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思案例:负债期间变更投资人,明思律师成功追加新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明思调查综合团队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关于我们

【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由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周小龙领衔的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在代理一宗强制执行案件中,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执复133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的观点,在几无有利判例的情况下,将非债务发生期间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是明思调查综合律师代理执行纠纷案件中的又一成功典型案例,也是明思律所调查综合律师团队在全所开展专业化分工建设大背景下的重大收获。据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虽然有五个被执行人(两个自然人、三个企业),但经过两次终本,已几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对五个被执行人开展全面调查,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查看,并大量查阅分析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发现其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竟变更了投资人。凭借多年执业经验,经办律师坚定信心,说服委托人向法院提出追加申请,并最终成功追加了该新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一、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主要有三种情形,属本案最难追加。

对大量案例实证分析显示,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本案属第三种情形:

情形

债务发生期间

投资人变更形式

追加对象

司法实践

投资人

未变更

投资人经营期间

/

投资人

基本可以追加

投资人

变更一次

前投资人经营期间

协议变更

前投资人/

现投资人

较难追加/

极难追加

投资人

多次变更

前投资人经营期间

同时具备协议变更、诉讼变更

现投资人

暂无成功

追加先例

    二、追加过程中存在三个障碍,每个障碍皆可能直接否定追加。

本次申请追加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及现实情况,本案追加存在三个障碍。

障碍一:个人独资企业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仍有机器设备等已被查封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

障碍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经历两种形式两次变更,且名称也已变更。

本案复议申请人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始投资人及现投资人,复议申请人在协议转让其个人独资企业被违约(未依约支付转让价款)后,起诉通过国家强制力将该企业的投资人变更回其本人。如追加,是否可以追加包括现投资人在内的所有投资人?另,企业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其债的承担?

障碍三:债务并不是在现投资人经营该个人独资企业期间产生。

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由第二位投资人经营期间所产生,现要求现投资人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责任是否符合规定及条文本意?

三、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从法理、法律法规、司法判例中寻找依据,从多个角度突破障碍。

针对第一个障碍,代理律师主张:现实未清偿即构成不能清偿。

该执行案件已经过两次终本,债权仍未得到清偿,属于“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且已被查封财产仅为期待利益,不能成为阻断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事实及理由。

针对第二个障碍,代理律师从三个角度突破:企业延续性、复议申请人明知债务、“投资人”平义解释。

第一,工商内档显示该个人独资企业仍使用原有工商注册号,因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致使投资人及企业名称变更,属于企业变更登记范畴,该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权利义务具有承继性,受让该企业,即应同时承担其义务。

第二,代理律师在查看复议申请人相关诉讼的判决书时发现,其对该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负债情况十分清楚,包括金额、债权人、负债事由等,且在处理转让事宜时有聘请律师,应认为其清楚且愿意承担企业债务相关风险。

第三,司法解释对“投资人”并未作限定,对“投资人”作平义解释,即包括前投资人、现投资人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宗旨。

针对第三个障碍,代理律师主张:内部约定及内部法律关系不可对抗债权人及法定承担。

被申请与前投资人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是复议申请人与前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及内部法律关系,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亦不具备对抗债权人之债权之效力,更不能对抗债的法定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其无能力清偿的情况下,应依申请由投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明思调查综合律师团队在对上述观点、依据进行详尽论述的基础上,并大量查找判例。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釆纳了明思律师团队的观点,成功追加了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维护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3801-03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时,相对方能否预留税款?(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监事举报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出让方应以发票充高项目公司成本交付受让方之效力分析(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一方未实现合同约定在先条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刑案不利笔录能否影响民事诉讼裁判(明思案例)

• 管辖权异议能否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之不同裁判规则(明思案例)

• 一起涉外并购中的律师谈判技巧实例---兼评对赌协议

• 明思案例:两次抗诉,明思律师为委托人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 明思案例:明思代理买方,因卖方业主反价获判赔8倍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涉外股权转让再审案件,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中方挽回上亿损失  百万律师费判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 明思案例:成功调解4.8亿大案,明思团队代理被告大逆转!反获原告巨额补偿

• 明思案例:在合同尾页签名保证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明思律所成功举办第二期 “连锁餐饮、供应链企业南沙自贸区法律大讲坛”

• 明思律所承办网络借贷“专项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专题研讨会圆满落幕

• 明思律所成功承办“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

• 明思律所协办“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圆满落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