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判例84/100篇

2017-07-28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执行分配中刑事退赔优先原则仅在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适用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者按:2014年11月6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以下简称“《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已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以下简称“《财产刑执行规定》”)废止。依据《财产刑执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可得出“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并非刑罚上的财产刑而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应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民事债权按比例清偿”的裁判观点,但该观点现已被《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所否定。依据新规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刑事和民事债务出现混同且资不抵债时,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4)其他民事债务;(5)罚金;(6)没收财产。本文将对新规施行后典型判例进行分析,并通过与《财产刑执行规定》第六条典型判例的对比,以帮助读者理解和判断刑民交叉案件中一般债权的清偿顺序。


裁判要旨:

 

仅在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而在执行法院扣划完毕后才作出的刑事判决,不能适用《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的顺序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

 

案情介绍:

 

一、南通中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行唐闸支行与中航船板公司、蒋秀华金融借款纠纷,并作出(2013)通中商初字第0235号民事调解书:由中航船板公司归还建行唐闸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蒋秀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建行唐闸支行向南通中院申请执行,南通中院将蒋秀华银行帐户的存款4322000元扣划至该法院银行账户,并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通中复执字第0009号《结案通知书》。

 

三、2014年1月20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下称“崇川公安局”)作出崇公(经)立字(2014)41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武汉天科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四、2015年2月4日,崇川公安局致函南通中院,商请将该部分扣划的款项转至该局指定帐户(南通市财政局),依法发还被害人。2015年2月11日,南通中院将尚在账上的2649314.97元退回崇川公安局。

 

五、武汉天科公司向南通中院提出异议,认为南通中院扣划的款项不属于蒋秀华个人财产,其他民事案件不能参与分配,请求尽早执行回转。南通中院裁定:驳回武汉天科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武汉天科公司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南通中院执行裁定。江苏高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武汉天科公司关于案涉款项属于赃款南通中院不得扣划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故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本案中,南通中院扣划完毕后崇川法院才作出刑事判决,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执行分配中,需要注意和利用刑事退赔清偿的顺序优势,结合江苏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依据《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十三条:被执行人刑事和民事债务出现混同且资不抵债时,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于[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优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优于[其他民事债务]优于[罚金]优于[没收财产]的顺序进行清偿。所以,刑事被害人的退赔请求权相比于民事责任的一般债权请求权优先受到保护。

 

二、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请求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执行法院再恢复执行。如此则有利于刑事被害人争取时间避免出现江苏高院判例中已经扣划完毕,被害人本应享有的优先退赔案款的权利无法实现。

 

三、此外,关于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超过期限的问题。《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刑事被害人能够合理证明其并不知晓民事执行案件的情况,在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认为当事人已超出提出异议的期限。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第一款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江苏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执行分配中刑事退赔优先原则仅适用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而不能据此请求执行回转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武汉天科公司关于案涉款项属于赃款南通中院不得扣划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故仅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与民事案件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才存在退赔被害人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执行的情形。本案中,南通中院扣划完毕后崇川法院才作出刑事判决,故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本案中,武汉天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建行唐闸支行存在上述应予追缴的情形,故南通中院扣划被执行人蒋秀华存款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天科煤化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唐闸支行与南通中航船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爱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苏执复字第00089号】

 


延伸阅读:

 

有关被执行人刑事判决中确定的一般金钱债务与所负普通民事债务混同时按比例清偿是否仍正确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以往支持按比例分配的最高法院判例的裁判观点,但因主要依据法规已被新的法律规定废止,所以按比例的观点现已不符合规定延伸阅读详细剖析该观点的典型判例,以飨读者。

 

案件来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号】

 

案情介绍:

 

一、2004年9月20日,黄炜因购买商品房与农行西城支行签订按揭合同,农行西城支行向黄炜提供贷款110万。后因黄炜未归还贷款,西城法院判决:黄炜偿还农行西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黄炜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研究所(下称“第三研究所”),于2004年10月至12月,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3055.2万非法占为己有。北京二中院于2009年3月31日判决:黄炜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第三研究所。

 

三、农行西城支行申请参加该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财产分配,北京二中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09)二中执字第1740号《关于黄炜贪污一案案款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农行西城支行和第三研究所对黄炜享有债权按各自债权比例分配。

 

四、农行西城支行向北京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分配方案》,并确认其对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北京二中院作出(2013)第5702号民事判决(下称“702号判决”)驳回农业西城支行的诉讼请求。

 

五、农行西城支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二中院判决,改判其对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民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下称“707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农行西城支行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702号和707号判决,改判其对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农行西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刑民交叉的执行案件中“先民后刑”是指被执行人既被判处财产刑又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或清偿民事债务等责任的,被执行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受偿。


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并非刑罚上的财产刑,而属于普通金钱债权,应与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民事债权按比例清偿。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这里的“先行予以偿还”是指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的民事债务优先于刑事责任而非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另案刑事判决中的“继续追缴黄炜的犯罪所得发还第三研究所”,并非刑罚上的财产刑。这里的犯罪所得是指黄炜犯贪污罪所侵害的第三研究所的财产权益,第三研究所由此对黄炜享有金钱债权。且农行西城支行对黄炜享有的是依据借款合同而产生的金钱债权,并不因该借款被用于购买房产而具有优先性。


所以,应驳回农行西城支行提出的以拍卖黄炜所得案款先行清偿其全部债权的请求。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本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发布;2015年1月19日实施)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代替。)

第六条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