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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收到而拒绝在面签《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合同解除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017-07-04 专业专注房产 易居房产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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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居房产律师团队研究部


来源│易居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库(2017-070)


未实际收到而拒绝在面签《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合同解除卖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高某与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网签  真实意思  强制性规定  根本违约  合理期限  违约金理房通托管

 

【要点提示】


买、卖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银行要求在《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表示确认收到首付款金额,出卖人以其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在《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的行为理由正当,导致该情况的原因系因合同约定内容与银行办理贷款内容存在矛盾,故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拒绝在批贷手续《首付款声明书》签字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中介服务费,因合同未能依约履行的过错不在出卖人,故其相关权利义务可另行主张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买方、上诉人)


被告:韩某(卖方、被上诉人)


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0日,韩某与高某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该合同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中(三)主要约定:1、高某向韩某支付定金10万元,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韩某。(四)关于贷款的约定:高某向银行申办抵押贷款,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韩某,高某拟贷款金额为220万元。同日,高某、韩某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关于房屋交易具体事宜中主要约定:4、首付款:高某于产权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83万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韩某,后高某缴纳居间代理费8565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高某于2016年1月17日支付韩某定金10万元。高某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购房资质审核,而后双方因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需要在《首付款声明书》(内容为:“……经与韩某协商首付款为元人民币。高某已支付给卖方该笔首付款;韩某已收取该笔首付款;以此证明此次房产交易的真实性。”)上签字问题上产生争议,韩某认为其没有实际收到首付款,故不能签字。而高某认为《首付款声明书》上的签字只是因银行金融管理流程的需要,且其已经交付了定金10万元,也应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韩某有义务配合其进行银行面签手续。双方在为此事协商过程中,高某也不同意全部将首付款通过理房通托管的方式先行给付,因此银行贷款手续并未办理成功。之后,房产中介公司曾向韩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其配合本次交易的房屋购买人,办理交易房屋的银行贷款面签手续。高某委托律师向韩某寄送律师函,要求韩某于2016年4月30日前配合高某前往银行办理相应的手续及合同后续的相关义务。韩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高某发送了催告函,要求其于接到该告知函二十日内办理完毕批贷手续,否则将视为其不能办理批贷手续,韩某方将解除合同。后高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韩建新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韩某于2016年5月14日收到该文件,并出具《关于解除合同的回复函》,同意高某关于解除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决定,且同意上述合同于2016年5月14日解除,但不认可高某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高某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6年5月14日解除;2.请求韩某支付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5月14日未配合高某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违约金86625元(按每日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计算);3.请求韩某支付根本违约金630000元(房屋总价款的20%计算);4.请求韩某退还定金10万元;5.请求韩某支付中介服务费85650元。

 

【法院判决】


一审:1、确认解除高某与韩某于二○一六年一月十日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于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就上述房屋签订的网签合同(合同编号:×);2、韩某返还高某定金人民币十万元;3、高某协助韩某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网签注销手续;4、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高某与韩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首付款支付时间问题产生争议。从合同约定时间看,高某应于产权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给韩某,但双方在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时需要韩某签署已经收取首付款的《首付款声明书》,合同约定与办理购房贷款手续的要求存在冲突,双方各执一词,未能就此争议达成一致。现双方均同意确认就涉案房屋交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6年5月14日解除,法院对合同解除不持异议。


二、法院为何认定,卖方以未实际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签面签《首付款声明书》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买、卖双方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面签时因首付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合同虽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应为产权过户前三个工作日,但买、卖双方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银行要求在《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表示确认收到首付款金额,韩某以其未收到首付款为由拒绝在《首付款声明书》上签字,其拒绝在不真实的文件上签字理由正当,导致该情况的原因系因合同约定内容与银行办理贷款内容存在矛盾,故高某主张韩某拒绝在批贷手续《首付款声明书》签字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办理相应手续的具体日期,房产中介公司虽向韩某告知网签手续已通过,但并未向其明确告知办理购房贷款的具体日期,故在此情况下,高某主张韩某超过合理期限办理购房贷款构成根本违约,于法无据。高某要求韩某支付中介服务费,因合同未能依约履行的过错不在韩某,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相关权利义务可另行主张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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