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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的父亲:法律人类学案例研究第一号

王伟臣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4-03-13

众所周知,法律人类学经典研究的核心模式/方法是纠纷案例研究法(Trouble Case Method)。该方法的发明人为卢埃林和霍贝尔。但是他俩在《夏延人的方式》中所展示和分析的个案材料并非是亲自调查得到的,而是根据当地老年人的口述回忆所完成的,因此也被称为“记忆中的个案”(纳德的评语)。

而目前学界所公认的,史上第一部完全通过亲眼观察、亲耳聆听的方法收集案例的法律民族志是格拉克曼于1955年出版的《北罗得西亚巴罗策人的司法程序》。作为学界前辈的霍贝尔曾专门为此作了一篇书评,认为这种“关于原始法律的个案研究,在整个英美学界尚属首创。”

在这本“首创”的民族志中,格拉克曼展示、分析了64则案例。其中,第一则案例名为“偏心的父亲”(the Biassed Father)。这则案例就成为了“纠纷案例研究法”发明之后,整个(英美)法律人类学世界的第一号“纠纷案例”。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

这是一起关于土地纠纷的上诉案件。庚、辛、壬是上诉人,也是一审的原告;被上诉人以及一审被告是甲以及甲的儿子戊、己。甲是庚、辛、壬的“父亲(其实是伯父)”。见图一:

庚、辛、壬的生父丁很早就过世了,他们的伯父甲将兄弟三人抚养长大。但是现在庚、辛、壬却因一处菜地将甲告上法庭。庚先描述了案情:“堂兄戊与壬的妻子通奸,壬抓住并殴打了戊。族长判定戊要向壬予以赔偿,但是戊不仅没有赔偿反而当众羞辱了壬。于是壬便向甲抱怨,但甲却将其赶出了村子。

我提醒甲,壬是受害人,不应受此惩罚。但是甲却要求我离开村子。于是我对姑姑乙和丙说了再见,却没有向甲说再见。我们发现此时戊在耕种我们家的菜地,享用我们家的甜薯。于是便向族长提出控告,要求归还菜地。但是族长却认为我们已经失去了这块土地。于是我们不服,上诉到这里。”

经过一番审理之后,负责审理此案的委员会做出终审判决:虽然习惯法规定,应当依据村民的身份来判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所有当事人都有错误。甲作为头人和父亲,在通奸案中处理不当,而且将壬赶出村子也有失头人的权威。戊作为整个案件的导火索,导致整个家族陷入内乱,要引以为戒。庚、辛、壬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万不可因此与家族决裂并试图引发内斗,所以他们要回到村子与戊一同耕种土地,并继续孝敬父亲甲。

格拉克曼使用了长达8页的篇幅详细记录了庭审过程。他认为,该案件事关土地所有权,当地习惯法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审判委员会却把“法庭调查”的范围扩展到很久以前,“试图指出案件中每个具体情境的是非曲直,并且建议纠纷主体要善待彼此从而修复他们之间的关系”。

通过这个案件,格拉克曼收获了两个方面的信息:第一,巴罗策人有针对土地问题的习惯法规则,且有别于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第二,这种规则有时不一定适用,因为更广义的情理规则也在发挥作用。他认为,如果继续收集、分析5个以上的关于土地纠纷的案例,便可以揭示出巴罗策人不成文的土地法规体系。这就是《司法程序》的写作逻辑。在后来出版的《巴罗策的法学观念》中,格拉克曼更是将巴罗策人的宪法、财产权、土地法、契约法、侵权法等习惯法规则统一组成为巴罗策的法律体系。

在20世纪50年代末,在格拉克曼的启发下,两位美国人类学家保罗·博安南(Paul Bohannan)与利奥波德·波斯皮希尔(Leopold J. Pospisil)分别出版了由大量纠纷案例组成的法律民族志。通过这些以“规则中心范式”为特征的作品,他们共同开创了法律人类学第一个黄金时代。

摘自:王伟臣:《从规则到过程:法律人类学纠纷研究的理论进路与现实启示》,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作为父亲的格拉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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