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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先后去世,大姐被宣告死亡,所留房改房该如何继承分割?

2017-11-02 专业规则创新价值 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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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64

 

父母先后去世,大姐宣告死亡,所留房改房该如何继承分割?

---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案例解析


【关键词】

宣告死亡  第一顺序继承人  房改房  法定继承  遗产


【要点提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属于遗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即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陈某丙


人物关系图:



【案情简介】

陈某、翁某共养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陈某1、次女陈某乙、子陈某甲、三女陈某丙长女陈某1于1993年3月9日走失,走失时为未婚2011年5月4日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1999年,陈某通过房改购房方式取得某房改房涉案房屋一套,产权登记人为陈某。陈某甲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陈某于2006年1月去世,翁某于2001年7月去世,陈某、翁某各自父母均已早于去世。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对父母遗产中动产部分已进行了分割,但对涉案房屋一直未分割,涉案房屋由陈某甲一家长期居住

2008年12月4日,陈某甲发生工伤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等,一直在住院治疗。2009年7月29日,陈某甲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护理等级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09年8月1日,陈某甲因身体原因退出原工作岗位,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及护理费,至2014年4月,月领取金额为四千余元。陈某甲每月另有房屋租金收入2000元。2013年11月5日,陈某甲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陈某甲丧失劳动能力,其妻辞去工作全心对其护理,其女尚未成年,陈某甲一家全依靠其工伤保险待遇维持生活,故陈某甲希望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时可以对其予以照顾。三人对继承事宜发生争议,陈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涉案房改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其中陈某甲因无劳动能力要求分得房屋50%的份额,陈某乙、陈某丙各分得房屋的25%的份额 


【法院判决】

一、涉案房屋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同继承,其中陈某甲享有十分之四份额、陈某乙享有十分之三份额、陈某丙享有十分之三份额;

二、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一、父母先后去世,大姐宣告死亡,所留房改房法院为何未判决继承人平均继承分割

首先,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陈某甲因工伤致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目前一直住院治疗,由妻子谢某对其全职护理。综合考虑原告自原单位领取的工资、补贴及原告家庭的实际开支,法院认为陈某甲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条件。

其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法院考虑被继承人陈某、翁某在世时一直与陈某甲共同生活,陈某甲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认为符合继承法规定可以多分的条件

因此,涉案房产份额应由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共同继承,法院根据上述因素酌定陈某甲享有十分之四份额,陈某乙、陈某丙各享有十分之三份额是适宜的


二、以案释法之法律小常识:何为法定继承,何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何为宣告死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属于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汽车、家具、古玩字画,也包括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等。确定遗产范围时要注意:1.夫妻一方死亡的,先做夫妻财产分割;一半属于配偶,一半属于遗产。2.租用的公房或者他人的财产不属于遗产。3.死亡后得到的抚恤金、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财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即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其中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的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同子女。

没有出生的胎儿,要保留继承份额。继承人子女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为继承自己父母应当继承的份额。死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主父母、兄弟姐妹。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本案中,父亲陈某及母亲翁某均去世,且各自父母均已早于二人去世,陈某1也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故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三人成为其双亲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1)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利平等。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1)下落不明满4年;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3)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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