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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规:关于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操作程序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共12条完整版全文)|重庆

2017-08-13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来源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关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答。


一、执行法院应当何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答: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应当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同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如未能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于逾期之日起5 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答: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案件执行完毕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每3个月或6 个月定期报告其财产情况。


三、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2)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3)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4)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5)违反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四、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是哪些?


答: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享有权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其单独所有的财产和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其自己名下的财产和以他人名义代其持有的财产;其已经现实取得的财产和必将取得的财产。被执行人为设立有分支机构的法人的,应当一并报告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除报告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外,还应当报告其与所属法人的相关情况。被执行人已报告的财产或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债务与支付执行费用的,经执行法院准许,可以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财产涵盖哪些类型?


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包括:


(1)工资、津贴、奖金等收入;

(2)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4)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5)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6)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7)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出资额与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8)其他应当报告的有价值财产。


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哪个时间段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补充报告?


答: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非因执行法院执行行为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财产变动发生之日起10 日内主动向执行法院就财产变动的原因、过程等情况进行补充报告并提交相应依据。


七、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采取什么方式?有哪些要求?


答:被执行人有无财产的,都应当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延长期限并说明理由;申请有正当理由的,执行法院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执行法院所发报告财产令所附财产报告表填写报告,并按照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时,应当就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向执行法院作出承诺,保证不作虚假报告。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报告每一种类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财产的取得时间、位置、数量、现有价值、是否出租、是否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以及是否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是否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详细信息。


八、哪些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


答: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5)执行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的。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按照执行法院要求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九、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出具回执,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经查证核实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十、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执行法院应当保密。


十一、有关人员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执行法院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报告财产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执行实践中如何确定报告财产的责任人?


答:报告财产责任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形进行确定:


(1)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为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2)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尚未清算的,其股东或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3)被执行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该被执行人本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4)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5)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实际管理或控制其财产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为报告财产责任人。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有答案)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87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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