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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新规!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30条最新意见(全文)【法发〔2017〕22号】

2017-08-16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 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为充 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 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 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 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 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 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 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 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 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 发展。


二、 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 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 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 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 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 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 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 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3.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 担保方式。丰富和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 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 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 难、融资贵问题。


4.规范和促进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拓宽金融对接 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 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和保障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对名 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 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 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5. 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法治环境,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依法审理证券、期货民商事纠纷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 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6.准确适用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 障的功能。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利 益。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管理和分散实体经济运行中 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等风险。依法规范保险 合同纠纷当事人、保险中介等各类市场主体行为,防范不同主体的 道德风险,构建保险诚信法治体系。


7.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 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准确界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 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 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8.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统一裁判尺度。高度 关注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的 案件,严格按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 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 一裁判尺度。


9.依法规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防范无金融资质的国 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 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 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10. 依法打击资金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 范金融秩序。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 行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以 及公司、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实施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11.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和体制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 的制度功能。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 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2.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 业再生。健全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 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 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破产重整 程序要坚持市场化导向,更加重视重整中的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 严格依法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


13. 积极预防破产案件引发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审 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特别是涉及 相互、连环担保以及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的企业破产案件,避免引 发区域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 特定主体的破产制度设计,预防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严格 审查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 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依法打击逃 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切实保护金融债 权。根据具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


15. 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妥善化解票据风险。认真研究应 对因违法票据融资行为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准确适用票据法审 理票据纠纷案件,有效防范和遏制票据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安全稳 定发展。


16. 依法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保障金融不良债权依法处置。加强研究新形势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统一裁判标准,促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


17. 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 稳定。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行为。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 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 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18.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金融债权的影响,依法 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对金融稳定和 金融安全的传导与冲击。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 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19.依法严厉惩治证券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法审 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内幕 交易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 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20.加强投资者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 全。依法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案 件,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诉 讼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或者提供专门法律服 务,拓展投资者维权方式。探索建立证券侵权民事诉讼领域的律 师调查令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举证能力。依法充分运用专家证人、 专家陪审员制度,扩充证券案件审理的知识容量和审理深度,提高 证券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引导金融产品提供者及服务提 供者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最大损失 揭示义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21.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 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 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切实加强涉 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工作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 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22.依法审理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案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 险。依法认定政府违法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政府行为。依 法认定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 行政协议的性质、效力和责任,明确裁判规则,划出责任边界,有效 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集聚。


23.依法审理涉外投资案件,加强外部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 加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投资的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问题的 研究应对,准确认定规避国家外汇管制政策的跨境投资行为的法 律效力。


四、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


24.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职,监督和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 法行政。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机构调整的要求,维护金 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履行 行政许可和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和处理、公开政府信息及不履行法 定职责等方面的各类行政案件,积极推动、监督和支持金融监管机 构依法行政。


25.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推动完善金融法治体 系。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通 报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情况,强化金融监管 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26.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推广证券期货行业、保险行业的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成 功经验,联合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发挥专业资源优势,防范和化解金融纠纷。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的诉 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通过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 方式,促进金融纠纷依法、公正、高效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27.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信息化水 平。结合“智慧法院”建设,探索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平台,研究建立 以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反映金融 机构涉诉信息。建立重大金融案件的信息专报制度,及时研宄应 对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导和扩大。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 数据,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定期形成金融审判 大数据分析报告,研宄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问题,为区 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28.根据金融案件特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机构。根 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 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 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


29.加强金融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为金融审判提供人才保 障。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金融审判队伍,完善与金融监管机构交 流挂职、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有针 对性地开展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 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30.加强金融司法研宄,推动金融法治理论与金融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加强与学术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围绕金融审判实务 问题,深入开展金融审判的理论研究,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抄送: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

          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

          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7年8月9日印发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有答案)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87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88高院: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也应追缴并强制执行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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