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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宗旨理论及其对公司型社会企业治理的启示

M. Blanc, et al. 黄琦宇
2024-08-23

琦宇荐读第47期



马蒂厄·布兰克(Mathieu Blanc)

作者简介:瑞士Kasser Schloss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让-吕克·切诺(Jean-Luc Chenaux)

作者简介:瑞士Kellerhals Carrard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瑞士洛桑大学法学院商法副教授。


埃德加·菲利平(Edgar Philippin)

作者简介:瑞士Kellerhals Carrard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瑞士洛桑大学法学院商法教授。


企业宗旨理论

及其对公司型社会企业治理的启示*


*注:文章标题有改动,原标题为“企业宗旨:董事会如何实现包容的公司治理制度”。


一、企业和资本主义充满挑战的时代

 

自21世纪00年代以来,最迟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被视为进步工具以及股东和投资者利润中心的(大)公司——以及更广泛而言的资本主义——一直面临着信任危机和批评浪潮。近年来,几起重大丑闻,如大众汽车(Volkswagen)的藐视环境测试、线卡(Wirecard)的金融欺诈或阿奇戈斯(Archegos)或格林希尔(Greensill)的崩溃,为受到强烈批评的非法和不道德的不当行为提供了更多例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和不同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商业的信心越来越丧失,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更广泛地说,在所有工业化国家。例如,在瑞士,一些批评商业行为的热门倡议获得了很高的选票,这表明部分民众失去了对商业的信任。


除了与高管薪酬过高或商业短期主义相关的常见批评外,气候变化、不平等和新技术等原因带来的众多挑战也为商业和企业的未来提出了许多问题。

 

与此同时,社区和人们对公司的依赖以及它们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从未如此重要。正如牛津大学的科林·梅耶尔(Colin Mayer)教授所总结的那样,“公司是财富的创造者,是就业的来源,是新技术的提供者,是我们需求的提供者,是我们欲望的满足者,也是达到我们目的的手段。[...]它是世界各国经济繁荣和增长的源泉。与此同时,它是不平等、匮乏和环境退化的根源,而且问题越来越严重。”


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Klaus Schwab)在2019年表示,我们这个时代的决定性问题是:“我们想要什么样的资本主义?”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转化为以下问题:公司在我们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利润在我们社会中身处什么位置?


显然,这个问题及其可能的答案既有公共(公法)方面,也有私人(私法)方面。在这方面,即使在过去20年中对公司的不信任剧增,监管机构和政治领导人在应对上述挑战方面面临的困难以及同时对政治实体失去信心(例如,由于选举计算)导致一些学者、经济学家和媒体认为,公司和商业领袖可能比公共行动更适合行动起来为整个社会提供解决方案。特别是,当涉及到有关大公司的全球性问题时,监管机构实施的“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此外,我们认为,为了长期创造价值,公司治理机制的改善和企业内部权力动态的改变,是企业为利益相关者着想的适当手段。


最后,这一观点显然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日益增长的期望,包括股东、员工、经理、客户、债权人、供应商以及这些公司经营所在的社区。正如《经济学人》所观察到的那样,“越来越多的(也许是大多数)公民希望企业更令人喜爱,在国内投资更多,缴纳更高的税收,支付更高的工资,雇用更多的人......”因此,正如特拉华州前首席大法官小里奥·斯特林(Leo E. Strine, Jr.)曾经写道的那样,现在可能是“所有具有社会重要性的商业实体——不仅是上市公司,还有大型私营公司和资金管理公司——必须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使用其权力的时候了。”


最迟自2018年以来,发生了重大转变,围绕企业宗旨的新理论及其对立法者、经济学家、法律从业者和董事会的影响进行了大量辩论和研究。新冠疫情进一步加速了向企业社会责任的转变,特别是将疫情的经济影响降至最低。


我们认为,尽管愤世嫉俗的观点认为这种新方法不会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处境,甚至可能伤害他们,但(1)在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参与后,董事会对“企业宗旨”的界定和实施,以及(2)所有大公司的董事和经理都应该考虑的问题,即公司的营利方式及其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都是恢复大众对商业的信任和使企业做其最了解事情——为客户创新和设计新的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正确工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首先总结这场辩论的起源,然后再描述最近的事态发展(第2节)。然后,我们将提出对股东福利和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理论的主要批评(第3节),以讨论这场辩论的局限性,对利润的错误拒斥,以及企业宗旨思想提出的新方法(第4节)。最后,在总结(第6节)之前,我们将分析和描述企业宗旨的含义及董事会的实施过程(第5节)。

 

二、永无止境的辩论:

公司中谁的利益应优先


在公司法学术研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当然是公司中谁的利益应优先,或者公司的目的是什么?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任何公司治理模式的两大问题之一,与控制和决策问题并列。


值得注意的是,自第一批有历史意义的公司成立以来,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给出的答案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起源与演变

  

最初,公司是为了发展和实现公共目的而创建的。在公司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慈善、教育或教会公司比具有“商业目的”的公司更常见。成立于1600年代初期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说明了公司历史上的公私合作。其章程的序言明确提到,该公司应“促进荷兰合众国的利益和福祉,以及有关国家所有居民的利益”,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削弱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海外的地位。

 

然后营利性公司发展起来,特别是在美国。1837年,康涅狄格州颁布了最早的公司法之一,并要求在章程中描述允许“从事和开展任何类型的制造、机械、采矿、采石或任何其他合法业务”的公司目标。1874 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新法案,将公司分为三类:宗教公司(免征财产税)、营利性公司(需纳税)和非营利性公司(免税)

 

当时,商业公司通常受到管理层的影响和控制。根据法律学者的说法,“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rporation)在十九世纪后期造就了美国的经济成功。这种模式侧重于经理的职责,包括寻找投资者。“这种安排的背后是一种'默契的社会共识',即企业发展优先于企业利润”,即使股东显然期望分红。因此,公司拥有明确的管理权力,而授予股东的权力很少。

  

在20世纪30年代,两位著名的公司法学者阿道夫·伯尔(Adolph Berle)和梅里克·多德(Merrick Dodd)教授发生了争吵。简而言之,阿道夫·伯尔认为,“授予公司或公司管理层或公司内任何团体的所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只有在所有股东的利益出现时,才可为全体股东的可批准利益而行使。”相反,梅里克·多德支持“将商业公司视为具有社会服务和营利功能的经济机构的观点”。在他看来,除了有利于股东的盈利能力外,企业宗旨还包括为员工创造稳定的就业机会,为客户生产更优质的产品,并尽可能为整个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然而,如果将阿道夫·伯尔视为“股东至上的盲目拥护者”,那就太过简化了。事实上,他是对公司经理是否擅长保护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一点持怀疑态度。

 

此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大型机构投资者对股票的集中所有权大(concentrated ownership)幅增加,个人投资者对股票的分散所有权(disaggregated ownership)逐渐被前者取代,而后者给了公司董事和经理很大的自由。这种转变“造就了一类只关注股东价值的股东”。

 

由于这种现象,加上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这增加了公司实现短期利润的压力,从而导致股东至上主义(shareholder primacy doctrine)和财富最大化模式得到了发展。股东至上主义的核心原则通常归功于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他写道:“公司高管是企业所有者的雇员。他对雇主负有直接责任。这种责任是按照雇主的愿望开展业务,这通常是在遵守社会基本规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赚钱[...]只要他的行为符合他的'社会责任',就会减少股东的回报,他就是在花股东的钱。”值得一提的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1776年就已经表达了类似的概念,他说:“然而,这些公司的董事作为管理者,是在管理别人的钱,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钱,不能指望他们应该像私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经常关注自己的钱一样,以同样的焦虑警惕来照管它。


1976年,迈克尔·詹森(Michael Jensen)和威廉·梅克林(William Meckling)合著了《公司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一文,该文章阐述了基于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的公司理论。该理论证明股东价值最大化(shareholder value maximization)是管理股东和经理之间代理关系的最有效工具,尤其是在所有权分散的公司中。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与美国或英国的情况相反,欧洲(特别是法国、德国或瑞士)的大量上市公司由一个股东或大股东控制。然而,使用代理理论对公司治理动态的分析在学术界曾经是(现在仍然是)家常便饭,即使它不能最好地适应有效的所有权结构。

 

在200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文章中,亨利·汉斯曼(Henry Hansmann)教授和雷尼尔·克拉克曼(Reinier Kraakman)教授宣称,股东至上主义战胜了其他公司理论,例如利益相关者治理方法。对他们来说,主要司法管辖区的学术界、商界和政界精英之间存在着一种“共识”,即“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应该掌握在股东阶层手中;公司的经理应承担为股东的利益管理公司的义务;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客户,应通过合同和监管手段保护其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共识在当时确实存在,但这种分析很快就会受到挑战,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观察到这一点。

 

(二)最新动态

 

2008年,随着次贷危机的到来,关注点开始向利益相关者治理(stakeholder governance)明显转变。对于许多法律和经济学学者来说,公司参与的经济活动是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独立于其对社区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因此,一些机构、经济参与者和立法者在美国和欧洲促进并嵌入了利益相关者治理:

  

• 自2012年以来,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BlackRock)董事长拉里·芬克(Larry Fink)每年都会向重要的首席执行官们发送一封信。这些信件的内容多年来一直在变化,但始终系统性地关注长期的可持续回报。2018年,他在一封题为《使命感》(A Sense of Purpose)的信中写道:“社会要求公共和私营公司为社会目的服务。为了长期繁荣发展,每家公司不仅要实现财务业绩,还要展示它如何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在2022年致首席执行官们的信中,拉里·芬克再次强调了企业宗旨的重要性,并指出“将企业宗旨置于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基础之上对于长期成功至关重要。

 

• 2002年出版的《瑞士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守则》(Swiss Code of Best Practice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SCBP)第一版将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指导原则,而2014年的修订版则强调“可持续企业成功这一概念是明智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指路明灯”。修订后的《瑞士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守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治理包括旨在维护可持续公司利益的所有原则。”在这方面,董事会在确定战略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一般方式和方法时,“应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指导”。

 

• 2016年,世界经济论坛国际商业理事会(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uncil of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邀请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制定指导方针,以促进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伙伴关系,并实现可持续的长期投资和增长。这份名为《新范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隐性公司治理伙伴关系以实现可持续长期投资和增长的路线图》的文件获得一致批准并提交,以供企业、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公司从2017年1月开始遵守。该分析明确拒绝监管,并建议“通过最了解各自关注点的公司和投资者进行私人订购”。

 

• 2018年,《英国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版强调,公司不是孤立存在的,成功和可持续的企业需要“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和维持成功的关系”,并“对股东和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做出回应”。在此框架内,《英国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会应“确定公司的宗旨、价值观和战略,并确信这些使命、价值观和战略与公司文化是一致的。”

 

• 2019年初,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了《企业转型和转型行动计划》(Plan d’Action pour la Croissance et la Transformation des Entreprises, PACTE)。根据该计划,对立法进行了修改,以便在公司的战略和活动中考虑社会和环境问题。特别是,《法国民法典》第1833条已经修订,规定公司应根据其社会利益进行管理,同时考虑到其活动的社会和环境利害关系。


• 2019年8月,由美国领先企业有影响力的首席执行官们组成的协会“商业圆桌会议”(Business Roundtable, BRT)发表了一份集体声明,宣传支持“为所有美国人服务的经济”的企业宗旨,并强调任何公司都有“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承诺”。

 

• 世界经济论坛2020年企业宗旨声明(2020年达沃斯宣言)解释说:“企业宗旨是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共享和持续的价值创造。在创造这种价值的过程中,公司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还要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服务,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当地社区和整个社会。在这个框架内,“公司不仅仅是一个创造财富的经济单位。[...].衡量绩效不仅要看对股东的回报,还要看它如何实现其环境、社会和良好治理目标。”

 

因此,至少自2018年以来,利益相关者治理趋势已经变得清晰、强劲且不断增长。正如小里奥·斯特林所观察到的那样,“当成为再分配赢家的商业精英的代表表示他们的认可时[...]我们的公司治理体系被打破了,这不是某件事的开始,而是濒临高潮的信号。在建制派被推翻之前,其更明智、更开明的领导人经常大声疾呼,推动重新平衡,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现有秩序,并改善引起广泛不满的条件。”


最后,许多评论者认为,随着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困境和新观点,企业应该利用这一势头认识到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以及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可持续商业的必要条件。

 

三、对股东财富最大化

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的批评


正如我们之前提到的,多年来,支持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学者和促进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学者之间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为支持股东价值而常常提及的核心论点现在受到许多法律和经济学者的严厉批评。然而,一些有影响力的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的方法要么是一种幻想,要么对利益相关者构成风险。因此,他们要求通过政策制定来采取公共/政治行动,或者仍然促进经典模式的优势之处。例如,在瑞士,大多数法律学者仍然遵循开明的股东价值原则(principles of enlightened shareholder value),根据该原则,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密切关注公司运营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因为这将最大限度地提高股东的长期价值。因此,根据这一理论,利益相关者的任何积极结果最终都将是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衍生结果。

 

(一)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型

 

简言之,在股东财富最大化学说下,股东被描述为公司的“所有者”或至少是“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而董事则被视为“股东的代理人”,他们有责任“为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我们将简要讨论这些论点。

 

虽然经常使用所有权的类比来说明股东的立场,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为任何分析都创造了一个错误的前提。

 

事实上,股东对公司或其资产没有任何所有权,但拥有代表他们对公司贡献的股份。这种分析与公司最广泛的经济和法律理论是一致的,该理论将公司定义为合同的纽带(nexus of contracts)。在这种模式下,“有人拥有这些因素中的每一个,但没有人拥有关系本身。”事实上,与股东类似,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做出了贡献:员工和经理投入时间,客户购买产品,社区为经济提供框架性条件。

 

另一个经常被引用来支持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型的论点是,股东是公司唯一的“剩余索取权人”(residual claimants)或“剩余风险承担者”(residual risk bearers)。根据这一意见,所有利益相关者都会有给予一些保护的固定合同,而对股东来讲并非如此,因为他们承担了商业风险。这种说法是值得怀疑的。

 

首先,只有当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股东才能被视为“剩余索取权人”。正如斯托特(Stout)所强调的那样,“如果公司没有破产,那么认为其股东在某种程度上对在公司明确的合同义务得到履行后所余一切拥有请求权(更不用说实际期望获得),这是严重的误导。”事实上,盈利的公司可以分红,而不管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情况如何。此外,其他群体,如债务人甚至员工,也有资格成为剩余索取权人,因为他们容易受到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因此,没有理由认为股东是唯一不会受到合同充分保护的请求权人。

 

代理理论(以及相关成本)无疑是被引用最多的经济理论,可以证明公司治理法规和股东对管理层的权利的增加是合理的。从本质上讲,在这种模式下,股东被视为委托人,他们聘请董事作为代理人。

 

如果这一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特别是在封闭式公司的模型中,那么其前提不适用于大型公司或上市公司。首先,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两个独立机构,其义务和职责源自法律。此外,董事不是由委托人雇用的,而是与公司本身有合同关系。即使股东拥有罢免董事的法定权力,但对于所有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这实际上也是很难实现的。此外,管理层及其首席执行官的任命仍是董事的职责。


因此,将董事会成员仅仅视为股东的代理人是说不通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原则最终可能会对投资者本身造成不利影响。换言之,仅仅关注股东价值“短期内可能从个体层面伤害股东,长期内可能从整体层面伤害股东”。例如,季度业绩发布带来的压力导致许多公司的董事会限制了对研发的投资。事实证明,这项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适得其反,对股东不利。最新的例子之一是波音公司,它采用了以股东为中心的原则,而不是工程驱动的决策和长期战略,这至少是波音737 Max危机的原因之一。

 

(二)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型

 

最近从股东价值的转变以及商界领袖支持所谓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的众多声明(特别是 2019年商业圆桌会议的声明)引起了各种批评。

 

这些批评显然是股东至上倡导者以及其他学者编写的几份出版物的对象,这些学者认为商界领袖的这些呼吁会偏离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有效解决方案,特别是政策制定者的有效行动。

 

最经常出现的批评之一与该理论造成的利益混淆以及利益相关者主义(stakeholderism)分配给企业领导者的“艰巨任务”(Herculean task)有关。事实上,利益相关者治理原则要求董事会权衡和平衡独立利益相关者的多个自主利益。但是,让“几位主人”或负责人履责会使董事感到困惑,并削弱管理层对股东的问责制。正如代表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的美国机构投资者委员会(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对2019年商业圆桌会议声明的回应所指出的那样,“对每个人都负责意味着对任何人都不负责。”

 

关于这种批评,一些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赋予了董事会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董事会希望支持的利益相关者类别方面。此外,卢西安·贝丘克(Lucian Bechuk)和罗伯托·塔拉里塔(Roberto Tallarita)认为,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和商界领袖为利益相关者所做的声明旨在赋予管理层更多权力,使他们免受股东的影响。


在这方面,有学者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通常无权提出强制执行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义务的请求,因此董事的问责制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有效执行至少是值得怀疑的。

 

最后,几位作者指出,管理层和董事会没有动力有效地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事实上,董事会成员只能由股东任命(除了在适用共同决定的法律制度中,例如德国),如果他们更喜欢员工或供应商而不是股东,他们将把“连任置于危险境地”。

 

四、利润和股东VS利益相关者:

一场虚假的辩论?

 

如前所述,公司面临着公众对其失去信心的问题。显然,公众舆论对资本主义的失望源于各种原因。然而,“越来越明显的是,对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执着信念[...]作为指导公司战略和衡量公司绩效的唯一合法依据,直接导致了这种道德漂移。”

 

类似的分析导致立法者(包括通过瑞士的民众倡议)采取了几项措施来限制管理层薪酬机制(例如,禁止使用金色降落伞等)。更广泛地说,对利润驱动的公司提出了一些批评。

 

我们认为,多重原因使得拒绝将“利润”作为公司的组成部分是有缺陷的。

 

首先,至少在所有西方法律制度下,人们普遍认为,公司应该实现收入并试图获得利润。成功的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使公司能够雇用员工并支付薪水,开发新的想法和产品,以及纳税。此外,利润对于奖励投资者的信心以及通过股息分配、养老基金或教育活动进行融资也至关重要。

 

其次,更重要的是,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传统辩论依赖于相互竞争和不可调和的利益:一方面是股东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是利益相关者的福利。这种传统方法可能被视为“分蛋糕”:固定大小的蛋糕代表公司的价值(即财务价值和社会价值),增加一个成员份额的唯一方法是以不同的方式分配它,从而减少其他人的份额。

 

正如英国科学院在其关于“公司的未来”计划的最终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这是一场毫无意义的辩论。“问题不在于是否促进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在于如何通过有利可图地解决人类和地球的问题来做到这一点。”

 

事实上,企业宗旨的概念应该导致避免利润驱动型公司社会责任型公司之间的辩论,而是促进利润驱动型公司社会责任型公司。

 

亚历克斯·埃德曼斯(Alex Edmans)教授在他的著作《做大蛋糕:伟大的公司如何同时实现宗旨和利润》(Grow the Pie. How Great Companies Deliver Both Purpose and Profit),认为蛋糕是可以做大的,并鼓励培养”蛋糕做大心态“,而不是”蛋糕切分心态”。这意味着投资者不必从利益相关者那里拿走什么,利益相关者也不需要保护自己免受投资者的侵害。负责任的商业方法不是以不同的方式切分蛋糕(例如,牺牲利润来增加工资或减少气候变化的影响),而是通过自身业务的创新和卓越来做大蛋糕。这个概念——包括盈利能力作为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不再是最终目标,而是作为创造价值的副产品而产生的。”


从实际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幼稚的理论吗?事实并非如此。各种分析令人信服地得出结论,在管理层致力于公司长期成功的公司中,它会在员工、社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信任,足以鼓励他们投入时间并在公司进行重要投资。换言之,更具包容性的公司治理制度是吸引和留住重要投资以及内部和外部对公司成功贡献的关键。此外,最近的几项调查表明,与其他“标准基金”相比,面对新冠疫情相关的财务影响,ESG基金似乎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和弹性。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美银美林集团(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对ESG问题的关注“可能有助于避免90%的破产”,同时“'好'公司享有较低的资本成本”。


研究并未最终表明ESG策略会系统地优于传统策略。此外,对评级机构来说,难以有效衡量ESG绩效(与可以明确衡量的股东价值相反)并确定适用标准。话虽如此,研究表明,投资者对高ESG公司表现得更有耐心,因此,如果一家公司的ESG表现(基于几个ESG标准,其重要性可以再次讨论)卓越,则投资者不太可能出售其在收益疲软的公司中的股票。此外,一些投资者似乎准备对率先解决气候变化和相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公司给予大幅溢价。里维安汽车公司(Rivian Automotive Inc.)于2021年11月进行的首次公开募股最近证明了这一现象。这家电动皮卡制造商的股价在发行后的第二天上涨了29%,导致企业估值超过860亿美元。

 

此外,研究还显示,当公司选择并实施一些他们具有更大影响力的特定ESG方面时(而不是解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问题或同时处理所有ESG方面),效率和盈利能力会更高。例如,2019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根据大约 50万份关于员工对雇主看法的调查反馈得出结论,“宗旨明确、清晰度高的公司具有系统性地更高的预期财务和股票市场表现,即使在控制了当前业绩之后,这种关系是由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而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小时工或委托工的看法驱动的。”

 

五、“新”企业宗旨理论

 

(一)概念

  

在本节中,我们将定义新的企业宗旨理论的核心标准。

 

为使本文清楚起见,首先有必要将“企业宗旨”(corporate purpose)的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分开来,例如(法定)“企业目标”(corporate objects)或“企业使命和价值观”(corporate missions and values)。然后,我们将列出学者、从业者和特殊利益集团提出的几个定义,然后引用一些大型知名公司设定的宗旨声明示例。最后,我们将概述我们选择的标准,作为理解良好公司治理的企业宗旨的范围和利益的工具。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个概念还具有商业和道德意义,而不仅限于法律范畴(与公司章程中的目的条款不同)。然而,正如我们将在下面讨论的那样,由于ESG方面对所有公司的重要性和相关风险的不断增加,董事会有责任分析公司如何实现其使命,并领导实现有宗旨的活动。

 

1、与其他理念和概念的区别

 

在本文的范围内,“企业宗旨”应理解为公司的“存在理由”(raison d’être),涉及公司在社会中的作用。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本文不讨论公司的经济目的或“最终目的”(Endzweck)问题,该问题仅涉及商业和营利性公司。

 

然后,企业宗旨的概念应与公司的“目的”或“目标”(例如,冰淇淋的生产和分销、汽车制造等)区分开来,后者由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章程中(稍后修订)确定。这类条款失去了很多重要性,特别是在美国,它们通常被起草为宽松的样板条款,而越权原则已经黯然失色。在其他国家,如瑞士或德国,目的条款仍应定义公司的活动,并可能限制管理层进入任何新业务线的可能性。除了对商业活动的描述外,值得注意的是,像雀巢公司这样的大型营利性公司在其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中插入了一句话,规定“雀巢在追求其商业目的时,应以长期、可持续的价值创造为目标。”

 

公司章程中目的条款的含糊不清或不精确和/或其在一些国家的有限公共性质可能导致公司通过发展公司品牌和传达价值观来营销产品。正如伊丽莎白·波尔曼(Elizabeth Pollman)教授所说,“当然,品牌商品的无形方面以及它们为公司创造的联系和期望与章程中正式的法律宗旨声明不同。它们不会限制公司的活动或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治理承诺。它们的价值取决于公司经理和员工的持续行动和贡献。”

 

最后,企业宗旨和“使命声明”(mission statements)经常被混为一谈,即使它们有明显的相关性。当企业宗旨提供公司存在的理由时,使命声明将描述公司做什么以及为谁服务。无论如何,我们认为,使命的界定和实现这些使命的方式是确定明确目的活动所必需的。事实上,正如著名的“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在1973年所概述的那样,“企业并非由其名称、规章制度或公司章程来定义,而是由使命定义。企业只有清晰界定了使命和宗旨,才能制定明确和现实的企业目标。”

 

2、定义

 

企业宗旨是目前“公司治理领域最热门的话题”。然而,其定义在经济或法律文献中尚未确定。此外,经济学者、法律从业者或其他特殊利益集团对同一标准并不同样重视。

 

在关于这个主题的众多出版物、备忘录和报告中,我们将在这里提到几个互补的定义:

 

亚历克斯·埃德曼斯(Alex Edmans)教授认为,宗旨是“企业存在的原因——它为谁服务,它存在的原因以及它在世界上所扮演的角色。”

 

科林·梅耶尔(Colin Mayer)教授认为,宗旨的实现是“公司存在的原因”。然后,宗旨被确立为“一个最终目标,而不是实现其他事物的中间目标”。在此基础上,他认为“行善得福”(doing well by doing good)是“一个危险的概念,因为它表明慈善事业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才有价值。”

 

贝亚特·舍菲耶尔(Beate Sjåfjell)教授认为,企业宗旨可以从规范的角度来概括,“即尽可能为社会的总体目标做出贡献(至少在总体上不会与它们背道而驰)的方式履行其作为我们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职能。

 

– 2015年,哈佛大学教授丽贝卡·亨德森(Rebecca Henderson)和埃里克·范登斯蒂恩(Eric Van den Steen)将宗旨定义为“超越利润最大化的公司具体目标或任务”。丽贝卡·亨德森在最近一本旨在重新构想资本主义的书中补充说,有宗旨的公司(就此处考虑之意义而言)“拥抱超越利润最大化的亲社会宗旨,并为自然和社会系统的健康负责。”

 

– 在2020年的Wachtell Lipton Rosen Katz备忘录中,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威廉·萨维特(William Savitt)和卡雷莎·凯恩(Karessa Cain)大致阐述了企业宗旨如下:“企业宗旨是开展合法、合乎道德、有利可图和可持续的业务,以便长期创造价值,这需要考虑对其成功至关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和社区),由公司和董事会根据其商业判断和定期与股东接触确定,股东是支持公司追求这一使命的重要伙伴。”

 

– 根据审计公司德勤(Deloitte)的说法,企业宗旨是指“公司在社会中的既定角色,与长期价值相关,以及公司如何在其经营所在的社区中履行该角色。这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其涉及积极参与社会的广泛社会倡议(在某些情况下是政治倡议),并回答了'公司为什么要开展业务,以及它将如何保持业务并保持相关性'的问题。”根据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Coopers)的说法,“一家公司的宗旨通常被表达为它经营的原因,但远不止于此。公司的宗旨,以及信息传递和活动,需要与整体商业战略保持一致,即公司将如何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回报。”

 

英国学院未来公司计划将企业宗旨定义为:“通过为人类和地球解决问题而营利,而不是通过给人类和地球制造问题而营利。”

 

– 在几篇与企业宗旨相关的文章中, 麦肯锡(McKinsey)特意写道:“这不仅仅是一个使命声明,这是宗旨。宗旨回答了这个问题,“如果你的公司消失了,世界会失去什么?它定义了一家公司存在的核心原因及其对世界的积极影响。成功的公司被宗旨所驱动,为之奋进到更高层次,并因此而取得更多成就。”

 

3、宗旨声明示例

 

大多数大公司都采用了宗旨声明,用一两句话解释公司的目标或立场。虽然其中一些声明可以被视为“口号”而不是有效的商业准则,但重要的是要强调,该声明并不是企业宗旨的唯一定义要素,因为该声明通常是在一份名为《宗旨和价值观》或《使命和宗旨声明》的文件中制定和详细说明的,其中列出了公司的使命、价值观和文化。

 

在我们可以审视的所有宗旨声明中观察到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陈述或描述了公司为第三方所做之事或计划承担之责,即其“存在的理由”(raison d’être):

 

– 在2021年版的《雀巢目的和价值观》文件中,瑞士公司雀巢(Nestlé)将以下宗旨声明为:“解锁食品的力量,提高当今和子孙后代每个人的生活质量。”

– 玩乐材料制造商乐高(LEGO)希望“激励和培养未来的建造者”。

– 爱彼迎(Airbnb)将其宗旨定义为“我们帮助人们归属任何地方”。

– 微软(Microsoft)采用了以下宗旨:“使地球上的每个人和每个组织都能取得更多成就。”

– 宗旨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而改变或发展。例如,特斯拉(Tesla)最开始时声明如下:“我们的存在是为了加速地球向可持续交通的过渡。”目前的版本是“我们的存在是为了加速地球向可持续能源的过渡”。“能源”而不是“交通”一词表明特斯拉不仅希望活跃于运输(汽车)领域,还希望活跃于能量源领域。

 

4、选定的标准


关于企业宗旨的讨论旨在解释公司存在的理由。简而言之,任何公司存在的理由都是为了开展繁荣的业务,但不能以牺牲任何利益相关者为代价。


我们认为,公司在制定和实现企业宗旨和使命时应分析和界定的关键要素如下:

 

1. 公司旨在向其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或提供服务(特别是通过研究、开发和发明);这方面显然与公司的(法定)目标和“品牌”相关。


2. 公司长期合法和成功地开展业务,以实现收入和创造利润。即使合法开展业务的义务看起来很平凡,但由此基本义务产生的合规义务和风险管理也需要考虑ESG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3. 企业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不得制造问题或对利益相关者产生负面影响。


4. 董事会和管理层以及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承诺对于界定宗旨声明、其使命和核心价值观至关重要。对于提供完全符合所传达的宗旨声明的可信行动,并避免漂绿或滥用公平而言,这种承诺也是必要的。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每家公司都应该通过以下四个要素来表达和发展其企业宗旨:(1)在公司目标(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定义)的框架内完成的使命界定;(2)公司希望实现其使命的文化和手段;(3)考虑和应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方式;(4)其宗旨和使命的实施机制。

 

(二)董事会对企业宗旨的认定、表达和实施

 

1、认定和表达

 

在我们看来,对企业宗旨和使命的认定和表达是董事会需要解决的商业判断问题,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前述过程可能充其量只是从股东的角度进行暗示,但是,出于声誉原因,董事会可能不会在不首先进行详细分析然后“随心所欲”的情况下采用广泛的宗旨声明。


相反,宗旨的表达需要对公司的特征进行具体而彻底的分析,应包括其核心价值观的清单,并应表达其如何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因此,董事会界定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宗旨的反映和基础”。


董事会的工作应该涉及两个不同的方面:公司为什么存在以及公司为而存在。


如果“公司为什么存在”特指商业活动(产品、服务、要实现的使命),那么“公司为谁而存在”受到的认真审视就更少了。通常,如上所述,大多数宗旨陈述都以客户为中心。但一些公司的声明明确提到了员工或环境问题。同样,研究证明,一家公司的成功可能不取决于其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问题采取行动的能力,而是取决于其中的一些(甚至一个),尤其是那些它可能具有更大影响力的问题。因此,为了产生影响,公司应优先考虑某些利益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权衡,这意味着一些利益相关者可能不会像其他利益相关者那样从公司以宗旨为导向的活动中受益。因此,要想有意义,宗旨应该是有选择性的,并有明确的方向。


该分析还意味着对公司的社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它生产什么,产品开发、制造、使用和报废处理所需的资源(特别是能源)是什么?)显然,它还涉及公司的风险状况(包括气候相关风险),每个董事会都应该知道并理解。更广泛地说,这些方面可以通过“公司董事和经理需要能够回答的最重要的基本问题之一来解决,以成为一个有效的受托人[...]:'公司如何赚钱'。”事实上,这个问题将迫使董事们“仔细研究公司做了什么,导致了产品或服务的最终盈利销售。”


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在对公司开展活动的业务流程进行审视后,该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该能够描述“公司将对社会做出的积极贡献,以及为消除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有待审视的跨领域问题意味着,终局性分析是整个董事会负责的一项任务。显然,标准或价值观的内部研究和评估可以由公司治理委员会或负责风险管理、合规和ESG职能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然而,我们认为,董事会组织小组讨论至关重要,以便最终决策和界定成为公司战略和活动的核心部分。


此外,企业宗旨不能仅由董事会单独界定。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以及管理层的支持和认可——是表达“有效”宗旨以及使其内容合法化的关键。


正如麦肯锡在202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的那样,“将宗旨与公司的核心联系起来意味着重新评估您的核心:您追求的战略、推动您前进的运营以及组织本身。这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如果没有高层团队、员工和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深入参与,您就无法做到这一点。但这是无可替代的。您的利益相关者关心的是您恪守宗旨后的具体后果,而不是您年度报告开头的新短语。”


在此情况之下,在起草一份声明以前,必须与员工小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以及股东进行讨论、开会和访谈,该声明:(1)当管理层和董事会在战略或日常决策中面临权衡时足够清晰;(2)符合公司的价值观;(3)对利益相关者也是可信及有意义的。

 

2、企业宗旨的具体化和实施

 

一旦董事会为公司确定了特定宗旨,其应确保公司将“恪守宗旨”并“将其转化为行动”。正如普华永道的一份备忘录所总结的那样,在确定宗旨后,董事会应“设定相关目标并相应地领导”。

 

实现宗旨的第一步是与所有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公司治理报告应提供一份“宗旨声明”,其中将描述声明的核心方面或主题。理想情况下,报告应准确定义:(1)确定公司希望创造共享价值并产生积极影响的主题所遵循的过程;(2)公司计划实施这些目标的方式;(3)获得的成就。

 

董事会成员在行使其商业判断以实现公司目标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董事会应充当调解员(必要时还应担任仲裁员),并在确定的宗旨框架内尽可能协调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明确任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成功业务

 

如前所述,一些法律学者批评一个包罗万象的企业宗旨将为董事会提供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利益相关者被纳入公司的宗旨将使董事会难以评估(太多)利益。董事会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最好的情况是会导致管理疏忽,最坏的情况是会导致公司浪费或渎职。


我们认为,该观点没有认识到公司管理层所隐含的已经存在的“标准”复杂性,包括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几乎不断的调解。


制定公司战略和公司管理本身就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其需要“高超的技能、对细节的关注、实质性的专业知识和在困难环境中的毅力”。因此,评估不同的利益以在每种情况下做出最佳决策(包括根据公司宗旨的要求,评估其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对于大公司的经理和董事来说,即使不是日常工作,也肯定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这也是为什么明确地界定宗旨一开始便至关重要。


在此背景下,值得一提的是艾伦·乔治·拉夫利(Alan George Lafley,宝洁公司前首席执行官)在2009年撰写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发表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描述了他作为最高级别经理的任务。他特别强调,“虽然消费者显然是宝洁最关键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但其他人也很重要:零售客户、供应商,当然还有投资者和股东。在过去的十年中,我们极大地改变了与零售客户和供应商的合作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关系都是交易性的——一系列输赢的谈判。从2000年开始,我们试图让它们成为双赢的伙伴关系。我们专注于共同的商业目的和目标,共同的商业计划,最重要的是,共同创造价值。”


因此,认为一家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不能(也不必)调解和评估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反映了对商业现实的深刻无知。

 

此外,很明显,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营利能力和成功有明确的兴趣,无论是偿还(债权人)还是保住工作(员工)。因此,“以利益相关者为重点的治理不是授权管理层为所欲为,而是管理层以尊重所有利益相关者和利益而不是危害社会的方式经营一家营利性公司。”


话虽如此,为了清楚起见,宗旨声明不应声明公司将平等地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应确定优先事项,并“明确适用于公司在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例如,将牺牲利润以减少碳排放)或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即使减少碳排放会导致裁员)可能做出的权衡原则。

 

3、问责、合规义务与披露

  

问责问题与董事会在管理和执行日常任务(包括执行公司宗旨)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密切相关。


首先,重要的是要牢记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能力,它也负有法律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业务推向成功。实际上,大多数法律制度都为董事在公司资源分配方面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董事可以利用这种回旋余地来增加公司的股票价值,或者选择将其资源用于员工或客户的利益。可以肯定的是,这并不能使董事免于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即符合其精心确定的宗旨)并且没有冲突,他们的决定就不应该被事后猜测。


这就是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原理。简言之,法院在审查事后的商业决策时必须保持克制,这些决策是根据无可指责的决策过程做出的,基于充分的信息,没有任何利益冲突


即使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董事和经理仍然难以理解如何包括这些新任务,例如设定公司宗旨或确定公司使命,以及更广泛地说,解决ESG责任。


在最近一篇精辟的文章中,小里奥·斯特林(Leo E. Strine, Jr.);柯比·史密斯(Kirby M. Smith);赖利·斯蒂尔(Reilly S. Steel)认为,“公司的合规和ESG计划不应该是分开的,而是相同的”,并且“如果一家公司已经保持了全面而周到的合规政策,那么该公司就有一个坚实的ESG政策的良好开端。”从本质上讲,董事会有责任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系统,并将公司的任何(法律或商业)风险降至最低,并且通过“尝试参与ESG最佳实践,公司将有一个误差范围,使其在很大程度上远离法律灰色地带,并创造一个声誉,当出现情况失误时,它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和监管机构提供良好的服务。”


如果环境风险(例如,危险的排放或污染)已经是任何企业合规计划的关键要素,那么在美国和欧洲,也有几个例子,即(最近)关于消费者保护、员工工作条件或品牌错误方面的司法行动,这证明对ESG问题的考虑(至少部分)与合规重叠。因此,将ESG问题切实纳入风险管理和合规流程,将有助于董事在履行其法律义务的同时采用和实施合乎道德的企业文化。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董事享有很大的法律自由裁量权,他们也会受到来自金融市场、供应商、客户和员工的各种压力。除了(有限的)法律和经济限制外,与行为经济学分析相关的要求——特别是关于社会规范和信任的要求——会导致额外的限制因素。“这种限制是董事们内在的信念,即他们应该以谨慎、忠诚和值得信赖的方式行事。”与公司治理法规不同,我们认为信任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被忽视了,而前者认为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应被信任,而应受到控制。


最后,虽然我们认为在宗旨声明或ESG实践方面向利益相关者授予特定或新的执行权是不可取的(特别是由于执行这些权利将构成的实际困难或错误希望),但我们认为,监管机构和利益集团目前为建立全球气候相关和其他ESG披露标准所做的努力将:如果需要,限制那些不愿有效开展有宗旨的业务的公司。在此背景下,应讨论不仅让上市公司,而且让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私营公司报告其ESG影响的选择,特别是要避免任何“不正当的私有化激励”,以避免对上市公司强加报告义务。


由于ESG报告的多样化方法的激增“效率低下,助长了公司治理评级所特有的漂绿和游戏技巧”,因此私人与公共努力的融合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 Foundation)的受托人于2021年表示,他们将成立一个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 ISSB),与其他准则制定者的工作保持一致。同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表示,ESG披露监管(特别是气候变化披露)将进行重要改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表示,它将“努力建立一个全面的ESG披露框架”,并“提供人力资本披露指南,以鼓励报告员工多样性等特定指标,并考虑在董事会多元化方面制定更具体的指导或规则。”

 

(三)与股东的伙伴关系


为了确定一个可信的企业宗旨而后成功实现,股东的支持是关键。这个想法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获得股东和投资者的承诺,优先考虑和支持公司的长期增长和可持续性。


投资者应与公司及其董事会接触,以确定使命和价值观,并鼓励有宗旨的业务。更具体地说,董事会应确定坚定承诺的股东进行讨论并获得他们的支持,以促进公司宗旨的长期实现。然后,这些股东还应监督该宗旨的实施,并与公司的宗旨保持一致。


根据《新范式》(The New Paradigm)中提出的建议,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股东)之间的自愿合作是抵制短期主义和实现可持续长期价值的基本条件。正如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在为世界经济论坛国际商业理事会准备的这份文件中所说,“公司及其股东需要定期参与,以促进对公司宗旨和战略的相互理解和协调。”


这种伙伴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实现,这些渠道可以结合起来:


– (承诺的)股东团体与董事会和管理层代表团之间的非正式会议有助于讨论战略选择以及ESG问题。


– 除了与选定的股东进行非正式接触之外,公司可能更倾向于以股东委员会的形式创建更具代表性的平台,以挑战董事会所做的分析或使分析合法化。这样的委员会已经在法国的上市公司中广泛存在。股东委员会将能够处理需要深入分析或建设性交换意见的问题。


– 一些学者建议给投资者一个“宗旨表决权”(say on purpose vote),类似于欧洲投资者的两部分“薪酬表决权”(say on pay vote)。宗旨表决权一方面将包括董事会发表的声明,说明公司的宗旨,另一方面包括其实施。亚历克斯·埃德曼斯(Alex Edmans)和汤姆·高斯林(Tom Gosling)特别提出建议。每3年,投资者将对该声明进行一次“政策投票”(policy vote),以传达他们是否继续入股以及声明所暗示的权衡。如果投资者不同意优先事项,或者如果它如此模糊,以至于对公司的立场几乎没有指导,他或她就会投反对票。然后,每年,股东都可以进行“实施投票”(implementation vote),以表达他们是否“对公司履行声明的方式感到满意”。尽管这两次投票都是建议性的,但有意义的反对将向领导人表明他们偏离了轨道,这可能会促使投资者抛售股份或更换管理层。在此背景下,值得一提的是,几家公司已经组织了关于气候政策和计划的咨询投票。例如,2021年4月15日,雀巢股东以超过95%的压倒性多数批准了其董事会提交的气候计划。雀巢董事会在发给股东的年度股东大会邀请函中表示,“股东应该能够表达对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的看法”,并希望通过协商投票获得股东对其气候计划的支持,并指出“气候变化是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可以肯定的是,正如我们之前强调的那样,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公司成功的关键。然而,考虑到股东可以选举董事的具体权力分配,长期股东的支持对于董事会接受ESG原则的能力至关重要。

 

六、结论


企业宗旨可能是一个可以超越股东财富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之间的经典辩论或二分法的概念。

 

即使企业宗旨的范围和内容与利益相关者治理密切相关,它也带来了额外的组成部分,强调了促进利润驱动和社会责任型公司的制度的重要性。

 

在此框架内,公司取得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条件的满足:第一,董事会成功创建与公司宗旨相一致的企业文化和战略;第二,股东准备为公司提供承诺和负责任的管理,以及投资者准备给予管理层信任。


文章来源:Peter, Henry, Vargas Vasserot, Carlos and Alcalde Silva, Jaime. Th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Benefit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urpose-Driven Companies. Springer Nature, 2023: 101-131.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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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英美加的社会企业法早期经验》(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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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是否需要专门的商业形式?》(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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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选择法律结构的商业模式路径》(节选)

《社会企业中的信义义务》(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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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的概念界定与身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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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在欧盟:重要性及其法律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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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治理模式:调和美欧路径的两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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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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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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