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应以发起人为被告还是以设立后的公司为被告?

2017-07-05 唐青林李舒张德荣 公司法权威解读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

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确认前述合同,或者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接受公司成为合同主体时,则合同相对人亦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案情简介

一、十七城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成立,主营业务为餐饮,戴龙飞系十七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2014年9月26日,戴龙飞与毛世恒源公司签订《厨房设备工程购销合同》,约定:毛世恒源公司向戴龙飞提供4台厨房设备,总价252402元,并送至指定的四个门店。


三、合同签订后,毛世恒源公司实际向戴龙飞指示的十七城公司的四个门店交付了设备,2015年4月16日,毛世恒源公司与十七城公司职员王玉森签订对账清单,确认十七城公司收到价值252402元的设备。但是,戴龙飞仅给付毛世恒源公司15万元,剩余款项未付。


四、此后,毛世恒源公司将戴龙飞诉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但是,戴龙飞认为合同所涉设备均用于十七城公司门店,其仅为十七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世恒源公司的起诉主体错误,应该由十七城公司来承担责任。


五、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毛世恒源公司起诉主体错误,驳回起诉。 毛世恒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毛世恒源公司有权要求戴龙飞承担合同责任,起诉主体适格。


败诉原因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本案中,戴龙飞系作为十七城公司的发起人,为设立十七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毛世恒源公司签订合同,毛世恒源公司系合同相对人。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确认前述合同,或者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接受公司成为合同主体时,则合同相对人亦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虽然十七城公司确认戴龙飞系代表该公司与毛世恒源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毛世恒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其并不知悉戴龙飞系代表设立中的十七城公司的利益,毛世恒源公司有权要求戴龙飞承担合同责任。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于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来讲,其有权要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当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确认前述合同,或者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接受公司成为合同主体时,则合同相对人亦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相对人应当注意保留公司收到货物的相应凭证、支付款项的记录、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公司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


二、对于发起人来讲,其在签订合同时需首先明确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是由自己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若由自己承担则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若由司承担则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毛世恒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戴龙飞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在签订《厨房设备工程购销合同》时,戴龙飞任法定代表人的十七城公司尚未成立,毛世恒源公司并不知晓戴龙飞系为设立中的十七城公司利益而与毛世恒源公司签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在本案中,戴龙飞系作为十七城公司的发起人,为设立十七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毛世恒源公司签订合同,毛世恒源公司系合同相对人。


本院认为,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成立后的公司以明示方式确认前述合同,或者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接受公司成为合同主体时,则合同相对人亦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十七城公司确认戴龙飞系代表该公司与毛世恒源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毛世恒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其并不知悉戴龙飞系代表设立中的十七城公司的利益。本院认为,毛世恒源公司有权要求戴龙飞承担合同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戴龙飞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毛世恒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戴龙飞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4436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对赌IPO失败后,约定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还能这么玩?最高法院:子公司更名为母公司原名称以冒充母公司误导相对方,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公司可否将股东聘请的会计拒之门外?

👉最高法院:千万别做冤大头!法人私刻印章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是否应重新通知其他股东?未重新通知时,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否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多大?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股东要查账怎么办?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股东未出资时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

👉最高法院: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资产价值?可否计入公司资产

👉最高法院: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投资者与公司将出资转为债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必须包括全体股东?股东会可否决定仅部分股东参加清算组?

👉最高法院:实际出资人伪造名义股东签章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对抗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最高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比例因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看门道!这家公司有最长最奇特的名字,却有世界上最糟糕的股权结构(附50:50股权比例可能引发的4大诉讼风险)

👉股东未缴纳后期出资,公司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哪三个要件?

👉未按期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清算前出资,是否有权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可否对其权利作出限制?

👉公司与股东约定公司未按时完成投产任务须向股东赔偿,该约定有效吗?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和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知情权作出特殊规定?

👉最高法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还能否进行转让

👉最高法院: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就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出资者投资成立法人内设部门的,能否主张内设部门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

👉最高法院: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债权人可请求确认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效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