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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产:《神武》侵犯《梦幻西游》文字作品著作权,赔1500万!

广州知产法院 IP控控 2024-01-02

判决书核心观点:

    《“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有相对完整的故事内容,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是:

(1)勾勒了适用于网络游戏创作的武侠社会背景故事

内容上,《“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首先描述了3族派、12门派的分类和特色,再以各门派定位为基调描述了各门派师傅、门派弟子的性情和技能特长,由门派特色所决定的该12门派之间、门派弟子之间的相互关系,较为完整地勾勒出由一个个肩负门派使命、各具特异功能的“门派弟子”单独或结群完成各种任务的虚拟武侠社会,且内容上未与之前相同题材的作品重复。电影创作立足剧本,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的社区型网络游戏的制作亦需要一个引人入胜,吸引玩家体验的游戏背景故事。当《“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与前述游戏题材相结合,融合于以动态画面呈现的网络游戏中时,游戏玩家自主选择扮演的角色,相当于选择了人物性情;玩家选择对某种技能和法术进行“修炼”,相当于人物角色的能力塑造;玩家选取完成某种任务,相当于故事情节的展开;允许玩家与其他玩家互动游戏,增加了故事情节走向的多样性。游戏玩家在既定故事框架和游戏规则之下,自主地选择扮演某一角色体验游戏并使该角色随玩家资历深入而“成长”的过程,相当于参与了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综上所述,《“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描述了可配合网络游戏创作,有人物角色(即“门派弟子”),人物角色有特定性情并存在相互制衡或配合关系(由门派使命决定),身怀特技(与技能法术的级别和种类相关),有情节(自我修炼和退敌)的武侠社会背景故事,内容完整,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多元素词句混搭表述游戏规则具有独创性

《“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在讲述游戏背景故事的同时,将原不相干的人物名称、民间传说、电影情节、成语俗语、网络游戏术语等多种元素混合搭配用以介绍各门派人物技能、法术,与人物角色相应的装备、武器的特殊效果和实现该效果的条件,因而在功能上,属游戏体系和(部分)游戏规则介绍。如重点借鉴小说《西游记》等西游取经故事,按“人、仙、魔”三界划分游戏体系和人物属性;以唐朝府衙通称“大唐官府”命名某一门派名称,象征“力量、耐力”的门派风格;使用不曾出现在西游取经故事中的历史人物如“程咬金”为“大唐官府”门派师傅,作为该门派“文韬武略,对各种兵器了如指掌,其武功招式偏重物理攻击”人物角色的代言人。又使用出处同样并非源于西游取经故事、语意相互之间无关联、使用习惯上也无搭配使用先例的如“为官之道”、“杀气诀”等词语,与“气血”、“愤怒值”等网络游戏术语相搭配表达某项特异功能的效果及其使用条件,在20035月之前,作为游戏体系和游戏规则的表达方式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运用独特的词句组合方式,在整体描述具有武侠剧情的网络游戏背景故事之余留存玩家互动参与塑造具体人物、情节的空间,同时兼顾介绍游戏体系和游戏规则的功能,此种思想表达方式在当时具有独创性,应受法律保护。“为官之道”、“杀气诀”等确属公共词汇,“气血”、“愤怒值”等亦确是网络游戏通用术语,但将本属不同领域的用语串联组合,赋予全新的含义却无违和感,该种思想表达方式在当时尚属首创,体现了作者创造性的智慧劳动,应受法律保护。


合议庭:郭小玲、龚麒天、吴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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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9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徐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71日、20161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玉生、郑泓,被告委托代理人何美华、陈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原告系知名《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软件合法权利所有者和经营者,原告所享有的与该游戏有关的一切合法权利及权益应受保护。2003年,原告自行开发并开始运营《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该游戏以著名的章回小说《西游记》故事为背景,通过Q版的人物,营造出浪漫的网络游戏风格,深受广大游戏爱好者的喜爱。截至2012年,《梦幻西游》拥有注册用户超过3.1亿,是当年中国大陆同时在线人数最高的网络游戏,目前该游戏已经更名为《梦幻西游2》。原告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梦幻西游》游戏的研发、推广和运营,该游戏获得了广大游戏玩家的认可与信赖,2003年至2014年间,连续获得“玩家最喜爱十大网络游戏”、“最受欢迎十大网络游戏”等重量级奖项,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普及度及知名度。经过原告十余年的潜心经营、努力宣传和持续不断的研发升级,《梦幻西游》的各游戏元素已经深入人心,包括游戏中十二门派的设定、主要角色的名称、角色的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及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商业系统等,这些游戏元素让玩家形成了对《梦幻西游》游戏的稳定认知和依赖性,进而形成庞大的《梦幻西游》消费群,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所述游戏元素与《梦幻西游》游戏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原告在同类游戏领域内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正是这些独特的游戏元素以及原告获得的竞争优势,使得《梦幻西游》成为网络游戏领域内少有的运营超过十年仍能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游戏。因此,原告付出巨大努力所获得的与《梦幻西游》游戏有关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害。

二、被告使用、运营与《梦幻西游》游戏极为相似的《神武》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梦幻西游》游戏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权益,侵害了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2010年,被告推出《神武》PC客户端网络游戏,选取了与《梦幻西游》游戏相同的故事背景,并整体性地采用了《梦幻西游》的所有主要游戏元素,包括游戏中人物角色的种族、主要角色的名称、美术形象,门派的名称、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及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活动以及游戏商业系统等。20148月,被告推出《神武》手机游戏版本,在更大范围内将《梦幻西游》的上述主要游戏元素整体纳入该版本中,抄袭了原告文字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梦幻西游》相关文字作品著作权。基于原告负责《梦幻西游》游戏开发的前员工加入被告公司的事实,以及两个游戏之间存在的巨大相似度,原告认为《神武》游戏也使用了与《梦幻西游》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也侵犯了原告对《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前所述,《梦幻西游》作为一款重量级文化产品,在业内已成为标杆。被告正是垂涎于《梦幻西游》这一知名游戏所具有的巨大的用户资源,在《神武》游戏中整体性地移植《梦幻西游》游戏的故事背景、游戏结构和主要游戏元素,进而抢夺原告的用户资源,掠取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占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原告在《梦幻西游》网络游戏中投入了巨大的研发和运营成本,而《神武》游戏由于照搬《梦幻西游》,研发成本小,能够轻易形成获利,从而不正当地与原告进行市场竞争。其次,《梦幻西游》的收费模式是按游戏时间收费,玩家必须充点卡才能玩游戏;而《神武》初期为免费游戏,玩家可以免费体验游戏里的一切玩法,《神武》游戏正是通过与《梦幻西游》游戏的极高相似度以及其采用的免费运营模式吸引本属于《梦幻西游》的游戏玩家,不正当地抢夺原告的用户资源。另外,《神武》通过采用与《梦幻西游》基本相同的游戏设定,同时增加和修改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将《梦幻西游》的已有玩家吸引到《神武》,大大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以不正当手段攀附原告已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知名游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由于技术更新迅速和游戏产品更迭频繁,网络游戏这一特殊商品的生命周期通常较短,原告通过投入高额的研发和运营成本、付出巨大的努力使得《梦幻西游》的产品生命周期延长,创造了业内神话。被告在与原告的商业竞争中通过付出少量的研发成本即掠取到原告的市场份额,通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获取利润,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依据上述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神武》PC客户端游戏软件和手机游戏软件。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游戏中的文字作品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梦幻西游》、《梦幻西游2》游戏中的文字作品。

3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运营、宣传《神武》PC客户端游戏和手机游戏,立即关闭《神武》全部游戏服务器,立即停止自行提供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神武》游戏客户端的下载服务,立即停止与《神武》游戏有关的一切宣传推广行为,立即销毁或移除所有与《神武》游戏有关的纸质、电子介质的宣传资料。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5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被告官方网站以及网易、腾讯、搜狐、新浪官方网站刊登由法院审核过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利影响。

6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答辩人对被诉游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20079月,答辩人自行开发并运营的第一款网络游戏《梦想世界》面世,主打顶级回合战斗。20085月,答辩人开始研发以西游为背景的回合制游戏,于20091月完成,20091封测,20092月公测,名称为《逍遥传说》。《逍遥传说》是在《梦想世界》对用户上线一年后的成熟完善的基础上开发的,使用了《梦想世界》服务器和客户端引擎框架,继承了《梦想世界》回合制战斗模式、经济系统和装备、宠物等主要加强战斗能力的物品使用后绑定等多个核心系统设置。答辩人于20101月在借鉴《梦想世界》和继承《逍遥传说》的基础上开始立项开发《神武逍遥外传》,2010625日封测,2010917日公测,收费模式:在线时间免费,道具收费。《神武逍遥外传》是在《逍遥传说》对用户上线更新维护一年后正式立项开发的,故事背景、美术风格设定、各核心系统在继承《逍遥传说》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改善。并在《逍遥传说》绑定模式经济上进化升级,创作出了《神武逍遥外传》独创的神武币交易系统。由于《神武逍遥外传》独特的经济环境,真正做到了没有盗号、没有线下交易、没有打钱工作室等破坏游戏环境的现象存在,真正做到了绿色公平,即便在2010年网游市场环境已经很差的情况下用户量连续几年保持增长。答辩人于20141月开始立项开发《神武》手游,同年816日在苹果IOS平台上线,818日在安卓平台上线,收费模式:在线时间免费,道具收费。《神武》手游凭借《神武逍遥外传》的独特游戏环境基础和经验,继承了《神武逍遥外传》的故事背景、美术风格设定、各核心系统,深度结合移动设备平台环境做了大量的深度改善创新,如逛摊系统、市场系统、将神武逍遥外传的货币现金和信誉合并整合为铜币。根据移动设备平台首创好友赠送系统、战斗目标选择系统、语音聊天系统、语音自动转文字系统、主界面快捷发送语音系统、自动组队系统等。由《神武》游戏的前世今生的研发背景和历程可以看出,《神武》游戏中的各种游戏元素和系统均为答辩人研发创新。

二、答辩人研发、运营的《神武》游戏与被答辩人的《梦幻游戏》完全不同,既不存在侵害被答辩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著作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答辩人的诉求毫无事实根据。首先,被答辩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神武》游戏的软件侵害《梦幻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次,《梦幻西游》的门派名称、技能名称与描述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被答辩人主张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同样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游戏的主要游戏元素诸如门派的名称、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活动以及游戏商业系统均系思想、规则或者玩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游戏思想、规则作为人类共同财富,游戏行业内相互借鉴是常态。最后,《神武》游戏与《梦幻游戏》的主要游戏元素区别巨大,《神武》游戏的所有游戏元素均为答辩人自主研发完善。

三、《梦幻西游》失去竞争优势是游戏生命周期已尽、运营模式不适应时代的进步所导致。首先,如前所述,《神武》游戏与梦幻西游虽共同取材于四大名著《西游记》,但是在游戏市场中已经存在大量同样取材的各种游戏,在技术不断更新和题材越发丰富的事实下,玩家有了更多不同的择选和享受。其次,《梦幻西游》已经经营十余年,且在该游戏没有创新和付出。玩家择优而玩、其市场份额减少是《梦幻西游》游戏生命周期衰退的正常表现。再者,在市场竞争中,按游戏时间收费,玩家必须冲点卡才能玩游戏的收费模式已经被玩家和时代所淘汰。因此,按游戏时间收费的收费模式已难以适应游戏市场,加速了《梦幻西游》的衰亡。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被告公司的主体及涉案权利权属情况

原告成立于1997624日,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销售、开发、技术服务等。

被告原名“广州金山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714日,经营范围包括基础软件服务、软件设计等。被告于201131日更名为“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5925日更名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6000万元。

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文字作品著作权有一项:《“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以下简称涉案文字作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该作品于200351日创作完成,于2003114日首次发表,登记号为2009-A-016104,发证日期为200939日。

原告请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两项,名称分别为“梦幻西游软件online[简称:梦幻]V1.5.19”(以下简称《梦幻西游》)和“博冠《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V3.0.0”(以下简称《梦幻西游2》),均为电脑客户端游戏。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23122号)显示,《梦幻西游》软件著作权人为原告,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31218日。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579567号)显示,《梦幻西游2》软件著作权人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201361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372日。

博冠公司于2015114日出具《授权及确认函》,声明该公司自《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完成之日起就将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独占许可原告使用;独占许可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期间至该著作权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为止;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及所有的法律行动,要求并获得任何及所有的赔偿、补偿和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文化部分别于20051219日、20131012日以文网备字[2005]17号和文网游备字[2011]C-RPG042号允许均由原告运营《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备案。

原告指控侵权的网络游戏计算机软件有两项,名称分别为“神武网络游戏软件V1.0”的电脑客户端游戏(以下简称《神武》端游)和“神武手机版游戏软件[简称:神武]V1.0.0”(以下简称《神武》手游)。原告还同时认为该两游戏使用的文字(即游戏词汇)亦侵犯了《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共同使用的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341734号)显示,《神武》端游软件的著作权人为被告,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191日。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0787195号)显示,《神武》手游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广东利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471日。

广东利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71日向被告出具《神武》手游授权证明,授权被告独占、排他的行使《神武》手游的各项权利,及因行使上述权利而参与的或者发起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行政查处)中享有完整、充分的相当于授权人本身的权利。

二、原告就侵权问题的举证情况

(一)计算机软件部分及涉案游戏的整体相似性

原告指控《神武》端游和《神武》手游(以下合称被告游戏)的软件都分别侵犯了《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以下合称原告游戏)软件著作权,诉称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在产品特征、游戏词汇、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游戏玩法等七方面均高度相似,抄袭了原告游戏的游戏元素。

1、关于涉案游戏的整体情况

原告以其游戏程序代码庞杂和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没有提供原告游戏程序代码或文档,仅提供刻录了声称下载于游戏官网的《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光盘,及经公证保全下载于游戏官网的《神武》端游视频光盘和《神武》手游视频截图(具体后列),请求通过上述游戏视频显示的每一个图形界面结果进行有关侵权比对。

经查看,《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展示了该游戏包括产品特征、文字等游戏元素在内的整体情况,可确认该游戏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作为游戏词汇。

为展示《神武》端游的整体情况,原告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4)粤广萝岗第6400-6403号公证书及所附的视频光盘为证。上述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昌倩于2014929日在该公证处分四次打开该公证处电脑桌面的“屏录专家”软件,对其电脑的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录像结束后由公证员将上述录像的内容刻录到光盘内的过程。上述公证书证明其所附光盘的内容为张昌倩在该公证处运用“屏录专家”软件对其电脑操作过程进行录像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为展示《神武》手游的整体情况,原告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4)粤广萝岗第6404-6411号公证书及视频光盘为证。上述第6404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昌倩于2014929日在该公证处对一部自带的Ipadmini抹去所有内容和设置后对该Ipadmini进行重新安装和设置,并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截屏的过程。上述第6405-6411号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昌倩于2014929日在该公证处使用前述重新安装后的Ipadmini,在主页面中点击“AppStore”后在搜索框内输入“神武”,安装该游戏客户端后,先后七次进入该游戏页面,点击“人物剑客”等多个“人物”后对出现的页面进行截屏;使用“自动战斗”方式对多个具体的“历练任务”进行游戏并对上述操作后出现的页面进行截屏;点击“技能”后对出现的多个页面进行截屏的过程。上述公证书证明其相粘连的截图打印资料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昌倩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图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查看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和粘连的截图打印资料,可见被告游戏包括产品特征、文字、游戏元素在内的整体情况。

就原告该部分证据,被告提出:(1《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光盘没有经过公证保全,不能确保其显示的内容就是《梦幻西游2》真实的游戏情况;2公证书记载的公证时间有交叉,却是同一个人操作,可推定公证程序违法,且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准确,呈现的结果不具客观性,故被告游戏视频和截图不能作为比对的根据;3软件运行结果是指以符号化指令得出的结果,而不是呈现的图形界面,不能通过游戏图形界面的比对来判定游戏软件的异同性,若原告不能提供相关游戏软件的程序代码,应视为举证不能。此外,被告否认抄袭了《梦幻西游》游戏元素,坚称被告游戏是自己研发的游戏产品。

2.关于原告游戏的关系

原告称《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亦展示了《梦幻西游》的整体情况,两游戏软件可使用同一个视频证据作为比对母本,理由是《梦幻西游2》是《梦幻西游》的升级版,前者内容完全覆盖了后者,只是多了“凌波城、无底洞、神木林”三个门派和相应的人物角色(以下简称新三门派元素),《梦幻西游2》上线运营时,玩家可使用同一个帐户登陆《梦幻西游》及游戏升级后的《梦幻西游2》,《梦幻西游》所有的玩家数据库都嵌合在《梦幻西游2》中;由于游戏具体参数和设置没有变动,两游戏所有软件的运行界面结果都是相同或相似,可从技术层面推定两游戏软件的程序代码相同或相似。为证明两游戏存在上述关系,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为证:1.分别于201369日、24日载于“网易”网“游戏热点”论坛的《万众期待全新世代进入外部测试》和《“全新世代”正式定名》。前贴有如下内容:“三位新角色、三款新式武器、三大全新门派,以及横跨三屏的Boss……,611日,《梦幻西游》全新版本进入外部测试环节……,对新版本进行进一步完善之后,就将在全体服务器范围进入‘全新世代’,正式开启十五角色、十五门派的全新篇章。……欢迎凌波城、无底洞、神木林三大全新门派入住《梦幻西游》……。”后贴有如下内容:“……从《梦幻西游》到《梦幻西游2》,决不只是产品名称的简单改变。自2003年上线以来,《梦幻西游》产品更新内容超过10倍以上。从最初的‘欢乐家园’,到‘坐骑天下’、‘出神入化’,再到‘全新世代’新版本,《梦幻西游》一直保持着每年1-2部新资料片上线的更新力度。而这一切,也为今天《梦幻西游2》的正式推出奠定了坚实的品质基础……”。2.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编号:文网游备字[2001]C-RPG042号)。证据显示,文化部就原告于20131012日就博冠公司出品的、原告运营的《梦幻西游》名称变更为《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实质性变更进行备案。

就原告该部分证据,被告质证认为《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软件分别进行著作权登记,相关证据也显示两者的内容实质性变更,故《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与《梦幻西游》没有关联性,原告没有提供与《梦幻西游》软件有关的证据,也应视为举证不能。

(二)文字作品部分

原告指控被告游戏使用的文字与原告游戏共同使用的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经审查,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文字作品可分为“十二门派技能法术介绍”和“装备特效介绍”两大部分。

“十二门派技能法术介绍”部分开篇记载如下:“游戏中共有12个门派,人、魔、仙各有4个。每个角色只能按种族加入其中一个门派,部分门派收徒有性别要求。12个门派循环相克,每个门派都有对应另一个门派的必杀技能,按相互的克制排序为:大唐官府→龙宫→盘丝洞→方寸山→魔王寨→化生寺→普陀山→女儿村→五庄观→狮驼岭→天宫→阴曹地府→大唐官府。”根据后续文字内容,其又分为“门派介绍”、“门派技能法术介绍”两部分:(1)门派介绍。涉案文字作品逐一介绍了12大门派的地点、师傅名称、收徒条件及性别、参考点数分配、门派描述。2)门派技能法术介绍。涉案文字作品逐一介绍了各大门派的门派技能名称、该技能所包含的法术的名称,并进一步解释该法术的使用条件和效果。总体上,每个门派各设1名师傅;每门派各守7项(或以上)独门技能,技能不同,功效各异,技能按玩家经验分等级,等级影响到技能的使用条件和效果;每项技能有1个或以上的法术,每个法术都代表了不同的特殊效果,但都以一定的消耗为条件。

“装备特效介绍”部分又分为“装备特技”和“装备特效”两部分:(1)装备特技。涉案文字作品介绍称:当玩家装备了某些附带特技的装备时,战斗中就可以使用相应的特技,使用时需要消耗一定的愤怒值。该部分共介绍了50个装备特技。2)附加特技。涉案文字作品介绍称:某些途径获得的武器装备,除了可能附带特技外,还可能带有一些其它的特殊效果,包括附加属性和附加特效。附加属性:即除了增加此类装备的必有属性外,还附加其他某些属性,例如武器除了增加命中、伤害以外,还有可能增加耐力、敏捷等。附加特效:即附带以下一些特殊效果。涉案文字作品共列举了神佑、珍宝、必中、迷踪、愤怒、神农、简易、无级别、永不磨损等共9个附加特效。

在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文字内容外,为证明涉案文字作品的发表时间及《梦幻西游》使用了该作品作为游戏词汇,原告还提交了“百度知道”上一份网页资料。该证据显示网友“六月的风”于200694日就网络上关于“梦幻西游12门派技能”提问进行回帖,该回帖详细介绍了《梦幻西游》12大门派的名称、门派简介、师傅、收徒条件、参考点数分配、门派描述、门派特色、门派技能、特技名称、学习效果、门派法术、法术名称、法术介绍等,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大致相同。

被告对《梦幻西游》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作为游戏词汇及该作品于20035月发表的事实无争议,但认为该作品的主要部分不具有独创性。为此,被告提交了《西游记》书籍、《大话西游》电影光盘,“百度词典”上关于“紫气东来”等多个词组的解释,称涉案文字作品及《梦幻西游》中使用的“方寸山、魔王寨”等词语或是汉语中的日常用语、地名,或是其他作品中使用过的内容或是上述内容的简单组合,“紫气东来”等技能、法术名称也是通用词语,即涉案文字作品及相关图形界面都是来源于公共财富,故原告对上述内容并不享有著作权,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

为证明被告游戏侵犯了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原告提供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于20141027日分别出具的中版鉴字[2014]第(047)号和第(046)号《关于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异同性的鉴定报告》和《关于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异同性的鉴定报告》。该两份报告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接受原告分别就被告游戏与涉案文字作品中“门派为大唐官府、方寸山、化生寺、天宫、龙宫、普陀山、魔王寨、狮驼岭、盘丝洞的技能、法术的文字异同性进行比对”等项目的鉴定申请后,根据原告于同年1020日向该中心提交的涉案文字作品和前述(2014)粤广萝岗第6400-6403号、第6406-6411号公证书,分别进行比对鉴定后出具的。上述中版鉴字[2014]第(047)号《鉴定报告》涉及《神武》端游,其鉴定结论为:“1.《神武》文字作品与《梦幻西游》文字作品整体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2.《神武》文字作品中共划分为213个相关词条,该213个词条与《梦幻西游》文字作品对应词条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相同、实质性相似或相似。”上述中版鉴字[2014]第(046)号《鉴定报告》涉及《神武》手游,其鉴定结论为:“1.《神武》文字作品与《梦幻西游》文字作品整体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2.《神武》文字作品内容共有110个技能、法术,其中与《梦幻西游》文字作品中的技能、法术名称相同或者文字表达实质性相似的有97个。”

就原告该部分证据,被告质证认为:1.两《鉴定报告》的形式和文字表述不符合关于司法鉴定的形式要求;2.涉案文字作品部分内容没有独创性,如果禁止使用该类词句,必将造成部分技能功效和使用条件被垄断的情形,故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应排除在侵权比对范围之外,鉴定机构对此未作区分,故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

(三)不正当竞争部分

原告称被告侵犯了其上述两项著作权,抄袭原告游戏的游戏元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为证明《梦幻西游》游戏产品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竞争优势,提供了该游戏的获奖情况证据。证据显示《梦幻西游》从2008-2011年先后多次获得年度十大风云游戏、最受欢迎十大网络游戏、十佳国产原创网游、最佳\十佳2D网游、年度玩家最喜爱的十大网络游戏等奖项。被告对原告该部分证据无异议,不否认原告游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为证明被告游戏抄袭原告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交了多份网友关于《梦幻西游》和《神武》端游异同性的提问、回复和讨论的网页资料为证。证据显示有相当多网友提问如何区分两游戏,又有大量网友就两游戏画面、玩法、门派种族等各方面进行比较、讨论。原告还提供了经公证的显示被告游戏和《梦幻西游2》在不同平台下载量的网页资料。原告称上述证据可证明因《神武》端游抄袭《梦幻西游》,使两游戏相似度非常高,原告游戏下载量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锐减,市场竞争优势被削弱。

就原告该部分证据,被告指出原告游戏的收费方式是按游戏时间收费,而被告游戏是免费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充值按道具收费,后一种收费方式更迎合玩家需求,本身就更具竞争力,因此游戏下载量不能说明涉案游戏在竞争方面存在此消彼长关系,且收费模式使被告游戏和原告游戏得以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被告还指出网络游戏本身生命周期有限,原告游戏竞争力下降,更多玩家愿意选择被告游戏,是原告惰于游戏的进一步开发和维护才致使原告游戏生命周期过早萎缩,与被告无关。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原告对被告关于涉案游戏收费方式的陈述无异议。

四、被告就不侵权抗辩的举证

(一)关于被告游戏软件

被告称《神武》端游的全称为《神武逍遥外传》,该游戏立足于200911日公测的网络游戏《逍遥传说》,而后者又借鉴了于200731日公开发行的网络游戏《梦想世界》,并非抄袭原告游戏。被告举证如下:

1软著登字第07259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显示《梦想世界》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是广州金山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品首次发表时间是200731日。

2.媒体关于《梦想世界》游戏的公测报道。证据显示多家媒体报道《梦想世界》于2007927日公测。

3软著登字第11745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显示《逍遥传说》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是被告,作品首次发表时间是20081010日。

4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5)粤广萝岗第826082628264号公证书。上述证据分别显示《逍遥传说》游戏于200911日开启封测,于200926日开启公测,封测、公测之前都有大量的媒体报道。

5.200925日载于“新浪”网的网络文章《公测倒计时特色逐个数》及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5)深证字第123570号公证书。证据显示“《逍遥传说》游戏分为人、魔、仙三大种族,一共十五个门派,每个种族各有五个门派。每个角色只能按种族加入其中一个门派,部分门派收徒有性别要求”,其中人族有“天魔里、方寸山、女儿村、化生寺、大唐官府”五门派,仙族有“众神殿、五庄观、龙宫、普陀山、天宫”方寸山、女儿村、化生寺、大唐官府”五门派,魔族有“血牙堡、盘丝洞、幽冥地府、魔王寨、狮驼岭”五门派,各门派师傅、收徒条件、门派特色、门派描述及相关技能、法术的名称和描述等与《神武》端游的相应内容有所重叠。

6.游戏所获奖项。证据显示《神武》端游在2010-2014年期间、《神武》手游在2014-2015年期间多次获得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年度最受欢迎手游、十大角色扮演手机游戏等奖项。其中可见《神武》端游最早获得的奖项是“2010-2011年百度游戏风云榜十大新锐网游”,《神武·逍遥外传》曾获某视频网站颁发的2012年“年度十佳游戏视频奖”。被告拟据此证明被告游戏极具创新性,得到玩家及行业的普遍认可,享有较高知名度。

就被告该部分证据,原告质证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反而可证明被告抄袭其游戏时间久,侵权获利高。

(二)关于被告游戏文字

被告称对被告游戏使用的文字享有著作权。举证如下:

1.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显示,徐波为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021231日,首次发表时间2003116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A-00208130号,登记日期20151021日。

2.文档资料。记载了梦幻西游12门派名称、NPC法术设置、法术标号、SP技能名、SP技能效果、法术简介、技能描叙、游戏基本介绍、游戏门派种族角色划分等内容。被告称此为《“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部分底稿,可证明徐波是该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3.徐波于20151013日出具的《授权确认函》。内容如下:本人最早于1996年开始创作,并于20021231日最终完成《“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文字作品,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此,本人声明如下:将《“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排他授权给“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2006714日至2026713日。被告拟据此证明其有权使用上述文字作品。

4.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证据显示,徐波为文字作品《西游系列游戏门派技能及法术介绍》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021227日,首次发表时间2003216日,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A-00244418号,登记日期为2016112日。

5.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5)粤广萝岗第947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斌于201571日在该公证处操作公证处电脑,在网页上搜索“梦幻西游发家史”并点击“百度一下”,对弹出的网页进行打印的过程,证明公证书附页与上述网页打印资料情况相符。证据显示,网友“迷你小狒狒”于2013110日在“网易”网“游戏频道”上发表的《梦幻发家史带你重走成功之路》文章中,介绍了《梦幻西游》网络游戏的开发和发展过程,文中提到徐波担任《梦幻西游》的维护和策划、其改进策划稿被采用,徐波完成了《梦幻西游》游戏内的设定。被告拟据此证明涉案文字作品是徐波独立完成的,著作权归属于徐波。

6.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5)粤广萝岗第985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斌于201576日在该公证处操作公证处电脑,在网页上搜索“前梦幻策划老徐”并点击“百度一下”,对弹出的网页进行打印的过程,证明公证书附页与上述网页打印资料情况相符。被告拟据此表明《梦幻西游》游戏策划徐波于2006725日前公开了其独立策划的“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法术”内容,多个网站均有报道,拟进一步证明徐波是“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特技特效介绍的作者及著作权人。经查看,该证据显示在20062007年以来陆续有包括名为“徐宥箴”在内的多名网友发帖分享、讨论《梦幻西游》游戏的创作过程,其中有谈及《梦幻西游》的架构和核心玩法均由徐波独立完成,但未见与涉案文字作品相关的细节内容。

就被告该部分证据,原告质证认为:1.徐波确实是《梦幻西游》的主创人员之一,但因《梦幻西游》门派法术技能依附于《梦幻西游》游戏本身,是为该游戏服务的,而原告是《梦幻西游》游戏的著作权人,故徐波完成的工作包括参与完成的文字作品依法应当归属于公司,即该作品是法人作品;2.徐波个人虽获得上述两个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但因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不作实质审查,只要登记和申请即可,故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当然地证明作品的权属,还要结合其他的案件事实来综合认定;3.被告用来作证徐波享有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公证网页只是一些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认定;4.上述证据包括徐波的授权证明形成于2015年,即原告起诉被告之后,显然是被告为了应诉特意准备的,故不认可其证明力。为证明涉案文字作品是法人作品,徐波曾接触该作品,原告提供了以下两证据:

1.徐波的劳动关系证明。证据显示,徐波于20011115日入职博冠公司“在线游戏事业部”,于200619日离职。

2.“百度”网上关于徐波的百科介绍。证据显示:“徐宥箴(徐波),男,中国最顶级的游戏策划,徐宥箴主导了《梦幻西游》、《梦想世界》、《神武》等三款‘现象级’网游产品,作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徐宥箴创立的多益网络……20011115日,加入网易公司。2003116日,《梦幻西游》限量内测,这也是徐宥箴主导的第一款游戏,他担纲了《梦幻西游》的架构及大部分玩法的制作。20061月,从网易公司正式离职,此时《梦幻西游》的在线人数已突破100万人。20067月,创办多益网络,并获得金山投资。20079月,主导研发的多益网络首款产品《梦想世界》面世,即取得成功。20091月,获‘新锐人物’大奖。20109月,多益网络旗下《神武》公测,再次取得成功。2010年底,从金山回购股票,成为多益网络的独占持股人……《神武·逍遥外传》(简称《神武》)是多益网络自主研发、自主经营的最新免费回合制游戏……”

被告对原告该部分证据无异议,但不认同其证明目的。

五、涉案游戏的比对

审理过程中,本院围绕原告的侵权指控,组织双方进行了以下比对:

(一)文字部分的比对

将经公证保全的《神武》端游视频显示的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进行比对,可见:

1.十二门派技能法术部分

1)游戏体系相同,门派名称基本相同。《神武》端游和涉案文字作品均设312门派游戏体系。《神武》端游除了用“天魔里”名称替换“女儿村”,用“幽冥地府”名称替换“阴曹地府”;天宫门派师傅命名“李靖”,盘丝洞门派师傅命名“白晶晶”外,体系架构名称,各门派师傅名称与涉案文字作品均相同。(游戏体系及门派详见附件)2门派特色、门派定位、门派技能、法术的名称,关于法术的使用条件和消耗的描述等均实质性相似。以“大唐官府”门派为例的比对情况详见附件。

2.装备特效部分

1)装备特技。《神武》端游在装备方面有54个法术,其中45个法术的使用效果及其相应消耗条件的描述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以“气疗术”为例的比对情况详见附件。2)附加特技。《神武》端游有18个装备法术,其中7个装备附加特效的名称及其使用效果的描述与涉案文字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神佑”为例的比对情况详见附件。

根据经公证保全的《神武》手游视频截图,可见该游戏为39门派体系。除了缺少了“天魔里、五庄观、幽冥地府”三个门派和相应的人物角色和门派技能、法术外,其它文字与《神武》端游整体相同(游戏体系及门派详见附件)。

原告认为经比对,被告游戏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被告不予认同,坚称使用的是己方享有著作权的文字。

1)非文字部分的比对

将经公证保全的《神武》端游视频和《神武》手游视频截图,分别与《梦幻西游2》视频刨除了新三门派元素后的游戏界面进行整体比对,可见:

1.产品特征相同。都是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网络游戏、社区型、有剧情、武侠类。

2.游戏体系相同或基本相同。与前述文字部分比对情况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3.游戏词汇实质性相似。与前述文字部分比对情况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4.门派定位与相应技能、法术基本相同。基于游戏的整体剧情设计,每族派、门派都有各自的特色定位,相应地影响各门派的技能、法术,乃至门派人物(所谓“门派弟子”)的性别要求、装备需求及其装备的耐久消耗速度,玩家可以自选加入的门派进行角色体验。由门派定位所决定,玩家所扮演的“门派弟子”存在或敌或友的关系。

5.特技特效设计和描述相同。都可简单区分为角色自身(人)的特技特效和角色装备(物)的特技特效。1)角色自身(人)的特技特效方面,各门派弟子除了都可使用前述的本门派独有的技能、法术外,还有机会使用不分族派、门派的通用技能,具体包括生活辅助技能和剧情技能。2)角色装备(物)的特技特效方面,人物角色装备穿戴均分为6部分:头部、项链、衣服、腰带、鞋子、武器;武器分为刀、枪(戟)、剑、(折)扇4种,每个角色可选配2件,具体类型与扮演的角色配对。装备特技。人物装备均附有特殊技能,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消耗自身一定参数的战斗力(所谓“愤怒点”)为自己或队友恢复一定参数的耐力(所谓“气血”),提升抵御能力,又或为自己或队友解除各种异常状态,降低敌方的伤害力。区别在于特技的数量不同,《梦幻西游2》较被告游戏更多。各游戏设定的使用条件和获得效果大致相同,但消耗和效果的参数不完全相同。装备特效。人物角色装备均附有特殊效果,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命中、伤害、耐力、敏捷等特殊效果。三游戏均有18项特效。区别在于被告游戏与《梦幻西游2》出现特效的具体装备不完全相同。

4.游戏玩法基本相同,均有四种游戏题材:捉鬼任务、师门任务、变身卡任务、(挖)宝图任务。游戏的玩法大致相同,但具体的设定参数不同。以(挖)宝图任务为例的比对情况详见附件。

原告认为通过视频界面的比对结果,应认定被告游戏软件与《梦幻西游2》游戏软件相同;又根据前述《梦幻西游》与《梦幻西游2》的关系,应推定被告游戏软件与《梦幻西游》游戏软件相同。被告不予认同,认为游戏界面不能反映游戏软件。

六、关于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请求以被告侵权获利为依据请求损害赔偿。为支持该主张,原告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5)粤广萝岗第786-794号公证书保全的《神武》手游于201515日、6日的游戏下载数据,拟证明该游戏下载量非常大,被告因此获利丰厚。同时,原告还申请本院调取以下证据:1.向苹果公司调取《神武》手游的下载量;2.向被告提取与被告游戏盈利相关的财务帐册、销售记录文件。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上述申请均予准许,根据原告的申请分别去函苹果电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和苹果公司(AppleInc.),请求上述单位协助提供《神武》手游自201471日至201573日的下载数量;限期被告提交与被告游戏盈利相关的财务帐册、销售记录文件。就本院上述协助调查请求,苹果公司(AppleInc.)回复表示上述期间《神武》手游的下载总数量是7572784,苹果电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则至今未有回复。就本院责令履行的上述证据披露义务,被告称其运营的游戏有很多,没有单独对被诉游戏进行统计,所以“客观上无法提供”上述数据。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公证书显示的和协助调查单位提供的《神武》手游下载数据,被告表示因其游戏是免费下载,故下载量不能反映游戏的收入或收益情况。

另外,被告作为发行人于2016613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有以下内容:“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九、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一)对部分产品过度依赖的风险。公司于2010年推出客户端网络游戏《神武》,2015年推出《神武2》,目前为公司的主打移动客户端网络游戏;同时,公司于2014年推出《神武》手游,2015年推出《神武2》手游,目前为公司的主打移动网络游戏。神武端游及神武手游产品在报告期(即从2013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内的收入合计为53881.74万元、788874万元和133522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75%85.30%91.68%,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原告据此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实际已超2000万元。被告则称原告提交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

原告主张本案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包括鉴定费30000元、公证费11550元、律师费265000元,提供了《委托鉴定协议书》及相关发票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双方证据,可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及程序正当性;

二、被告有无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

三、被告有无侵犯原告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被告责任的承担。

本院将结合双方证据,一一予以评判。


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及程序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当事人对涉案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著作权人均无争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涉案游戏软件登记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应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以下认定:

1.原告诉请的权利依据

原告是涉案文字作品登记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同时获《梦幻西游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博冠公司许可,独占使用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授予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该游戏软件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具有请求保护上述文字和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基础。

2.被告与被告游戏的关系

被告是《神武》端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同时被《神武》手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广东利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独占、排他的行使《神武》手游的各项权利以及在相关法律活动中相当于授权人本身的权利,是本案适格的被诉主体。

3.原告提请不正当竞争诉权

原告是《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运营商,被告是《神武》端游和手游的运营商,同属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者,是本案不正当竞争之诉的适格主体。

4.程序正当性

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同时侵犯了其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软件著作权或相关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坚持将上述诉请合并在一个诉讼案件中请求保护。本院鉴于涉案游戏的以下关系,对原告该请求予以准许。

1)《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

原告称《梦幻西游2》是《梦幻西游》的升级版,前者内容完全覆盖了后者,只是增加了简称新三门派元素。经审核原告提供的201369日载于“网易”网“游戏热点”论坛的《万众期待全新世代进入外部测试》“三位新角色、三款新式武器、三大全新门派,以及横跨三屏的Boss……611日,全新版本进入外部测试环节……,对新版本进行进一步完善之后,就将在全体服务器范围进入‘全新世代’,正式开启十五角色、十五门派的全新篇章。……欢迎凌波城、无底洞、神木林三大全新门派入住……”的内容,及网友关于两游戏的提问、回复和评价,媒体的报道和该游戏的宣传介绍等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理据如下:首先,原告该主张符合网络游戏特点。为了满足玩家不断追求更新鲜游戏体验的需求,网络游戏具有软件及资料片经常性更新的特点。被告在《招股说明书》中亦自述“公司于2010年推出客户端网络游戏《神武》,2015年推出《神武2》”,可予佐证。其次,对包括游戏玩家在内的相关公众而言,《梦幻西游2》上线运营时,玩家可使用《梦幻西游》原帐户登陆《梦幻西游2》,玩家在《梦幻西游》原账户内积累的经验值和虚假货币等所有数据直接由《梦幻西游2》承接;除新增的游戏元素提供了更多样和更新鲜的体验选择,游戏画面、游戏逻辑等没发生根本性变化。由此可见,尽管在法律意义上《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内容实质性变更”,权属人更不相同,但在网络游戏竞争市场和玩家认知中,两者仍系同一个游戏。再次,从游戏营运商的角度,两游戏使用的是相同的服务器引擎,面对的服务群体(玩家)和使用的营销模式包括收费方式相同。更重要的是,我国实行网络游戏运营备案制度,由职能部门对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文化部通过原告运营的《梦幻西游》变更为《梦幻西游2》的备案申请,表明职能部门使用与《梦幻西游》相同监管数据和路径对《梦幻西游2》进行监管。上述事实足可证明《梦幻西游2》具有与《梦幻西游》相同的产品特征,延续和覆盖了《梦幻西游》的核心游戏元素,即两者在游戏体系,词汇、人物及画面风格等核心游戏元素及游戏规则方面整体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针对与《梦幻西游》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定可适用于《梦幻西游2》。

2)《神武》端游和《神武》手游

根据网络游戏常识可知,网络游戏的运行有赖于足够的内存支持。端游和手游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电脑等固定设备平台,后者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平台。该两种设备平台的内存容量极限差异巨大,为使原通过固定设备平台运行的网络游戏在移动设备平台亦获得运行支持,游戏开发商或运营商将原适用于固定设备平台的游戏软件版本(端游)精简、微调为适用于移动设备平台的版本(手游)。同一款网络游戏的手游由端游压缩剪裁而出,其外化的游戏题材、游戏元素、画面和人物造型等各方面都几无区别。事实上,《神武》手游除了游戏体系设为39门派体系,缺少了三个门派和相应人物及技能,整体情况与《神武》端游无根本性差异。据此本院认为,《神武》手游作为《神武》端游的精缩版,所有游戏理念和外化形式都基本源于《神武》端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针对与《神武》端游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定结论可适用于《神武》手游。

基于涉案四游戏内部的两两关系,涉案文字作品与《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的前述关系,加之被告无异议,本院将原告涉案诉请合并一案审查。

二、被告有无侵犯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该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同时,我国著作权登记仅作形式审查。鉴于被告对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提出质疑,故尽管原告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仍有必要首先审查涉案文字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涉案文字作品的独创性

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创作完成时间是200351日,首次发表时间是同年114日。结合《梦幻西游》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于200312月首次发表的事实,本院认定涉案文字作品于20035月创作完成并随后发表。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文字作品有相对完整的故事内容,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据是:

1)勾勒了适用于网络游戏创作的武侠社会背景故事

内容上,涉案文字作品首先描述了3族派、12门派的分类和特色,再以各门派定位为基调描述了各门派师傅、门派弟子的性情和技能特长,由门派特色所决定的该12门派之间、门派弟子之间的相互关系,较为完整地勾勒出由一个个肩负门派使命、各具特异功能的“门派弟子”单独或结群完成各种任务的虚拟武侠社会,且内容上未与之前相同题材的作品重复。电影创作立足剧本,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的社区型网络游戏的制作亦需要一个引人入胜,吸引玩家体验的游戏背景故事。当涉案文字作品与前述游戏题材相结合,融合于以动态画面呈现的网络游戏中时,游戏玩家自主选择扮演的角色,相当于选择了人物性情;玩家选择对某种技能和法术进行“修炼”,相当于人物角色的能力塑造;玩家选取完成某种任务,相当于故事情节的展开;允许玩家与其他玩家互动游戏,增加了故事情节走向的多样性。游戏玩家在既定故事框架和游戏规则之下,自主地选择扮演某一角色体验游戏并使该角色随玩家资历深入而“成长”的过程,相当于参与了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综上所述,涉案文字作品描述了可配合网络游戏创作,有人物角色(即“门派弟子”),人物角色有特定性情并存在相互制衡或配合关系(由门派使命决定),身怀特技(与技能法术的级别和种类相关),有情节(自我修炼和退敌)的武侠社会背景故事,内容完整,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2.多元素词句混搭表述游戏规则具有独创性

涉案文字作品在讲述游戏背景故事的同时,将原不相干的人物名称、民间传说、电影情节、成语俗语、网络游戏术语等多种元素混合搭配用以介绍各门派人物技能、法术,与人物角色相应的装备、武器的特殊效果和实现该效果的条件,因而在功能上,属游戏体系和(部分)游戏规则介绍。如重点借鉴小说《西游记》等西游取经故事,按“人、仙、魔”三界划分游戏体系和人物属性;以唐朝府衙通称“大唐官府”命名某一门派名称,象征“力量、耐力”的门派风格;使用不曾出现在西游取经故事中的历史人物如“程咬金”为“大唐官府”门派师傅,作为该门派“文韬武略,对各种兵器了如指掌,其武功招式偏重物理攻击”人物角色的代言人。又使用出处同样并非源于西游取经故事、语意相互之间无关联、使用习惯上也无搭配使用先例的如“为官之道”、“杀气诀”等词语,与“气血”、“愤怒值”等网络游戏术语相搭配表达某项特异功能的效果及其使用条件,在20035月之前,作为游戏体系和游戏规则的表达方式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涉案文字作品运用独特的词句组合方式,在整体描述具有武侠剧情的网络游戏背景故事之余留存玩家互动参与塑造具体人物、情节的空间,同时兼顾介绍游戏体系和游戏规则的功能,此种思想表达方式在当时具有独创性,应受法律保护。“为官之道”、“杀气诀”等确属公共词汇,“气血”、“愤怒值”等亦确是网络游戏通用术语,但将本属不同领域的用语串联组合,赋予全新的含义却无违和感,该种思想表达方式在当时尚属首创,体现了作者创造性的智慧劳动,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认为涉案文字作品只是大量成语、公共语言和民间故事的文字堆积,不构成完整的思想表达,不具有独创性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涉案文字作品使用某一名词术语定义某一特定的门派、技能、法术名称,使用某种语句介绍某一法术的功效和使用条件,并不妨碍其他不同题材网络游戏的设计者使用相同的词语或语句定义不同含义的技能、法术,构建不同内容的网络游戏背景故事。被告认为允许涉案文字受著作权法保护,将构成对公共词汇的垄断使用,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被告游戏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的相似性认定

1.《神武》端游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

经比对,门派体系部分,除了个别门派和门派师傅名称不同外,《神武》端游在312门派体系及名称、各门派及师傅名称相同,门派特色、门派地位,门派技能、法术的名称,法术、特技特效的使用条件和消耗的描述等均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本院据此认定《神武》端游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

2.《神武》手游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

《神武》手游为39门派体系,与《神武》端游相比,除了缺少了“天魔里、五庄观、幽冥地府”三个门派和相应的人物角色和门派技能、法术之外,两游戏其他文字部分总体相同,本院据此认定《神武》手游文字亦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中版鉴字[2014]第(046)、(047)号鉴定结论虽仅针对涉案游戏中的9个门派,但足可佐证本院上述比对结论。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游戏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用作比对的被告游戏视频和截图是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在被告游戏官方网站下载截取所得。被告作为该两游戏的运营商,质疑原告提交的被告游戏视频和截图呈现结果的客观性却未提供该两游戏的视频或其他相反证据,其上述质证意见显属无理。同理,被告质疑原告游戏视频的真实性,亦可通过在原告游戏官方网站下载游戏视频作为反证,然被告并未提供,故本院对被告质疑涉案游戏视频和截图内容真实性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责任认定

本院虽已认定被告游戏使用的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但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主体及其相关责任承担等问题,仍有待分析。

1.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本案中,尽管原告已取得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被告却提出涉案文字作品为徐波个人创作,原告不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原告驳称徐波虽策划了《梦幻西游》并参与创作了涉案文字作品,但该作品实属法人作品。为支持各自主张,双方均提供了网友关于徐波个人经历、对《梦幻西游》创作和发展过程的介绍和评论等网页资料为证,原告还另提供了徐波的入职证明等证据为证。鉴于我国著作权实行作者自愿申请登记制度,对著作权的登记不作实质审查,现被告提出相反证据,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本案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判定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经审查,双方就该事实提供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接纳。经分析,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反映:博冠公司与原告是关联公司。原告称徐波于20011115日入职本公司,提供的却是徐波当时入职博冠公司的入职证明。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网页资料,包括徐波个人撰写和上传的网络文章,均称徐波当时加入的是原告公司。原告、徐波本人及广大网友都把博冠公司等同于原告公司,可认定博冠公司与原告是关联公司。被告徐波于20011115日至2006119日就职原告关联公司,入职后不久即参与《梦幻西游》包括涉案文字作品在内的创作,并逐步担任该游戏的主要策划和维护等核心工作。徐波从原告关联公司离职后创立了被告公司。

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在2009年获得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登记,作品的内容早已随2003年年末《梦幻西游》的发表而公开。该文字作品著作权及相应法律关系多年来一直处于稳定状态,被告在发行的《神武》端游中亦使用了与其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但直至本案诉讼才对其权利归属提出异议,有违常理。其次,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早于《梦幻西游》创作完成且被《梦幻西游》采用。徐波当时是《梦幻西游》策划和主要创作人员。即便如被告所述,徐波曾早于涉案文字作品登记的完成和发表时间之前就已在网络上公开涉案文字作品内容及创作过程,但鉴于徐波当时的身份,其将所接触到的涉案文字予以公开的行为,可理解为《梦幻西游》创作团队成员对该游戏的宣传推广或徐波个人的自我推介行为,不足以证明涉案文字作品就是徐波个人创作完成,作品纯粹代表其个人的意志。同理,徐波持有涉案文字作品相关创作手稿,亦不能说明徐波就是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更不能证实涉案文字作品在创作完成前已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作品,从而失去独创性。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主张涉案文字作品作者实为徐波,原告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2.被告在游戏中使用涉案文字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辩称《神武》端游和手游使用的是作者登记为徐波的《“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西游系列游戏门派技能及法术介绍》(以下简称两作品)且已获得徐波的合法授权,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责。《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可见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人并不必然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经审查被告该部分证据,本院认为:证据的证明力不高。首先在形成时间上,上述两作品的登记时间分别为20151021日和2016112日,徐波《授权确认函》的出具时间为20151013日,证据均形成于原告启动本案诉讼程序之后。其次在证明目的上,上述证据属于对被告数年前(2010年和2015年)在被告游戏中使用相关文字行为的授权追认,即对被告被诉行为合法性的追认。再次在来源上,该部分证据实际上都源于徐波个人,而徐波为被告公司的创办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被告为应诉制作、而不是收集证据的嫌疑较大,证据的证明力不高。证据不能到达其证明目的。首先关于徐波出具的《授权确认函》。根据查明的事实,《梦幻西游》是原告开发的游戏产品,徐波于20011115日才入职原告关联公司,自此有机会接触和参与涉案文字作品及《梦幻西游》的创作。而徐波在涉案《授权确认函》中称“本人最早于1996年开始创作……”,作品的创作时间与事实不符。网页资料介绍徐波当时担纲《梦幻西游》主创,可见该游戏是由团队创作完成的。从常理出发,作为与《梦幻西游》游戏软件同期创作并存在相互配合关系的涉案文字作品即使是由《梦幻西游》创作团队中某一具体个人独立完成的,作品体现的也应是创作团队的意志,即原告的意志,权利性质属法人作品,依法应由原告享有著作权。徐波依法不享有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更不存在授权他人行使的权利基础。其次关于两作品。经审查,两作品的内容与涉案文字作品内容实质性相似且均用于介绍《梦幻西游》游戏规则,只是在形式上将涉案文字作品的部分语句和段落进行简单替换或倒装表述后,再分拆进行著作权登记,不具有独创性。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述证据不足以形成优势证据,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被告在《神武》端游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的文字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3.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涉案文字作品于20035月创作完成并随后发表,远早于被告游戏。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开发的网络游戏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并将该游戏提供在线游玩,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被告有无侵犯原告游戏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判定两计算机软件是否相同,最直接的比对方法是将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代码及文档进行比对。然而,根据计算机接收指令后按预设程序逻辑输出运算结果数据或界面结果的原理,若计算机接收相同的输入指令后,输出的图形界面相同,即可确认软件图形界面的内在设计逻辑是相同的。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亦可认定其内在程序运行逻辑是相同的,即计算机软件是相同的。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涉案游戏的计算机程序和文档,请求以涉案游戏软件接受相同指令后呈现的图形界面进行逐一比对并无不可。但本院注意到,游戏规则遵从于游戏软件内设参数输入、输出指令的程序逻辑,本身就是游戏软件的一部分。游戏规则相同,游戏软件未必相同;游戏规则存在差异,则游戏软件必不相同。相对于通过游戏图形界面进行比对该由外及内的比对方法,就本案而言,游戏规则的比对结果可更准确地折射游戏软件的异同。鉴于原告游戏均使用了涉案文字作品,且本院已认定涉案文字作品具有介绍部分游戏规则的功能,即涉案文字作品的内容虽未必全部覆盖了原告游戏的所有规则,但足可在相当比例上反映原告游戏的程序和参数设置,即游戏软件。同理,被告游戏中的文字除了描述游戏背景故事,还介绍了游戏规则,亦在相当比例上反映了被告游戏的程序和参数设置,即游戏软件,两者可作比对。

文字表达思想,本院虽在前文认定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用文字表达思想(游戏背景故事、游戏体系及规则)的方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但并不意味着两者所欲表达的“思想”,即游戏规则相同。因为即使是名称相同、效果和实现条件大致相同的法术,只要实现该法术该效果的参数不同,亦足以反映了游戏软件程序的不同。由此,本院决定将各自通过文字表述的涉案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比对,以评定涉案游戏软件的异同性。经比对,本院认为《神武》端游的游戏规则与原告游戏的游戏规则不完全相同。以名称为“横扫千军”的法术为例,涉案文字作品(原告游戏词汇)和《神武》端游都对该法术的效果和具体消耗条件进行了近似的表述,均描述该法术的功效是“连续攻击对方3次”,并都同时设定了近似的使用条件:不能连续使用,但次数不同。涉案文字作品设定“使用后需休息一回合”,《神武》端游设定“使用后虚弱2回合”;具备“十方无敌”技能且达一定等级以上。涉案文字作品表达的游戏规则设定的等级为30级以上,被告游戏设定的等级为25级以上;当前“气血”50%以上。此外,涉案文字作品表达的游戏规则还视相应技能等级的单、双数不同而分别设定使用时须消耗一定的“气血”量。上述条件和参数的不同,若使用文字进行表述,其差异并不明显;但在真正游戏中,出现相同的“法术”效果实际是计算机满足了不同的程序逻辑及相应参数设定所致。

上述事实反映了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规则不完全相同。结合前文的论述,本院认定被告游戏与原告游戏软件不完全相同。原告主张被告游戏软件侵犯原告游戏软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四、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在游戏产品特征、游戏词汇、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游戏玩法等七方面抄袭了原告游戏的游戏元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定如下:

1)《神武》端游与原告游戏

1.《神武》端游与《梦幻西游》

如前所述,网络游戏有软件及资料片经常性更新的特点。具体至《梦幻西游》,原告提供的《“全新世代”正式定名》显示“自2003年上线以来,《梦幻西游》产品更新内容超过10倍以上。从最初的‘欢乐家园’,到‘坐骑天下’、‘出神入化’,再到‘全新世代’新版本,《梦幻西游》一直保持着每年1-2部新资料片上线的更新力度”。原告提供该证据,可推定原告承认该文章“从最初的‘欢乐家园’,到‘坐骑天下’、‘出神入化’,再到‘全新世代’新版本,《梦幻西游》一直保持着每年1-2部新资料片上线的更新力度”等内容真实。由于网络游戏“新资料片上线的更新”不免牵涉到游戏元素的更新,不能排除双方在游戏升级过程中,相互或共同向其他游戏借鉴游戏元素的可能性,故原告指控《神武》端游抄袭了《梦幻西游》游戏元素,除了需提供能够展示游戏整体情况的证据,还应具体指出哪些共同的游戏元素是哪一款游戏在先使用并予举证。本案中,原告提供了20149月分别下载于游戏官网的《神武》端游和《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和同时期下载的《神武》手游视频截图。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理据是:假定《梦幻西游2》发表后内容从未更新,又假定《梦幻西游2》上述游戏视频在刨除新三门派游戏元素后即可还原《梦幻西游》在20136月升级前的整体情况。但鉴于“《梦幻西游》一直保持着每年1-2部新资料片上线的更新力度”,从《神武》端游20109月公测起计至20136月合近三年时间,期间《梦幻西游》有多少资料片上线更新、其中哪些自创游戏元素与《神武》端游相似、比例如何,原告未能举证,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推断。由此本院认为,在不正当竞争认定问题上,原告仅凭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然而,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神武》端游的游戏元素抄袭《梦幻西游》并非全无依据。基于《梦幻西游》使用的涉案文字作品内容上不仅描述了游戏背景故事,还介绍了游戏体系和部分游戏规则,除了本身构成了游戏词汇,还涵盖了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以及门派之间、门派弟子之间关系和配合度等核心游戏元素的具体描述,足可反映《梦幻西游》在公开发表时除了游戏玩法之外的最初始状态。将涉案文字作品反映的2003年时的《梦幻西游》游戏情况,与2014年《神武》端游视频展示的游戏整体情况进行比对,符合前文设定的比对要求。经比对,两游戏的相同之处可归为两类:1.产品特征相同具体包括:游戏类型相同,都是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的社区型网络游戏;游戏题材相同,都是带有武侠剧情的西游取经故事题材;人物造型风格相同,都是2D卡通风格。2.核心游戏元素相同。即游戏词汇、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以及门派之间、门派弟子之间关系和配合度等游戏元素高度相似,具体理据与文字部分的比对分析相同。

被告提出于201191日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神武》端游立足于200911日公测的网络游戏《逍遥传说》,而后者又借鉴了于200731日公开发行的网络游戏《梦想世界》。经审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神武》端游和《梦想世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原告提供的“百度”网站上关于徐波的百科介绍“徐宥箴(徐波),男,中国最顶级的游戏策划,徐宥箴主导了《梦幻西游》、《梦想世界》、《神武》等三款‘现象级’网游产品……20109月,多益网络旗下《神武》公测,再次取得成功……”,可证明在网络游戏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梦想世界》与《神武》端游是完全不同的两款游戏,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关于《神武》端游立足于《梦想世界》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5)深证字第123570号公证书,及200925日载于“新浪”网的《公测倒计时特色逐个数》的网络文章等证据显示《逍遥传说》的门派体系,各门派师傅、收徒条件、门派特色、门派描述及相关技能、法术的名称和描述等与《神武》端游的相应内容有所重叠。同时,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2015)粤广萝岗第826082628264号等公证书的内容可证实《逍遥传说》游戏于2009年年初开启封测、公测。另外,《神武逍遥外传》曾获某视频网站颁发的2012年“年度十佳游戏视频奖”,而“百度”网上关于徐波的百科介绍中亦将《神武》端游别称为《神武逍遥外传》。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逍遥外传》和《神武》端游确实存在一定的承继关系,故本院认为存在《神武》端游使用的文字借鉴和立足于其在2009年年初发表的网络游戏《逍遥传说》所用文字和游戏情节的可能性。但尽管如此,因涉案文字作品及《梦幻西游》发表时间远早于《逍遥传说》,故被告称《神武》端游包括游戏词汇在内的核心游戏元素纯属自创,否认实施了被诉抄袭行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原告创作、发表、运营《梦幻西游》在前,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和手游在后。被告与原告同为涉案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及运营商,尤其是被告公司的创始人徐波曾入职原告关联公司,不可能不知晓发表在前且有相当高知名度的《梦幻西游》包括游戏元素在内的整体情况。若说在当时的国内网络游戏市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的社区型网络游戏类型、西游取经故事类游戏题材、2D卡通风格的人物造型风格等游戏产品最受玩家青睐,被告出于商业目的即便同时选取具有上述相同特征的游戏产品进行开发和运营尚在情理之中。但在游戏类型、游戏故事题材、人物造型风格三方面相同的基础上,被告又使用了与《梦幻西游》所用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开发《神武》端游,使两游戏在游戏词汇、种族及角色、门派体系、技能体系、装备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等核心游戏元素方面均高度近似,已超出机缘巧合、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应认定是被告刻意模仿所致。据此,原告指控《神武》端游抄袭了《梦幻西游》上述核心游戏元素,有攀附该游戏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故意依据充分,应予采纳。《梦幻西游》软件获得著作权登记,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相关权益不因作品的使用情况而增损。被告称该款游戏已经终止,《神武》端游及手游不可能对已经终止的游戏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2.《神武》端游与《梦幻西游2

根据《梦幻西游2》游戏视频展示的游戏整体情况,结合前文关于《梦幻西游》与《梦幻西游2》关系的认定,本院关于《神武》端游与《梦幻西游》该问题的上述分析和认定亦适用于《梦幻西游2》。在法律意义上,尽管《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为“内容实质性变更”的两个游戏,《神武》端游的发表时间更在《梦幻西游2》之前,但如前所述,在包括游戏玩家在内的网络游戏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仍系同一个游戏,管理层也认可两游戏市场地位的替代关系,除了核心游戏元素折射两者的游戏理念相同外,《梦幻西游2》在事实上承接了《梦幻西游》包括客户资源、商业评价在内所有的市场价值。因而在竞争关系上,《神武》端游与《梦幻西游》的竞争关系延伸至《梦幻西游2》,被告通过《神武》端游对《梦幻西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负面结果亦无可避免地波及到承继《梦幻西游》市场地位和声誉体系的《梦幻西游2》,损害到《梦幻西游2》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认定,被告对《梦幻西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构成对《梦幻西游2》的不正当竞争。

(二)《神武》手游与原告游戏

根据《神武》手游视频截图,该游戏除了游戏架构为39门派体系,缺少了三个门派和相应人物及技能外,整体情况与《神武》端游差异甚微。据此本院认为,《神武》手游作为《神武》端游的微缩改进版,所有的游戏理念和外化形式都基本源于《神武》端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针对《神武》端游与原告游戏就该问题的分析和判定结论同样适用于《神武》手游,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原告指控被告游戏抄袭原告游戏证据充分。由于被告游戏和原告游戏的收费方式不同,玩家不至对涉案游戏造成误认。但作为类型、题材相同,人物造型风格相似的两款游戏产品在核心游戏元素、游戏规则等整体方面均相似度甚高,《梦幻西游》的玩家无需过多调适即可适应《神武》端游和手游的游戏界面和规则,使前者被后者替代选择的风险大增。根据《梦幻西游》多年来的获奖情况、游戏下载量和网页上关于该游戏的评价资料等证据,可知该款游戏产品已积累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竞争优势较大。被告侵犯原告涉案文字作品著作权,恶意抄袭原告游戏的核心游戏元素,开发、运营两被诉游戏将改变《梦幻西游》已有玩家对游戏原有的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降低对《梦幻西游》的黏着度,削弱《梦幻西游》的竞争优势。其“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劳动成果,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挤占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行为既损害了良性同业竞争者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应为法律所禁止。

五、被告责任的承担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开发、运营的《神武》端游、《手游》中使用侵犯了涉案文字作品的文字,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损害了原告作为《梦幻西游》软件著作权人和运营商、《梦幻西游2》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停止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文字作品,停止运营抄袭了原告游戏涉案游戏元素的网络游戏。因暂未有证据显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上述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造成公众误认或对原告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故本案无责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必要。原告该项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制作宣传资料推广游戏、提供游戏下载服务等属于游戏运营商的具体业务范围,本院已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故对原告该具体请求事项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按侵权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涉及该事实认定的证据来源有三组,一是相关单位根据本院协助调查请求出具的数据,二是原告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在被告游戏官网上获取的数据,三是被告自身财务报告反映的数据。第一组证据中,本院分别请求苹果公司(AppleInc.)等三家公司协助出具《神武》手游从201471日至201573日的下载量,只有苹果公司(AppleInc.)提供了数据,该证据显示上述期间《神武》手游下载总数量是7572784。另两公司对本院的协助调查请求未予回复,无法评估该游戏下载量。考虑到《神武》手游的收费模式是免费游戏,按道具收费,游戏下载量不能直接反映获利请求,但可佐证该游戏下载数量巨大,可作为评估被告侵权获利的参考因素。第二组证据来自被告官网,可予采纳,证明力与第一组证据相同。第三组证据中,一方面,被告以其运营的游戏众多,没有单独统计两被诉游戏的获利情况,“客观上无法提供”为由,没有履行本院责令其披露与两被诉游戏盈利有关的证据的义务。另一方面,被告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以发行人的身份声明“公司于2010年推出客户端网络游戏《神武》,2015年推出《神武2》,目前为公司的主打移动客户端网络游戏;同时,公司于2014年推出《神武》手游,2015年推出《神武2》手游,目前为公司的主打移动网络游戏。神武端游及神武手游产品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合计为53881.74万元、78887.74万元和133522.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75%85.30%91.68%,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审视该证据,系被告在申报发行上市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文件,应认定其内容真实。该证据显示从2013年至今被告凭借《神武》端游和手游收入合计超过266290万元。以该两游戏收益率仅10%,被侵犯权利对游戏收益的贡献率仅10%的比例估算,被告从2013年至今因侵权获利已超过原告请求赔偿的总额2000万元,且该数据还未包括2013年之前被告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非法获利。该证据除显示了被告就两被诉游戏的收入情况,还同时表明被告在客观上完全有能力提供其因开发、运营两被诉游戏的获利数据,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实为拒绝提供。以上述数据为基础,结合两被诉游戏的下载量及被告拒不履行证据披露义务的表现,可认定被告侵权获利数额巨大,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鉴于原告估算被告侵犯其文字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两项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非法获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已包含原告维权合理支出),而本院并未认定被告游戏软件侵权,故本案应在2000万元以下、法定最高赔偿限额50万元以上酌定被告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无法确切查清两被诉游戏的收益率和被侵犯权利对上述游戏收益的贡献率,即无法直接查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鉴于:(1)涉案文字作品在描述游戏背景故事的同时还介绍了游戏体系和游戏规则,游戏核心元素围绕游戏词汇而组织,商业价值高;(2)被告开发、运营两被诉游戏恶意抄袭了被告创作、运营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游戏产品,不正当竞争意图明显且已损害了同业良性竞争者原告的合法权益;(3)被告从2009年实施侵权行为至今,侵权时间长;(4)被告开发、运营被诉游戏收入丰厚,可合理推定其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非法获利巨大;(5)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颇多。经审查,原告已支付的30000元鉴定费、11550元公证费皆属必要;参考本案的复杂程度,原告聘请律师提供代理服务亦属需要,对该笔律师代理费可予适当支持。再考虑到玩家选择游戏时除重点关注游戏自身的娱乐性(涉及游戏题材、背景故事、游戏元素等)外,游戏运营商的营销模式(涉及收费模式,宣传攻势等)亦会引导、影响玩家的选择和判断,本院在综合评估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被告营销策略对游戏收益的贡献比重,原告对被告侵权获利的估算及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支持比例后,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1500万元(已含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7725元,被告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龚麒天

  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智媛

  书记员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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