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千万别做冤大头!法人私刻印章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2017-06-29 唐青林李舒韩月 公司法权威解读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月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法人私刻印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构成越权代理;若相对人对此知悉 ,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对此,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予以综合判定。若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则该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一、绣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维松;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跃生,股东为一得公司、吴科峰及胡可仁。孙跃生同时又是一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一得公司90%股权,其女持一得公司10%股权。

 

二、自2007年11月,孙跃升、一得公司多次向林维松、绣丰公司借款,逾期未偿还的借款金额达2490万元。

 

三、由于无力偿还借款,孙跃生伪造机电公司印章,于2008年7月2日与绣丰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机电公司将64号、66号、68号房屋及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绣丰公司,转让价款与上述借款本息相折抵。

 

四、2008年9月1日,机电公司决定分立为三家公司,即保留机电公司,新设投资公司、汽配公司;并将64号、68号房产分割给新设立的投资公司;分立前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至起诉前,孙跃生持有投资公司90%股权,其孙女持有10%。

 

五、由于机电公司未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绣丰公司提请诉讼,请求判令机电公司、投资公司、汽配公司等履行协议,交付诉争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孙跃生及一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历经慈溪法院一审、宁波中院二审、浙江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最终判决投资公司向绣丰公司转让房屋,孙跃生和一得公司对承担连带责任;孙跃生、一得公司、投资公司连带赔偿绣丰公司损失,机电公司不承担责任。


败诉原因

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孙跃生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的效力。


最高法院认为,孙跃生私刻公章,以机电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一得公司的债务,属于无权代表行为,其无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对此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对相对人是否知晓予以综合判定。


本案所涉的协议条款使机电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能获得任何对价,不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孙跃生同时代表公司和个人签约,行为后果是将公司利益转移给个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且《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绣丰公司明知机电公司由若干名股东组成,在孙跃生不能提供股东会同意证明的情形下,理应知道孙跃生的签约超越代表权限。因此,绣丰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孙跃生无权代表行为无效、房地产转让协议不能约束机电公司。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相对人应当善尽审查义务,对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代表了公司的真实意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是否有股东会决议等。

 

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则该行为无效,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相对人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公司转移财产,发生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则关联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孙跃生以机电公司名义签订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是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的基本要求,不论公司章程是否作出特别规定。本案孙跃生私刻公章,以机电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一得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


关于孙跃生无权代表行为的对外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交易的性质和金额以及具体交易情境予以综合判定。假定孙跃生作为法定代表人以机电公司名义转让房产,绣丰公司向机电公司支付相应转让款,此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即使机电公司内部章程对孙跃生代表权有限制性规定,也不具有对抗外部相对人的效力。然而本案所涉的协议条款使机电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而不能获得任何对价,不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且孙跃生同时代表公司和个人签约,行为后果是将公司利益转移给个人,具有明显的超越代表权的外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说明公司法对关联担保这种无对价的特殊交易,对代表权做了限制性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清偿债务的性质较关联担保更为严重,公司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取得经营利益,如未经股东会同意,将构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绣丰公司知晓机电公司由几名股东组成,并专门聘请律师草拟协议,在孙跃生不能提供股东会同意证明的情形下,绣丰公司根据协议内容理应知道孙跃生的行为不是为机电公司经营活动所从事的职务行为,而是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绣丰公司以协议和委托书加盖了机电公司公章为由主张善意信赖孙跃生代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考虑本案的交易过程和事实,绣丰公司应当知道孙跃生的签约超越代表权限,绣丰公司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浙江高院认定孙跃生代表行为无效、房地产转让协议不能约束机电公司并无不当。机电公司对本案协议的签订并不知情,对孙跃生私刻公章的行为也不具有管理上的失职,绣丰公司要求机电公司依据房地产转让协议承担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跃生、一得公司、投资公司和汽配公司的责任。在房地产转让协议对机电公司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孙跃生应就其无权代表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制度是代理在商事企业法人领域的特别规定,在无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孙跃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协议的责任,一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孙跃生和一得公司既是借款人,也在协议中明确表示连带承担过户房产的责任,不受绣丰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协议效力的影响,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当认定房地产转让协议中关于孙跃生、一得公司和绣丰公司之间的以房抵债的部分合法有效。本案中,机电公司资产分割时本应将房产分配给原股东一得公司,孙跃生却通过新设投资公司,转移诉争的两套房产和其他财产至投资公司名下,并安排投资公司将第012083号房产用于偿还孙跃生欠案外人的债务,从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绣丰公司的利益。投资公司由孙跃生持90%股权、其女持10%股权,公司资产与孙跃生个人资产混同,实际为孙跃生控制的工具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公司应对孙跃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来源

宁波绣丰彩印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慈溪逍新汽配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一得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孙跃生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208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 51 31225 51 15989 0 0 2656 0 0:00:11 0:00:06 0:00:05 3043)、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是否应重新通知其他股东?未重新通知时,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否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多大?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股东要查账怎么办?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股东未出资时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

👉最高法院: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资产价值?可否计入公司资产

👉最高法院: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投资者与公司将出资转为债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必须包括全体股东?股东会可否决定仅部分股东参加清算组?

👉最高法院:实际出资人伪造名义股东签章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对抗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最高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比例因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看门道!这家公司有最长最奇特的名字,却有世界上最糟糕的股权结构(附50:50股权比例可能引发的4大诉讼风险)

👉股东未缴纳后期出资,公司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哪三个要件?

👉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清算前出资,是否有权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可否对其权利作出限制?

👉公司与股东约定公司未按时完成投产任务须向股东赔偿,该约定有效吗?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知情权作出特殊规定?

👉最高法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

👉最高法院: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就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出资者投资成立法人内设部门的,能否主张内设部门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债权人可请求确认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依据《公司法》行使知情权?

👉最高法院:他人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无权处分股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最高法院:股东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事后实际履行决议,该股东可否主张决议无效?

👉最高法院:董事长为同一人的两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双重职务身份是否为公司法所禁止?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同一人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否以不同的私章分别代表不同的公司?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