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抛开合作伙伴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可得利益损失该怎样赔偿?

2017-09-04 专业规则创新价值 张涛律师

 提示点击上方"张涛律师"↑免费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授权发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110-3

 

抛开合作伙伴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可得利益损失该怎样赔偿

——A公司与B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法律解析3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  联合开发合同  解除合同  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金  投资款  建设项目  共管账户


【要点提示】

抛开合作伙伴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不能以非为合同附件却为一方参与项目开发重要决策前提的可行性报告文件为依据, 亦不能以未完工故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利润审计评估方式来计算,上述计算均无无合同及事实依据,该种情况下,鉴于双方均有出资义务,违约方若恰好违反相应出资义务,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可按违约方违反出资义务所涉及的标的额20%来计算而非只按守约方已经交付的部分投资款20%来计算。


【当事人信息】

原告: B公司(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上诉人)    

被告: A公司(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上诉人)


【案情简介】

案涉项目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公司于2007年8月18日将该项目转让给A公司。2008年初,A公司邀请B公司共同开发,向B公司出示了“案涉项目概况”,显示税后利润为3261.3万元2008年2月27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主要内容为:...二、项目总投资约8760万元。一期预计2008年3月10日开工建设,投资约4300万元。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协商之日开工,乙方在2日内将先期投资款一次提取走。二期预计在2008年10月份开发建设。三、合作方式。甲乙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联合开发,预计前期投资约13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650万元,乙方出资650万元。双方同意以甲方下设项目部进行报建、开发等相关的法律手续。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把前期投资款100万元打到甲方在项目地的账户上(该帐户由乙方在开户行留有印鉴,双方共同管理)。此款项在该项目贷款或有销售收入进账后归还乙方。四、双方责任。…甲方负责办理前期的法律文书,报建工作。乙方负责项目部的日常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五、利润分配方案。第一期甲乙4:6分成,甲方占4,乙方占6。第二期5:5分成。六…七…八、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前期的办理。本合同签订后,以甲方为主开始办理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过户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甲方应办理完毕。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按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十…2008年4月14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一、在项目开始实施至结束,甲方每个月给乙方1万元,用于乙方在此项目地的住宿、交通补助…。2008年6月4日,A公司给B公司出具承诺书:A公司应在2008年6月9日对项目进行施工建设,如果没有在该日开工建设,A公司同意B公司撤出已投入的共计307.3万元,A公司应在自B公司撤资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把投资款和前期费用付清。

合同签订后第二日2月2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入100万元,同年4月14日给付A公司5万元,同年4月15日给付200万元,共计305万元。A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等。而是在2009年4月6日、6月12日,A公司才取得了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年10月25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年2月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分别与建筑公司、建筑安装工程第一有限公司、2建筑公司等于2009年1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4月15日,在双方共管同账户上公司付给牛45万元,牛将其中的30万元转让给公司,余款15万元在牛手中。2008年5月23日,A公司向开户银行农行支行申请变更印鉴,将原有的旧样式即A公司章、牛手章、杨手章变为新印鉴为A公司章、杨章。并于同日通过共管账户又向卡号支付5万元。后2009年1月19日A公司通知某2公司给卡上电汇了200万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2008年3月18日重新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将双方2007年8月18日的转让合同作废,并约定2008年5月1日前乙方A公司未能将遗留问题处理完毕,达不到开工条件,甲方公司有权自行投资建设或与乙方另行协商合作等。

A公司还与建设局(甲方)在2008年3月26日订协议,内容为:因案涉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由公司有偿转让给A公司,并达成如下协议:一…二、甲方继续履行2004年1月8日与公司签订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向甲方指定银行存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建设资金,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付清公司所欠甲方征地款2565340万元,同时向甲方交纳开发建设保证金200万元,之后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转让手续。2008年4月15日A公司向建设局交纳了200万元(该200万元系B公司牛转到A公司即合同约定的共管账户)建设项目保证金。


【法院判决】

一审1. 解除B公司与A公司于2008年2月27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2. A公司返还B公司95万元投资款(已扣除某2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和支付给牛的1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1万元3. A公司于赔偿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765.15万元;4. 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5. 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五项;2. 变更二项为:A公司返还B公司95万元投资款

再审重审:再反转)1. 解除…合同;2.…返还95万元投资款(305万元扣除210万元);3.…赔偿…损失765.15万元;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5. 驳回…反诉请求。

再审终审:再改判) 1.维持再审一审判决第一、四、五项;2.撤销…第二项,改判A公司返还B公司95万元投资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200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3.撤销…第三项,改判A公司给付B公司违约金130万元


【案件解析】

一、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合同是否已经双方协议解除?若没有,现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见9月1日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推文: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合同性质如何认定?一方主张口头协议解除合同的证明标准有多高?)


二、案涉合作开发的双方公司是否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各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见9月4日易居房产律师团公众号推文:法院为何未将案涉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中出资未到位一方认定为违约方?如何认定一方是否存在排斥对方参与经营违约行为?)


三、抛开合作伙伴单独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可得利益损失该怎样赔偿?历经四次审判,各判决在认定以可得利益损失为主具体违约责任赔偿问题上为何存在差异

1.就本案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认定标准问题,一审、二审及再审重审法院前三次判决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因本案合同系A公司根本性违约、B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予以解除,故A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不仅包括恢复原状,在B公司已进行部分投资、A公司违约致合作开发无法继续的情形下,还应对其违约造成的B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中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联合开发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故该合同第五条“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依据该审计报告”的约定,因该合同效力消灭而终止,因此双方合作的项目目前尚未完工不可能有最后的利润评估结果。故A公司认为利润分配应依据审计报告计算的理由,不采纳。

《案涉项目概况》对涉案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了介绍,包括项目当地社会情况、经济情况、消费能力、住宅市场分析、投资估算及盈利分析等方面,然这一项目概况不是合同的附件,但这已是B公司与其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B公司决定与A公司合作开发的重要与唯一的参考依据鉴于《联合开发合同》第五条“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计”的约定因终止而不再履行这一情形,同时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近年来不断上涨的客观情况之下,以该项目概况中载明的税后利润额作为计算可得利益的依据亦不会加重A公司的赔偿责任,且该项目概况因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均已明知,符合预见性规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依据双方认可的可行性报告(即按该项目概况中所载明的税后利润3261.30万元)作为计算B公司可得利益的参考依据,并无不可。按照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因建设项目而产生的风险及对外责任由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承担”,相关收益亦应按5:5的比例予以分配。A公司应返还B公司实际投资305万元,依此计算相应的可得利益为765.15万元(305万元÷650万元X(3261.30÷2)=765.15万元)。

然而再审终审法院最终推翻了前述认定:双方合作的项目在原审时尚未完工不可能最后的利润评估结果。双方签订合同前,A公司出示了项目概况,载明预计税后利润为3261.3万元。但这一项目概况不是合同的附件,因此原审法院依据项目概况载明的预计税后利润支持B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合同事实依据,应予改判。同时,既然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A公司应出资的650万元其分文未出,即A公司存在未按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的数额进行投资的违约行为故其就应当根据合作开发合同第九项的约定,承担违约所涉及标的额20%计算违约金,即650万元×20%=130万元

2. 关于本案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同时支持问题一审法院将违约金(按照联合同开发合同规定的第九条,即违约涉及标的额的20%计算违约金,即61万元)与全额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判决由A公司给付。但二审及再审重审法院均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补偿性是其主要属性。同时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B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数额,已涵盖其违约金请求数额。因此,B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同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会造成双重获益的结果,故本院在支持其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后,对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就A公司应返还多少投资款问题,历审法院均认为: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其投资款,系其对合同解除后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2008年6月4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B公司投资款为307.3万元,现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305万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支付给B公司的220万元(15+5+200),从公平诚信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可以在其向B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范围内予以抵扣。因A公司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B公司起诉时止,共计10个月,其应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支付B公司相关费用10万元,该款项应从前述220万元中予以扣除。故A公司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可抵扣款项的金额共计210万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版权公告

文章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授权发表);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 (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 (移动端)

法律咨询电话:13911056513

Email: 13911056513@139.com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原创文章

☞房屋出售后再抵押致履行不能而解除,卖方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所购房屋被两轮查封,买方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出卖人拒不办理网签,法院能否认定卖方违约并直接判决房屋过户?

卖方能否以网签合同上增加夫妻另一方买受人为由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

连环交易买房不成拒绝履行已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否同时主张损失赔偿与违约金?(3)

卖方拒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应如何确定损失赔偿额?(2)

连环交易中卖方可否以换房计划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拒绝出售房屋?如何评价这种行为?(1)

9.30新政是否影响买受人履约能力?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原宅基地祖房被子女拆除翻建后的产权和份额如何认定?

☞9·30新政严重影响履约能力,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仅以房屋面积为补偿标准,作为安置人员的户籍迁入方离婚能否请求分割相应动迁利益?

☞虚报户口欺骗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房屋),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

无证拆迁安置房出售后反悔拖延履行,买受人诉请办证、过户获支持!

☞购买无证房屋历经二次起诉,法院终追加开发商参加诉讼并判令协助办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无证房屋售出后出卖人拒不申领产权证,法院判先办不动产首次登记再办不动产转移登记!

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老宅翻建改建后被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卖房,法院:《认购书》无效,开发商退款还息!

无证安置产权房出售,税费承担可以约定,法不禁止!

承租人和共居人均主张居住权无法同时满足,法院如何裁判?

租赁房屋经营遇搬迁腾退,出租与承租人该如何分配补偿利益?

☞出售学区房未及时迁出户口,卖方构成违约被判赔偿20万

☞隐瞒学区名额已占用,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被撤销

☞出资、居住使用,不足以证明借名登记约定,诉请确权、过户被判驳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购得公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有限产权房出售超标房屋未约定,房屋标的权属瑕疵出卖人被判担责

☞房改超标房不能正常市场交易,法院不宜以司法权干涉强判过户

☞无书面借名买房合同,诉请过户被判驳

☞买受人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法院不支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央产房买卖合同被解除,买卖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出售方能否以原产权人享有优先回购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老宅翻建改建后被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拆迁置换房未交付,法院可判按份额继承,不做实物分割

☞如无特别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日”通常是指自然日

☞房屋签约后被刑拘,合同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

☞因落私政策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法院不予立案

☞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不予办理的答复不服,怎么办?

☞买方误解并拒交税费,自行成交价值千万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未经遗产分割的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已拆迁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续纠纷如何处理?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有效 ---尚某2诉尚某1及尚某3遗嘱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诉请给付房屋拆迁款,过2年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朱某诉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评析

☞对征收安置补偿房,可主张分割产权份额 ---乐某1、许某与乐某2其他所有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公房承租权非遗产,依继承法律关系分割拆迁款法院不支持 ---殷1与殷2、殷3、殷4、殷5遗产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居住权利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某与张某1用益物权纠纷案法律评析

☞特定承租公房属个人财产,拆迁补偿款份额可继承 ---王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法律评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重大条款“约定不明” 如何认定?如何救济? ---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行政主管机关为已做抵押登记房屋办理的产权证,应予撤销 ---一起房屋产权行政登记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评析

☞承租人逾期主张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季某与顾某、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非共有人之一的本人签名,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判无效 ---顾某2与顾某1等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已入外籍购买公有住房,合同被判无效 ---沈某与妹妹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纠纷案法律评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