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增资行为成立后,投资者可否以原股东所作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效力?

2017-07-13 唐青林李舒郭丽娜 公司法权威解读

👉点击加入“中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律师联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丽娜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

裁判要旨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因此,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增资,使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又主张增资协议无效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4年2月16日,鸿雪隆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徐红学、王静、何勇为股东。


二、2007年4月1日,网络公司委托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鸿雪隆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后鸿雪隆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增资1850万元。网络公司与鸿雪隆公司及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网络公司将1850万元投入鸿雪隆公司。鸿雪隆公司股东徐红学、王静、何勇向网络公司出具一份《承诺》,载明:鸿雪隆公司的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已经全部无遗漏地告知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并相应变更了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


三、网络公司正式成为鸿雪隆公司的股东后,开始对鸿雪隆公司没有进入公司账目的债务进行登记,发现鸿雪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数额远远超出《承诺》中所承诺的无遗漏之债,针对这种情况,网络公司提出将自己名下的1850万元股份转让给徐红学,徐红学表示同意。


四、2007年10月16日,网络公司与徐红学就此问题签订《转股协议书》。同日,鸿雪隆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各方经协商同意网络公司将185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徐红学;由于网络公司的投资款已经全部用于公司在贺兰的在建工程,各股东为该项目已经竭尽全力,徐红学无法以现金形式给付网络公司的股份转让金,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以公司现有的在建工程抵顶应由徐红学给付的股份转让金。2007年11月5日,鸿雪隆公司就以上内容向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至此,网络公司退出鸿雪隆公司。


五、2009年8月14日,网络公司以鸿雪隆公司、徐红学、王静、何勇为共同被告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认为四被告恶意串通,虚假承诺并隐瞒鸿雪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以及公司资产被抵押担保的事实,采用欺诈手段诱使网络公司与其订立合同,严重损害了网络公司的合法利益,请求确认网络公司与四被告签订的《增资协议书》无效,四被告连带返还网络公司已支付的增资款1850万元及利息损失。一审宁夏高院和二审最高法院均判决驳回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败诉原因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增资,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使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后投资人又主张增资协议无效的,可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鸿雪隆公司的增资行为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符合公司增资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增资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因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网络公司在向鸿雪隆公司投资前,对市场风险、公司发展应当进行了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其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为由规避投资风险、抽回出资,更不能以此否认增资的效力。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为公司资本三原则。增资行为一旦完成,其对外就产生了公示效力,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只能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不能此以作为认定增资协议无效的依据。因此,作为投资者,在对某一公司进行增资时,应首先对市场风险、公司发展有充分了解,作出独立的判断。


二、对于公司原股东所出具的承诺,公司投资者可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以降低相应的投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公司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因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资本股东不得抽回。本案中鸿雪隆公司增资行为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网络公司以1850万元出资占有鸿雪隆公司增资后51.4%的股权,符合公司增资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增资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增资行为一旦成立,网络公司即享有对鸿雪隆公司出资对应的股权,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抽回出资。网络公司向鸿雪隆公司自主投资,其应对市场风险、公司发展有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能成为其规避投资风险、抽回出资的理由,更不能以此否认增资的效力。因此,《增资协议书》关于鸿雪隆公司增资1850万元,由网络公司以现金方式投入的约定符合公司增资的法定要求,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网络公司主张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增资款18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宁夏鸿雪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红学、王静、何勇合同纠纷案》[(2011)民二终字第54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18601900636@163.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18601900636@163.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经配偶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判断董事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认定公司商业机会都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未收到公司减资通知的债权人,可否请求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对公司陷入僵局有过错的股东,是否有诉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最高法院:股东未如实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但未申报登记,可否免除企业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司分支机构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可否作为诉讼主体主张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权利?

👉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应以发起人为被告还是以设立后的公司为被告?

👉最高法院: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

👉对赌IPO失败后,约定由股东和公司共同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还能这么玩?最高法院:子公司更名为母公司原名称以冒充母公司误导相对方,其效力如何认定?

👉股东是否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查阅会计凭证?公司可否将股东聘请的会计拒之门外?

👉最高法院:千万别做冤大头!法人私刻印章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巨额债务,对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最高法院: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法院: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价格变动后,是否应重新通知其他股东?未重新通知时,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最高法院: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否同时请求确认股东资格?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有多大?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能否要求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未经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将公司财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股东要查账怎么办?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未按期缴足出资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股东未出资时表决权是否可以打折?

👉最高法院:经营许可证是否具有资产价值?可否计入公司资产

👉最高法院: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隐名股东?投资者与公司将出资转为债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决议前,股东可否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必须包括全体股东?股东会可否决定仅部分股东参加清算组?

👉最高法院:实际出资人伪造名义股东签章将股权转让给自己,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对抗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最高法院:设定质权的股权比例因公司增资扩股而缩减,质权人优先受偿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

👉看门道!这家公司有最长最奇特的名字,却有世界上最糟糕的股权结构(附50:50股权比例可能引发的4大诉讼风险)

👉股东未缴纳后期出资,公司可否解除其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哪三个要件?


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关注我们

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

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