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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房屋诉请过户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法院判驳回?

2017-06-20 专注房产十三年 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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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65)

 

对无证房屋诉请过户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法院判驳回?

---劳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尚未办理房产证  解除  处分权  过户

 

【要点提示】


买、卖双方签订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物权归属的合法凭证,即出卖人是否系该房屋的合法权属人尚未确定(不排除涉案房屋存在其他所有人的可能性),故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及地块的过户手续,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法院判解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买受人认为基于涉案房屋其与出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当事人信息】


原告:劳某(买方、上诉人)


被告:刘某(卖方、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1993年12月,刘某向劳某出具《转让证明》一份,内容为:“现我刘某本人将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劳某,有关该房的款项双方经已结清,从今以后该房的所有权益归劳某所有,与我无关,有关转户手续的办理费用由劳某负责。特此证明。”该《转让证明》由刘某签名并捺手印。此后,涉案房屋由刘某占有使用至今。1990年2月,涉案房屋所在地块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于刘某名下,该证“变更记事”一栏记载:“一九九零年贰月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房产证。刘某与配偶黄某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劳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及地块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定】


一审:驳回劳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中,刘某对涉案房屋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时即与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处分权,劳某与刘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法院为何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劳某以《转让证明》为证据主张其与刘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要求刘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及地块的过户手续。由此可见,劳某的诉请实质上是要求刘某协助其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目前涉案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刘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物权归属的合法凭证,即刘某是否系该房屋的合法权属人尚未确定(不排除涉案房屋存在其他所有人的可能性),故劳某在本案中请求刘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及地块的过户手续,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故法院对劳某主张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某认为基于涉案房屋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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