派华公司均认可派华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删除百度网盘中的涉案素材。


四、与新丽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相关的情况


新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共计309685元,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新丽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7年6月《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版权综合保护委托代理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00元;2.东阳新诤信影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新丽公司出具的100000元发票;3.新丽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书》及金额为200000元律师费发票;4.9685元公证费发票及方圆公证处内部综合管理系统费用明细打印件,打印件显示(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4436、64437、54584、54288、54289号五本公证书费用共计9685元。


五、其他相关事实


新丽公司提交与《悟空传》相关的《电影<悟空传>导演聘用合同》《<悟空传>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书》《电影<悟空传>音乐作品委托创作协议》《多语信息本地化服务保密协议》等多份合同及协议,以此证明在《悟空传》制作的各个环节,均对电影相关信息通过保密条款进行了保护。


为证明行业内通行传递素材的方法为现场手递手的方式,新丽公司向本院提交其员工与派华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新丽公司员工与派华公司员工分别于2017年2月22日,3月26日、27日,4月5日、28日,5月27日沟通现场递送电影制作素材情况。庭审中,新丽公司申请涉案电影执行制片人高远出庭作证,高远表示影片素材的安全性最为重要,一般进行素材交接均是选择手递手的方式,使用素材的电脑均是断网的,即便需要到美国进行后期制作,也是工作人员飞往美国进行手递手方式的传递;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网络传输时,也会采用FTP传输方式,传输的文件编码及名称相关性将会降到最低,并且传输完成后应及时删除避免相关素材长时间留存在网络,从而降低泄露风险。派华公司认为高远与新丽公司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认可其证言的证明力。


派华公司主张涉案电影中的全部人物服装、全部道具、全部场景等信息均已通过预告片等形式向公众公开,因此不具有秘密性。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投资合作协议》《<电影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超额投资款备忘录》《授权书》《声明书》《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网页、微信截图、刑侦支队卷宗材料、公证书、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故该案应当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的竞争关系问题,新丽公司及派华公司同属于从事文艺创作、制作等项目的影视行业,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及保密性。关于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本案中,虽然派华公司提到服装、道具及场景等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电影作品并非所有服装、道具及场景等素材的简单结合,即使其组成部分已经属于公有领域或者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但只要各个部分相互组合取得全新的意义,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涉案素材除未包含片头、片尾完整字幕及部分特效内容外,完整展现了涉案电影的全部内容,在电影公开放映之前,该等信息当然不为其经营领域内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且电影凝结了演员、导演、摄像等众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对该等信息的获得具有极大难度,故涉案素材具有秘密性。关于价值性,即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涉案素材已基本涵盖了即将上映影片的全部内容,其必将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关于保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签订保密协议;……”本案中,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签署的《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中有关于保密义务的专门约定,且其中已经明确《悟空传》电影内容、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包括剧情、制作进程等在内的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均属于保密义务范围内的秘密。此外,新丽公司在涉案电影拍摄的其他各环节均签订有保密条款。故应当认定新丽公司对涉案素材已经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因此,涉案素材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本案中,根据《电影投资合作协议》《授权书》《声明书》等,新丽公司系涉案素材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


关于派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行为主体来看,该条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为合法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外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上述规定中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从披露的对象方面来看,该条规定中的“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本案中,派华公司依据其与新丽公司签署的《电影<悟空传>音频制作委托合同》,合法获取涉案素材,该合同约定,在双方洽谈及合作过程中,派华公司对所知悉的新丽公司涉案电影的内容及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散播、转述于第三人或自行及许可第三方使用,新丽公司及派华公司均应永久保守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其他未公开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片内容、剧情、拍摄情况、拍摄内容等),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派华公司依据双方合同,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派华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两项,一项为其通过百度网盘向其公司以外人员缪旭披露涉案素材,另一项为其将涉案素材以“WKZ”为名上传至百度网盘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之上。关于第一个行为,派华公司明知其对新丽公司负有保密义务,仍向其公司以外人员传递涉案素材,违反了其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关于第二个行为,涉案素材最终泄露于互联网之上,系因其将涉案素材上传于百度网盘所致,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考量派华公司是否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新丽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明涉案素材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均系通过工作人员现场传递的方式进行,且派华公司在与新丽公司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也表示,系由于公司内部文件传输协议故障,才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至少在涉案电影的相关材料传递过程中,双方主要依赖手递手的方式。此外,在影视行业中,电影公开放映之前,有关电影拍摄的主要内容必然属于相关权利人最为核心的经营信息,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并且以“WKZ”即《悟空传》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为名的行为,显然与上述经营信息的重要程度不相匹配。故本院认为,派华公司将涉案素材上传至百度网盘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且该上传行为最终导致涉案素材的泄露。综上,派华公司的该行为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鉴于派华公司已经将其百度网盘中的涉案素材予以删除,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


派华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新丽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予以公开消除影响,但范围应当与涉案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相匹配。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INK"http://129.0.1.101/law?fn=chl031s068.txt&term=10"\l"10"\t"_blank"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新丽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素材的商业价值,新丽公司对涉案电影的投资情况,派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新丽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由于采取网络监控、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公证及聘请律师均为本案中必要的维权行为,且新丽公司提交了相关票据,故对于该新丽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案予以全部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名称为派华传媒的新浪官方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公开登载声明义务,该声明需要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给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309685元;


四、驳回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349元,由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4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巫 霁

人民陪审员  张培华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雒 欣

书 记 员  任晓彤


来源:知产宝
2019中国十大典型+50件典型案例回顾
(一)2019中国十大典型案例2019中国十大】(1)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2019中国十大】(2)最高法院出现不同声音:“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2019中国十大】(3)【2019中国十大】(3)北京高院:“MLGB”具有不影响,应予以宣告无效【2019中国十大】(4)北京高院:卡牌游戏“武侠Q传”使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等作品元素,侵犯完美世界小说改编权,赔1631.9658万元【2019中国十大】(5)上海浦东:永康一恋侵犯平衡身体公司商标权,惩罚性赔偿300万元【2019中国十大】(6)广东高院:申请企鹅音箱外观设计专利起诉腾讯,谭发文因恶意诉讼赔腾讯50万元【2019中国十大】(7)《花千骨》换皮游戏二审判决书!江苏高院:玩法规则侵权,赔蜗牛公司3000万元!【2019中国十大】(8)浙江高院:“奥普”为驰名商标,风尚公司等公司在其销售产品上复制、摹仿 “奥普”“aupu”构成侵权,赔800万【2019中国十大】(9)贵州高院:遵义三合镇政府烈士陵园浮雕侵权,赔20万,考虑利益衡平,不予拆除【2019中国十大】(10)厦门中院:厦门德乐盟、兴恒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各罚35万、230万,法宝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别判刑5年、4年,并处罚金(二)2019年50件典型案例
(1)侵害专利权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2019中国50件典型】(1)最高法院:【来电诉街电】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应把能够实现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
【2019中国50件典型】(2)最高法院:株式会社岛野的“自行车用变速操作装置”发明专利权1.4、18.2、19.3为功能性特征,被告产品不侵权【2019中国50件典型】(3)最高法院:【“李坚毅”案】如何判断涉及离职员工的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2019中国50件典型】(4)四川高院:利尔公司给予发明人奖励在相关专利授权之前,不是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应一次性支付专利实施报酬150万元【2019中国50件典型】(5)银川中院:被告产品因缺少涉案专利技术特征H中的“打孔销钉”,没有侵犯“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发明专利权
(2)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2019中国50件典型】(6)最高法院:福州和睦佳侵犯北京和睦家公司“和睦佳”企业字号权、商标权,赔300万(全额支持)【2019中国50件典型】(7)衡水中院:原告诱导取证,且无法证明诱导前已生产侵权产品,不侵权;河北高院:六被告共同实施侵权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50万【2019中国50件典型】(8)延边中院:延吉马路边边饭店侵犯成都马路边公司“马路边边、MALUBIANBIAN及图”商标权,赔2万【2019中国50件典型】(9)缺。【2019中国50件典型】(10)上海高院:大众油业使用“DasMobil”“DasMeiFu”,侵犯美孚石油“MOBIL”和“美孚”商标权,赔100万【2019中国50件典型】(11)浙江高院:“MK”案不是反向混淆,澄海建发厂主张9500万侵权赔偿,不予支持!【2019中国50件典型】(12)江西高院:江西国窖赣酒 v 江西赣酒有限公司,赣酒没有侵犯“赣字牌”酒商标权【2019中国50件典型】(13)山东高院:泉州超日公司“图形+台湾七波威”等标志侵犯泉州七波辉公司“图形+7-POOVE 七波辉”等商标权,赔400万【2019中国50件典型】(14)缺。【2019中国50件典型】(15)广东高院:“九制陈皮”是通用名称,鲜仙乐公司虽不侵犯佳宝公司商标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中国50件典型】(16)公众平台说本判决书存在违法行为,不让发。【2019中国50件典型】(17)缺。【2019中国50件典型】(18)甘肃高院:莉露化妆品公司侵犯“OSM”商标专用权,赔欧诗漫集团50万(3)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2019中国50件典型】(19)北京知产|乐动卓越公司三次通知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阿里云不承担《侵权责任法》36条2款的通知-删除责任【2019中国50件典型】(20)天津三中院|岳云鹏《五环之歌》并未侵犯乔羽《牡丹之歌》歌词改编权【2019中国50件典型】(21)内蒙古高院:《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侵犯刘宝平《母亲》剧本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赔50万【2019中国50件典型】(22)江苏高院:苏绣《华清浴妃图》侵犯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改编权,赔22万【2019中国50件典型】(23)杭州中院:微信小程序服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种类型服务,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中国50件典型】(24)河南高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优酷公司发公证的告知函,因无链接地址,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关于通知要件的要求【2019中国50件典型】(25)武汉中院:《后来》碰瓷《后来的我们》,武汉光亚公司诉刘若英等7000万元侵权被驳回,案件受理费391800元【2019中国50件典型】(26)广东高院终审!华多直播“梦幻西游”游戏,赔网易2000万!【2019中国50件典型】(27)未公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拉萨高度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2019中国50件典型】(28)最高法院:“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4)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纠纷案件
【2019中国50件典型】(29)最高法院: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 并非是指对所有客户名单【2019中国50件典型】(30)北京高院:宁财神指称“《龙门镖局》是《武林外传》的升级版” 、《龙门镖局》“完胜”《武林外传》,不是商业诋毁

【IP控控判例汇编(第一集)】: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汇总(商标、不正当竞争、专利)【IP控控判例汇编(第二集)】:其他法院判例【IP控控判例汇编(第三集)】2017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汇编(中国十大+50个典型+各地十大)
【IP控控判例汇编(第四集)】:IP控控2019年判例汇编 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2019年合辑)◆ 方晓红:2019年原创作品合辑(共15篇)
欢迎扫码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