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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IP控控 2024-01-02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一、一审原告大连博迈科技诉讼请求

1.确认博迈公司为专利申请号CN201610439699.0、名称为“一种多种流体周期性定向导流装置”发明专利的权利人;

2.确认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了博迈公司的商业秘密;

3.何克江、麦可公司赔偿博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待评估后再行追加);

4.何克江、麦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大连中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1.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325号之一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裁定理由

一审法院(大连中院):一审法院向博迈公司释明,因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专利权权属以及要求原审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赔偿责任,系针对不同诉讼标的主张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要求博迈公司进一步明确、选择其中一项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进而明确本案的被告。博迈公司坚持认为何克江将其技术秘密披露给其他原审被告,并将其技术秘密以专利申请的形式公开并且得到专利授权,二者具有关联性,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拒绝进行选择、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博迈公司拒绝选择、明确在案件中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博迈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本案中,博迈公司以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以麦可公司申请的专利系其公司技术秘密为由请求确认诉争专利权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而且,上述两诉指向的被告均是具体明确的,并无原审法院所述被告不明确之情形,故原审法院以本案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结合博迈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克江、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克江违反约定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麦可公司,麦可公司明知或应知何克江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博迈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博迈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麦可公司与何克江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克江、麦可公司并未侵害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则博迈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注意到博迈公司曾在原审中申请追加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王季凤、李**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因本案需对涉案专利之权属作出确认,一方面,发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侵害技术秘密之诉的审理结果和救济手段可能对涉案专利发明人地位产生直接否定效果。因此,发明人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原则,发明人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还需指出的是,虽然博迈公司并未申请追加发明人刘**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刘**与王季凤、李**在本案中居于相同的发明人法律地位,原则上亦应参加本案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释明后博迈公司仍拒绝申请追加刘**时,可以依职权通知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庭:朱理、原晓爽、傅蕾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

法定代表人:朱靖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克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辽宁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B2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季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9528日作出的(2018)辽02民初32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博迈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明确,博迈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之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可见,属于不同的案由并不是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因此,尽管本案涉及侵犯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权属的确认之诉,属于不同的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都是由于何克江、麦可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二者具有关联性,在同一案件中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相反,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何克江、麦可公司未作答辩。


博迈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确认博迈公司为专利申请号CN201610439699.0、名称为“一种多种流体周期性定向导流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2.确认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了博迈公司的商业秘密;3.何克江、麦可公司赔偿博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待评估后再行追加);4.何克江、麦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博迈公司成立于2007年,专注于色谱分离、分析仪器研制与生产等经营业务。博迈公司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先后承担多项课题项目,并获得多项科技奖项。20158月至20164月期间,博迈公司先后研制成功多个“多种流体周期性定向导流装置”。博迈公司于2014121日与何克江签署《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及《员工保密协议》,聘用何克江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聘用时间为2014121日至20161231日。2016824日,何克江作为第一发明人,王季凤作为第二发明人,麦可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申报了涉案专利的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7111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后,博迈公司发现麦可公司专利申请内容系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系何克江在博迈公司工作期间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博迈公司所有。何克江违反保密协议约定,在工作期间向麦可公司披露及允许其使用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麦可公司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及披露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二者的行为均侵犯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使博迈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麦可公司、何克江在原审共同辩称:不同意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和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本来属于民事案由规定的两个独立的不同案由,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博迈公司应明确选择一项案由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博迈公司主张何克江在该公司受聘期间向麦可公司披露其技术秘密,麦可公司获取、使用其技术秘密申请了发明专利,二者侵犯了其公司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博迈公司在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主张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责任。虽然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可以产生专利权权属争议,但即使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人员同时侵害技术秘密,因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技术秘密与公开性的专利,属于不同性质的诉讼标的,技术秘密的侵权之诉和专利权权属的确认之诉,二者属于侵害技术秘密和专利权权属两个不同案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被告主体亦不相同,不应在本案中同时进行主张。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向博迈公司释明,因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专利权权属以及要求原审被告承担侵害技术秘密的赔偿责任,系针对不同诉讼标的主张的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主张,要求博迈公司进一步明确、选择其中一项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进而明确本案的被告。博迈公司坚持认为何克江将其技术秘密披露给其他原审被告,并将其技术秘密以专利申请的形式公开并且得到专利授权,二者具有关联性,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在一案中合并审理,拒绝进行选择、明确并变更诉讼请求。博迈公司拒绝选择、明确在案件中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诉讼请求,致使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博迈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48日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博迈公司起诉时列明的被告为何克江、麦可公司。本案经过管辖权异议一审及二审程序,201812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作出(2018)辽民辖终195号终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3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10439699.0,授权公告文本显示专利权人为麦可公司,发明人为:李**、何克江、王季凤、刘**


201956日,博迈公司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2变更为:“确认何克江、麦可公司、王季凤、李**侵犯了博迈公司的商业秘密”;将原诉讼请求3变更为:“何克江、麦可公司、王季凤、李**赔偿博迈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待评估后再行追加)”;将原诉讼请求4变更为:“何克江、麦可公司、王季凤、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博迈公司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季凤、李**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博迈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时,可以通过并列案由将两个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因此,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非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合法理由。本案中,博迈公司以何克江、麦可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以麦可公司申请的专利系其公司技术秘密为由请求确认诉争专利权由其享有,系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诉与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而且,上述两诉指向的被告均是具体明确的,并无原审法院所述被告不明确之情形,故原审法院以本案法律关系及对应的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博迈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如应对博迈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如前所述,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博迈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结合博迈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克江、麦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克江违反约定将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麦可公司,麦可公司明知或应知何克江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博迈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博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博迈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麦可公司与何克江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克江、麦可公司并未侵害博迈公司的技术秘密,则博迈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注意到博迈公司曾在原审中申请追加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王季凤、李**作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因本案需对涉案专利之权属作出确认,一方面,发明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侵害技术秘密之诉的审理结果和救济手段可能对涉案专利发明人地位产生直接否定效果。因此,发明人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原则,发明人可以作为案件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还需指出的是,虽然博迈公司并未申请追加发明人刘**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刘**与王季凤、李**在本案中居于相同的发明人法律地位,原则上亦应参加本案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上述情况,释明后博迈公司仍拒绝申请追加刘**时,可以依职权通知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博迈公司的上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32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宾岳成

书记员  谢思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一)民事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二)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8: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9: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链接:最高法院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9: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链接: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3: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链接: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号。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5: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链接:无(该判决书未公布)。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7:繁殖材料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8: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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