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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研究 ▎疫情下,公司法律事务相关问题解答

华商公司委 华商律师 2023-08-25







在设立公司阶段,工商部门尚未签发营业执照,因疫情及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发起人或股东不想再设立公司,所投入的资金是否还可以抽回?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同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公司在工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取得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后才成为市场主体,拥有独立法律人格,故股东及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缴纳的资金只有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才开始为公司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资金投入后还能抽出,对于设立中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不得随意动用,否则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应如何进行?

答: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属于公司事务的具体执行,应由公司执行机构负责。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在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不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法》第四十条对于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规定了明确的顺位:(1)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者被确诊就诊,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如副董事长受疫情影响也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荐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2)在疫情集中的区域,如董事会全体(包括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者被确诊住院、留观,无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责。(3)在公司董事会(含执行董事)及监事会(含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或者因确诊住院、留观,均无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于上述机构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职责,建议保留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者街道办、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以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而不是主观不履行职责。如果确实无法召开的,建议提前向各股东送达延期召开的通知,于疫情结束后再行召开。对于公司机构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的,属于相关主体对于其勤勉义务的违反,股东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十分之一以上的,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相关主体违反其勤勉义务,诉请法院判决令其履行相应的职责。


疫情期间,无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形式及地点召开股东会,该如何处理?

答: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无法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应首先确认公司章程是否对会议召开形式及地点进行相关约定,如公司章程约定了会议召开形式除了现场会议形式外,还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则可以依照章程约定的形式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召开的具体形式及会议流程,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提前通知各股东,建议要求各股东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出具通知回执。建议在股东会会议文件中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对会议召开形式无异议。会议召开时,建议做好录音录制工作,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股东签字,也可以委托律师见证股东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尽快向各股东送达延期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于疫情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召开股东会。此外,根据《公司法》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疫情突发,自然人股东因患肺炎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继承人有数人时,是各自取得股东资格还是数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股东资格?如因股权继承导致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人数的上限,股权该如何行使?

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公司章程如无特别规定,受疫情影响,自然人股东因患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一旦继承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继承了股东资格,则该继受股东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股东的全部权利。因疫情突发,自然人股东因患肺炎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未就股权继承作遗嘱或遗赠等处理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个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情况,多个继承人是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各自取得股东资格还是多个继承人作为一个整体取得一个股东资格,数个股东的股权又该如何行使,《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公司法》及《继承法》的原理,如果多个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均取得股东资格,股东人数并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50名股东的上限,并未违法法律的规定,公司应将数位继承人同时列为公司股东,并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反之,如果超过了50人的上限,各继承人事实上形成了一个“继承人共同体”,在法律上只是一个完整的股权,股东身份也只有一个,数个继承人可以推选一个股东代表,代表继承人共同体统一行使股东权利。当然,也可以让其他股东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将继承的股权转换为股权对价款在数个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当前的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对公司当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有何影响?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在全国爆发后,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爆发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不能预见的,甚至对专业的医生来说也是不能预见的。同时,时至今日,尚未有特效药对冠状病毒,也没有特别的方法能够彻底阻断病毒的传播,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再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可以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引发法律效果为:(1)可构成民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可构成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疫情能构成不可抗力,公司也不能当然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责,应对公司当前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梳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事人需要结合疫情与合同履行实际情况来判断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疫情为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直接原因,方能主张免责或者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不构成合同履行的实质障碍或者疫情发生在当事人未能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后的,不能据此免除责任。


针对疫情对公司当前正在履行合同的影响,公司如何才能有效降低合同履约风险?

答:建议企业结合疫情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对于法律上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客观履行不能的合同,保留相关证据,及时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止损,避免合同各方损失扩大;对于虽不存在履行障碍,但因疫情影响导致如果继续履行结果明显不公的,可以与对方积极沟通,争取采取协商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共克时艰,也可以诉诸法律救济途径,请求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如何维权?

(1)关注法院、仲裁机构的动态,保持有效沟通,合理安排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受疫情影响,很多法院陆续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对庭审时间进行了调整,立案、诉讼服务等暂停现场办公,深圳国际仲裁院也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及相关事项的温馨提示》及补充通知等文件,也暂停了现场办公,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当事人可关注相关法院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通知,并和法院、仲裁委保持有效沟通,跟进案件,合理安排诉讼、仲裁等活动。(2)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各类维权活动,要遵守法院、仲裁机构等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佩带口罩、信息登记和接受体温检测等。(3)开展诉讼、仲裁等维权活动前,全面评估疫情影响下的各类案件风险,重点关注各类权利的行使期限、诉讼时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综合评估诉讼风险后,合理安排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制定案件实施计划。(4)公司应全面清查享有的债权是否到期。对于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的案件,因受疫情影响,如不能及时向法院起诉立案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催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具体可以通过邮政EMS快件、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通知,并保留好相应的通知证据,以此中断诉讼(仲裁)时效。(5)关注在疫情期间,相关部门关于劳动者待遇、保险的规定,以指引正确处理劳动关系,避免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使公司遭受损失。


疫情发生以来,部分行业和领域受到较大冲击,很多企业陷入困境,困境企业应如何突围?

答:(1)密切关注中央和地方发布的利企措施,积极争取享受优惠政策。央行、财政部等多部门均发文明确加强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以及对部分企业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优化政府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5方面共20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度过难关。(2)善于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为困境中的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利其突围、再生、继续发展的法律路径,具有促进困境企业突围、再生的制度价值。(3)善于运用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其中债转股将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对企业的股权,降低企业负债,缓解债务清偿的危机,取得有利经营条件,帮助企业摆脱破产境地以获重生,也有可能减少债权人损失。(4)针对现金流不足的问题,公司通过增资来缓解。除了争取银行的贷款优惠政策外,公司自身可以通过增资方式缓解公司现金流难题,包括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向股东募集资金增资、向股东以外的主体募集资金增资。公司可以以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或者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如公积金已用于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在公司当前有可供分配的税后盈余,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不予分配而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携力渡过疫情难关;向股东募集资金增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募集资金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向股东以外的主体募集资金增资,无税费负担,既可以充盈公司的资本金,还可以为公司注入新鲜血液。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再加上疫情的全面爆发,很多中小企业遭受重创,创业者更是举步维艰,股东投资或者加入有限责任公司后,在公司并未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退出公司?



答:(1)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且不受任何限制。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个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需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条件,即(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3)解散公司实现退出。当公司发生法定解散或者约定解散事由时,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公司注销后即归于消灭,股东当然退出公司。(4)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有效通知债权人,并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当前疫情给我国带来重创,使得很多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但资产仍大于负债,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已完成实缴出资的义务的前提下,股东无意继续经营,是否可以直接人去楼空,放任不管?



答:当前疫情已严重影响部分企业的健康运行,有些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但尚未满足破产原因,若想自行平稳退出市场,公司可以通过非破产清算中的自行清算,安全平稳的退出市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第一、二种情形,即依据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解散,启动自行清算的程序,进而通过成立清算组、通知或公告债权、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制定并实施清算方案、申请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安全平稳退出市场。作为公司的股东,不仅负有向公司全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还负有依法清算的责任。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20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概言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华商公司运营与治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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