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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N观点|怎样才能让垄断企业重视消费者人身安全

何东闽 金诚同达 2022-03-20

果你是一家汽车公司的CEO,技术总监来到办公室跟你说:“头儿,咱们上个月刚投放市场的那个新车设计上有点问题,如果被追尾的话,油箱很容易爆炸,会造成乘客伤亡。如果在油箱旁边加一块挡板,能够大大降低伤亡几率,成本只要16块钱。”

这时,你该如何回答?

“行啊老李,按你说的办。”

恭喜你,你可能很快就会收到董事会发来的免职通知书。为什么?因为你没有计算公司的成本。连数字都没有计算就做决定,一家现代企业不需要这样拍脑袋的CEO。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马上叫来市场总监,拿到这款车型的市场销售报告,计算出安装挡板需要支付的成本。然后叫来法务总监,咨询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公司需要赔偿的金额。再叫来风控总监,了解汽车发生追尾事故的概率。最后算一笔账:公司制作、安装挡板,和赔偿意外事故,哪个花钱更多?

如果意外赔偿成本更高,那就赶紧生产挡板。如果安装挡板成本更高呢?那就维持原状吧。出事儿了,公司认赔。

这个案例在历史上确有其事,这家汽车公司叫福特。

其实,这事无关道德,这本来就是商业的底层逻辑。这事其实也无关垄断,无论是寡头企业,还是小微企业,都是这么考虑问题的。垄断企业不意味着更没道德,小微企业也不意味着更有道德。只是垄断企业更容易被社会关注,从而放大其道德瑕疵。

如此看来,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完全寄托在企业身上,可能不太现实。原因在于,企业看重的是成本。安全性,只是成本构成中需要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而企业为安全性支付多少成本,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愿意为安全性付出多少代价决定的。

汽车公司增加挡板,更新技术,改变用料,这些都能办到。问题是,这里成本增加一点,那里成本增加一点,汽车的总成本就增加了,售价会相应增加。而消费者是愿意为安全性多花点钱呢?还是为性能或者颜值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选择。

所以在市场上,我们才能看到各种各样不同卖点的车。有的强调性能,有的强调安全,有的强调血统,有的强调尊贵。如果说消费者最看重的是安全性,那沃尔沃销量这么低可就有点说不过去了。更何况,如果汽车市场都是一个统一的安全标准,又有几个人买得起车呢?

所以,这个案例中,如果技术总监换个问法:“头儿,咱们品牌的卖点是性价比,还是安全性?”相信作为CEO的你,不会面临太大的道德压力。

毕竟,追尾这种小概率事件,三个月才发生两次。

所以,重视消费者人身安全这个问题上,想要企业自己做好,消费者需要寄希望于这个安全问题是个大概率事件,大到企业如果不解决就会赔本的程度。


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能管好吗?

企业自己管理不好,消费者往往会呼吁政府部门监管。可是政府部门虽然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但监管效果未必尽如人意,原因有三:

第一,政府部门监管不能超越公权力的边界。以汽车公司为例,其生产的汽车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只是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发生伤亡事故后,公司又按法律规定给予了赔偿。因此,政府部门无权再进行处罚,更不要说“封杀”。如果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法律规定以外的处罚措施,属于对公权力的滥用,动摇的是整个社会的制度基础,这个代价是整个社会所无法接受的。

第二,政府部门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指导企业。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指导,是立足于过往的经验,而不是对未来的判断和预测。但在很多行业,尤其是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完全是新兴事物,根本没有在先样本可供借鉴。政府部门可能连企业的业务流程都不甚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进行指导,无异于让从未经历过战争的人指导前线士兵如何打仗。

第三,在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都缺乏效果或依据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既不能代替企业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也很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过往处理这种难题的方式往往是给企业下达行政指标,但这种方式既没有合法依据,也不科学。行政指标定多少合理呢?零伤亡显然不现实,反而会迫使企业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如果伤亡指标不是零,政府部门恐怕要承担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

至于社会治理和行业自治,面临的困境和政府部门治理差不多。社会监管和行业自治比较常用的两个措施是制定行业标准和企业排名。这两种手段对垄断企业而言作用都不大。

一般而言,垄断企业就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如果行业协会撇开垄断企业自行制定一个标准,恐有闭门造车之嫌。标准定低了,起不到实际效果;标准定高了,消费者恐怕又要抱怨了:汽车这么贵,谁买得起?难道车价不能调控吗?

至于企业排名,有垄断企业的存在,排名对消费者的引导作用可以忽略不计。


谁能管得好?

除了以上几个主体外,实际上还有一个能管的主体——市场,或者说竞争。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市场竞争不会直接导致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系数增加。但是,如果市场上存在竞争,消费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更安全的企业。企业为了赢得消费者,避免被其他企业击败,才会更有动力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看不见的手”之所以能管好,不是因为企业在市场中更加道德,而是因为市场的奖惩机制更加明确,更有效率,而且能够确保改革者本身就是身处市场前线能够听见炮火声的从业者,能够最大限度保证整改措施改在“点儿”上。

回到文章开头的例子。福特虽然是现代汽车工业的代名词,但在汽车市场竞争激烈的局面下,你不可能想象所有的福特汽车都不加那块挡板,或者不做技术改良。否则,消费者会轻易转向其他品牌而抛弃福特。

同时,你也会理解,为什么此前“莆田系”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但竞价排名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豪言“再赢一次”。根本原因在于,搜索引擎这个市场中,目前几乎不存在竞争。

那么问题来了,市场机制运行的前提是存在竞争。如果企业已经形成了垄断状态,竞争已经不存在了,如何能让市场机制重新运作起来呢?对这个问题如何处理,实际上涉及的是一国反垄断法的根本立法宗旨。

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政府应对垄断的终极武器是强行拆分垄断企业,恢复市场竞争。国人比较耳熟能详的是旷日持久的微软公司拆分案,再往前还有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拆分案和AT&T公司拆分案。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因为有强制拆分这一终极武器,并且美国法院和政府曾经实际使用过,美国反垄断法才会对美国的大企业产生巨大的威慑作用。而美国企业应对反垄断法的措施也显得比较市场:市场大鳄不去吞并所有小鱼小虾,而是“放生”一两个,避免自身达到垄断状态。

在反垄断法领域,一直存在着“反垄断状态”与“反垄断行为”之争。所谓“反垄断状态”,是指法律反对企业占有垄断性的市场份额,一旦占有,就会触发反垄断审查。而“反垄断行为”,简单说是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占有垄断份额,但是对某些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禁止。

可以说,美国的反垄断法实践,是既反垄断行为,又反对垄断状态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目前侧重于反垄断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所采纳的立法模式,是仅反垄断行为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仅仅达到垄断状态,而没有采取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政府是不能进行反垄断处罚的。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是保证了市场主体的安全,不必担心做大做强之后就面临被拆分的风险。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反垄断措施是以罚没方式为主,仅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了类似于强制拆分的制度。所谓经营者集中,法律概念比较复杂。简单理解就是几家市场巨头通过各种方式,变成更大的巨头甚至寡头的行为。法律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对于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并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门槛较低,现实中比较容易触发,商务部门很难实现每案必审。而且,如果决定合并的几家企业事先在股权上做做文章,完全可以合理合法地规避经营者集中申报。再加上《反垄断法》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实中出现过一些很著名的企业合并案例,引发社会侧目:这都不需要申报经营者集中?

综上,让企业重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市场竞争是最有效的方法。(当然,重视不等于完全消除事故,其他的方法也做不到,所以我们只比较效果)不过,对垄断企业而言,市场竞争的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消费者们可能出于一时义愤,自发“删除APP”,但在无法找到替代产品的情况下,也只能“拔剑四顾心茫然”,很可能删完之后又不得不重新下载。

为了促进垄断企业更加重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立法者有必要认真考虑是否在现有立法模式下引入“反垄断状态”立法模式,并建立强制拆分制度作为终极武器,对垄断企业的不作为现象产生足够的震慑。

最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而且很可能都是错的。


作者简介

何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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