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思案例:网络股权众筹的刑事风险——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

明思刑辩律师团队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关于我们

【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2018年1月公安部的网站公布了“全国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召开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工作部署会根据部署会安排”,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开展联合整治,在重点查处的网络传销活动中就包括以“投资理财”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网络股权众筹便是其中之一。网络股权众筹传统犯罪往往是涉及非法集资罪等,但由于“互联网+”快速发散的特点使得网络传销也频发,明思刑辩律师团队近日便代理了一起被告人因网络股权众筹被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案件,笔者也对该类犯罪及特点作出梳理与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于2015年3月在广州市南沙区设立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注册资本8000余万,未实缴)并出任法定代表人。后在未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发行股票等资格的情况下,与总经理蒲某等人发起众筹该旅游公司30%注册资本的股权众筹平台,通过“零风险及高回报率”的宣传及发展下线的方式吸纳资金、高额返利。至2016年10月,股权众筹平台累计滚动交易金额近8亿人民币,下线层级近20级,牵连数万人。

被告人许某于2016年3月加入该旅游公司,日常负责平台内的答疑与宣讲,协调并管理公司运营。后运营几个月,平台资金链便断裂。

2017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该旅游公司、林某、蒲某等人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2月追加起诉包含许某在内的另外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蒲某等10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1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九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二、传销的界定

我国对于传销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1.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2)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4号)第二条亦对传销作出了规定。

2.特点

2016年03月23日工商总局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其中明确: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

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如上所述,传销或变相传销的行为模式非常多,主管机关主要是从获利的方式来判断是否构成传销。传销行为的获利方式不是通过正常的销售行为进行获取利益,而是通过“入门费”、“人头费”以及“发展层级的团队计酬”等非法方式获取利益。

3.查处机关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均有权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4.立案标准

2010年05月0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三、传销的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查封等;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2.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简称“37号意见”)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明思评析

综上所述,在进行网络股权众筹时未避免构成传销相关罪名,应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是否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

在实践中,传销行为一大特征就是需要交纳一定的入门费。现在很多网络股权众筹中,有的会以先交纳一定费用为前提,这就是典型的入门费。

2.是否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实践中,有的网络股权众筹通过微信群、组织授课、宣传会的等方式公开向他人宣传,或以“高回报”作为噱头利用投资者发展新的投资者,同时还给予不同层级的参与人不同的头衔。

3.是否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返利。

网络股权众筹向投资者承诺定期返现或收益,有的还会承诺“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收益。本质是以直销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再鼓动投资者以传销方式发展下线,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获取更多的投资。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3801-03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时,相对方能否预留税款?(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监事举报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出让方应以发票充高项目公司成本交付受让方之效力分析(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一方未实现合同约定在先条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明思案例)

• 最高法院判例:刑案不利笔录能否影响民事诉讼裁判(明思案例)

• 管辖权异议能否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之不同裁判规则(明思案例)

• 一起涉外并购中的律师谈判技巧实例---兼评对赌协议

• 明思案例:两次抗诉,明思律师为委托人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 明思案例:明思代理买方,因卖方业主反价获判赔8倍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涉外股权转让再审案件,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

•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中方挽回上亿损失  百万律师费判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 明思案例:成功调解4.8亿大案,明思团队代理被告大逆转!反获原告巨额补偿

• 明思案例:在合同尾页签名保证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明思案例:负债期间变更投资人,明思律师成功追加新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明思案例:绑定银行卡被盗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担责?

• 明思案例:涉8亿重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明思律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适用缓刑

• 明思律所成功举办第二期 “连锁餐饮、供应链企业南沙自贸区法律大讲坛”

• 明思律所承办网络借贷“专项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专题研讨会圆满落幕

• 明思律所成功承办“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

• 明思律所协办“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圆满落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