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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案例:绑定银行卡被盗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担责?

明思民商律师团队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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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交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银行卡在支付便捷之余也带来了风险,例如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被盗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思律所某合伙人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案号:(2017)粤04民终1912号】,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上诉,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明思律师的观点,改判第三方支付平台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案件争议

由于第三方支付尚属新兴事物,当绑定的银行卡被盗支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边界还未明确,故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卡绑定,银行卡款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支付。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与发卡银行处于同一地位,均向银行卡开卡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审核开卡人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且应当设置严密安全的支付流程,在每一次支付转账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与银行卡绑定,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独立的一方有别于发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资金储蓄来源方。对银行卡开卡人的身份信息及签名等的审核应当由发卡银行完成,银行卡开卡人按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另完成注册绑定,在支付转账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通过短信或其它方式向银行卡开卡人提示,经确认后即可完成支付转账。故第三方支付平台只需按正常流程操作,则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介

1.2014年2月19日,林某向农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了IC借记卡(普通卡),同时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之后该卡发生过多笔交易,包括支付宝和网银等方式的款项支付。

2.2015年7月18日,林某以个人身份向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了账户。

3.2015年7月24日,邮储银行办理了一个开户业务,申请人以“林某”之名。

4.2015年8月6日20时28分24秒,林某农行卡存款23426元被转出至某第三方支付平台。

5.2015年8月6日20时28分40秒,林某在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账户充值23426元。

6.2015年8月7日,户名为“林某”的邮储账户入账23426元。

7.后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某支行、邮储银行、某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思评析

1.通常来讲,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持卡人之间会约定相应的支付密码,该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设定和保管,与发卡银行没有关联,发卡银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会即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需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验证。

2.发卡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负有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发卡银行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若当事人的银行卡被盗支付系因个人原因丢失个人证件及通讯工具,未及时挂失致个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应的损失可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在认定绑定银行卡被盗支付时,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比如异常的交易记录、发卡银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记录、操作线上交易的I P地址等证据,以通常经验来看,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被盗支付的事实。


判例延伸

1.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其损失与支付宝提供的服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对当事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余大弟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2012)杭西民初字第171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持卡人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流程规则,通过工银e支付消费和掌钱转账均需要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等完全正确,方能消费或转账成功。因持卡人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时不慎泄露银行卡密码和网上银行登录密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发卡行的验证码信息被病毒软件拦截导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短信验证码的,表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正确尽到通知义务,发卡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梁燕芬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南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二审案——(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6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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